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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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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公益诉讼可谓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制度都面临的一种新型挑战。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启动权仅赋予给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种极窄的范围并不利于预防制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在拓宽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适用领域的同时,进一步扩大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启动主体的范围,赋予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程序启动权,并减少对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限制。  相似文献   

2.
刘建 《兰州学刊》2012,(11):192-195
为了维护股东和社会公共利益,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公司法》修订案增加了股东诉讼制度,笔者通过对股东诉讼性质的分析,进而引发出对我国经济诉讼构建问题的思考。由于我国独立的经济诉讼制度至今没有建立,类似于股东派生诉讼之类的大量经济纠纷在现有的诉讼救济机制之下,出现了制度供给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学术界纷纷提出了经济诉讼的实现模式,笔者在分析评价相关观点及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经济诉讼模式:以特别诉讼制度为基础,把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明文列入民事诉讼法或者行政诉讼法之中,并可以以私益的形式提起经济公益诉讼,力求在未来建立独立的经济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3.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经济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但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面临一系列的重大问题,如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群体性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等事件,对于诸如此类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受损的案件,虽然我国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该规定较为笼统、模糊,且缺乏相关配套程序保障实施,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公益诉讼的提起。有必要通过对其他国家公益诉讼制度的对比研究,进而对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4.
公益诉讼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教育决定着个人的成长与未来,更决定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公益事业之一。公益诉讼有助于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教育公益诉讼的准确表述应为“教育领域中的公益诉讼”,是一般意义上的公益诉讼程序在特定教育诉讼案件中的实行与运用。根据教育诉讼中被告的身份以及适用的救济方式和程序不同,可以把教育领域中的公益诉讼划分为教育民事公益诉讼和教育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型。当下,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已初步确立。特定组织和机关对于在教育领域内发生的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教育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教育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妨碍青少年健康成长,影响教育事业顺利发展并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而未果,有权向法院提起教育行政公益诉讼。然而,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还相当粗略。为进一步健全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应当突破对教育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的不合理限制、明确教育公益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以及摆正教育公益诉讼的位置...  相似文献   

5.
曹辰  吴勇 《学术探索》2023,(12):91-98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其仍存在立法层次整体较低、缺乏高位阶原则性规定、环境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规则体系不完备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特殊规则与传统诉讼法间关系不清晰等问题,难以有机契合环境公益诉讼特殊性,满足日益增长的环境司法实践需求,亟需改变。而在内置于传统诉讼法模式,附属于环境实体法模式、制定专门环境诉讼法模式与载明于环境法典模式中,法典化立法模式与我国国情最具有契合性。因此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可以在法典化的背景下,经由以环境法典为体,以传统诉讼法与环境实体法为翼,以相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一体两翼”路线实现。  相似文献   

6.
环境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两大法系中主要国家和地区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规定都比较具体,规定的原告范围也比较广泛,但我国法律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一些地方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展开了司法实践并作出了具体规定。我国应通过修改三大诉讼法的方式,赋予公民个人、环保社团、环保机关和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不断增多,这对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而民事公益诉讼就是为了解决对国家或者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对国家和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参与民事诉讼就是其内容之一.检察机关既然可以作为"公益代表人",当然可以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者,而且还是目前提起公益诉讼最合适的主体.  相似文献   

8.
传统诉讼法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制在申诉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这样,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遭受行政行为非法侵害时或有侵害之虞时,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这一公益。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既是诉讼法对其自身只顾及保护私人利益的狭隘性突破,也是对传统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超越。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范围和诉讼保全制度的规定过于苛刻,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进行,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制止环境侵权损害行为.新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且在民事诉讼中首次引入行为保全,从而有效弥补了民事诉讼立法的不足.借鉴国外“诉前禁令”制度,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指导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价值.  相似文献   

10.
由于我国现行体制、制度、法律和伦理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种种违法现象,特别是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违法行为频频发生。要有效遏制这种公益违法行为,应该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采取措施。加强立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规范政府采购程序,严格执法,杜绝暗箱操作;构建政府采购公益诉讼机制,完善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特别是允许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站在国家和社会的立场上,对政府采购行为中的不法行为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社会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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