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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梁《律》、《令》的修订在南齐立法的基础上完成,实为齐、梁两代的立法成果.梁《律》、《令》以晋《律》、《令》为蓝本制成,但在篇目上有一些改制,有关内容也较晋《律》、《令》完备.梁《律》、《令》对陈、北周、隋、唐《律》、《令》都有重要影响,是隋、唐《律》、《令》的重要渊源,其中梁《令》是隋、唐《令》的主要渊源.梁《律》、《令》是汉、魏、晋《律》、《令》向隋、唐《律》、《令》发展过程中极为重要的环节.  相似文献   

2.
战同时期,经济发达的魏国最先实行变法。公元前445年,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推行改革。李悝制定《法经》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相当于《唐律》的《盗贼律》,《诈伪律》、《断狱律》、《捕广律》、《杂律》和《名例律》,其内容主要在于维护封建私有制。商鞅为秦孝公制定法律,基本上即因袭这部《法经》。然而,私有财产能否确保,除了靠防范和惩治“盗贼”之外,还得使继承能顺利实现,为此就得确保男子有血统纯正的继承人,这就需要从法律上加强对妇女的控制。  相似文献   

3.
《大明律》与明代礼制以及相关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明律》的制作修订 ,与以前的律书一样 ,充分体现了依礼制法、以礼入法、以法护礼、以法行礼的原则精神。首先 ,“明礼以导民 ,定律以绳顽”,是明洪武君臣制定《大明律》的宗旨。其次 ,《大明律》“重礼”,亦足以证明古代刑法依据礼制并维护礼制。再次 ,《大明律》及其炮制者与古代律书、礼书有很深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铁榜诫侯论     
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历代开国帝王为了强化中央集权和缓和阶级矛盾,都适时地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封建法律。秦始皇统一六国制定了“奉律”,刘邦建立西汉政权后,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便令萧何根据《秦律》而制定了《汉律》。如果说,秦、汉律多是针对被统治者的,那么,到了唐代,李世民完成的《唐律》中,则出现了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防止地主官僚过分迫害人民以缓和阶级对抗的规定。诸如对占地过多、“妄以盗卖公私田”、“在官侵夺私田”等不法行为已有惩罚的条律,朱元津自号吴王前,便已发生统治集团人物纵容豪奴破坏法纪,…  相似文献   

5.
本文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颁行年代进行了再次探讨,认为汉二年时,萧何并未制定汉律,而《二年律令》中诸律如:《贼律》、《置吏律》、《行书律》、《金布律》、《史律》、《傅律》等律的颁行年代也均不为汉二年,因此推断《二年律令》中的“二年”当为吕后二年。  相似文献   

6.
李悝造《法经》,“商鞅传之,改法为律。”从出土的《云梦秦墓竹筒》看,秦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工律》、《徭律》、《军爵律》、《置吏律》、《效律》、《除吏律》、《游士律》、《捕盗律》等等,可知秦是确乎称“律”的。汉高祖因为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肖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可见汉也是以“律”称的。汉后历代有《魏律》、《晋律》、《梁律》、《陈律》、  相似文献   

7.
本文提出了一个过去为明史研究者所忽略的问题,即洪武三十年《大明律》是由四百六十条的律文和一百四十七条的《钦定律浩》两部分组成。作者以充分论据说明,现存《大明律》只是四百六十条律文部分,而《律诰》为后人删去;原来附有《律诰》的《大明律》,比现存《大明律》更加严酷。  相似文献   

8.
魏晋法律体例的变化与学术风气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晋法律在形式即体例方面具有浓重的名理学化、玄学化色彩。当时舍具体、重抽象的学术风气,名理学“循名责实”的特点,玄学重视理论辨析、抽象思维的风格,对法律制定产生了深刻影响。具有刑法总则性质的《刑名律》、《法例律》的出现,以及对律目篇章的调整和析分,更是当时学术风气的直接产物。因此,名理学和玄学是推动魏晋法律新体例确立的主要动力。  相似文献   

9.
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年)的律疏制定是形成《唐律疏议》的最为关键的一步,没有这一步就不可能有《唐律疏议》。唐玄宗开元时期的律疏删缉则是形成《唐律疏议》的又一关键步骤,正是在这次删缉中,《唐律疏议》从形式到内容都基本定型,之后唐朝适用的律疏一直没有大的变化。唐朝灭亡之后,《唐律疏议》的适用并没有停止,因此,在传抄和适用中,也还发生过一些变化,但这些变化都甚微末,总体而言,《唐律疏议》还是延续了开元以来的形态。有学者认为后世所传诸本《唐律疏议》有可能是从《宋刑统》演变而来,还认为《唐律疏议》各律的篇目疏议是元朝以后好事者所添加,其实这些都是不对的,于理于据均很难成立。  相似文献   

10.
制定落实《条例》搞好教职工住房分配及管理张体勤《山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校二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已公布实施。《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校党委和校行政依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11.
学界一般认为,清末修律过程中,修订法律馆一共起草了三部诉讼法草案。但通过有关档案资料的梳理,可以断定还有另一部诉讼法草案存在,这就是《民事刑事诉讼暂行章程》。清廷起草这部章程,是为了应付《法院编制法》颁布之后、两部诉讼律颁布之前的即时之需;但是由于时局的发展,这部草案却最终没有被奏进。  相似文献   

12.
LM20-1457-20-01、大谷5098、8099号《贼盗律》残片的制作年代为载初元年(689)至神龙元年(705)武则天当政的武周时期,反映了一种与《唐律疏议》第294条不完全相同的关于卖期亲卑幼的律文。从《贼盗律》残片所反映的武则天时期的唐律及其疏议到《唐律疏议》,唐律及其疏议显然是有过变化的,而且这种变化既涉及形式方面,也涉及内容方面。同时,《贼盗律》残片与《养老律》《唐律疏议》的异同,也折射出从永徽律疏到《唐律疏议》的递嬗演变,为《唐律疏议》系开元律疏的说法提供了有力支持。  相似文献   

13.
《贞观将玉镜》正文译考胡若飞西夏文军律重典《贞观将玉镜》为研究西夏军事制度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原始资料。目前国内西夏学界有关这部书的译介文章尚未译考其正文部分,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按现存各残篇原有次序很难概括正文的全部内容,易于漏失许多现在看来具有重要...  相似文献   

14.
《大明律》传入朝鲜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明律》传入朝鲜的时间 ,尚无明确的记录可循 ,但据《高丽史》记载 ,《大明律》系于高丽朝末传到朝鲜半岛 ,当时的高丽已认识到施行此律的必要性 ,并在建立朝鲜王朝的太祖李成桂之后 ,全面接受和施行了《大明律》。由于文化的差异 ,《大明律》的传入给朝鲜社会带来了巨大的震动和影响  相似文献   

15.
秦代的粮仓管理情况,反映在云梦秦简中,主要是《仓律》以及散见在其它律文数条,这虽然不是有关粮仓管理律文的全部,但当是律文的主要部分,从中可以窥见秦代粮仓管理的大致情况。秦代一般设有三级粮仓,即中央、县和乡。中央由太仓主管,是内史的属官,简文中,太仓作“大仓”(古文“大”、“太”通用),凡二处。“内史课县,大(太)仓课都官及受服者。”(《厩苑律》)“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仓律》)“都官”之署,是直属朝庭的机构,简文中提到十四处,按应与郡县平级,并也受辖于  相似文献   

16.
2005年“央视春晚”演播以中国楹联学会常江会长为首撰写的18副楹联本应代表中国当代楹联的最高水平。使海内外华人吃惊的是.这18联中只有刘庆华《云南海南》联出色,刘庆华《河北河南》联、李俊和《内蒙古黑龙江》联、解维汉《贵州四川》联虽有缺陷,仍不失为佳作外.其余9联中有些不合联律.有些缺乏文采,有些既不合联律又缺乏文采.均沦为次品。  相似文献   

17.
《唐律疏议》"律疏"引礼入律,阐发律意,疏解律文律注,使儒家宗法伦理、等级思想融贯唐律之中,最终完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它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法理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体现了中国古代律学的精华;同时,"律疏"又贯通律内不同篇、卷、条、款项,使之更加协调,并恰当调整律、令、格、式等不同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律疏"的这种律学功能是《唐律疏议》成为一部影响深远的律学巨著的重要因素。理会《唐律疏议》"律疏"的律学意义,实有助于理解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质与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18.
清《公司律》是我国最早的公司立法之一,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对我国公司制度的演变与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文章对清《公司律》的立法背景、立法内容和法律意义进行分析与评价,以期对我国目前的公司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9.
西汉初年,在新纳入统治区域的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继续实行《蛮夷律》。汉武帝时期,在南方地区实现“初郡”政策。通过对比汉朝在海南岛的治理措施,可知“初郡”政策与《蛮夷律》精神是一致的。汉朝在海南岛的统治,受到当地经济与文化等因素的制约,放弃了在海南岛的直接管辖权。这表明,随着汉武帝时期新纳入统治的地区增多,以中原经济核心区为支撑的《蛮夷律》,在实施过程中受到扩张成本等的限制。  相似文献   

20.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确立,离不开大理院在“司法兼营立法”过程中的塑造。民初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大致经历了通过《大清民律草案》的尝试与挫败、大理院确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地位、剥离《大清现行刑律》刑法属性及该律地位的巩固等阶段。纵观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自清末兴起的“诸法合体说”起了关键作用,大理院根据该观点将《大清现行刑律》区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既解决了“无法可依”的困境,又避免另立新民法将会遭受的阻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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