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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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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方各国刑事诉讼中的警检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相互配合与协作的关系,以控制犯罪为直接目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警检关系既是一种互相配合的关系,又是一种监督关系,以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然而,从警检关系的实际运作来看,无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互相配合,还是检察监督均未能达到理想效果,由此导致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均未能充分实现。在笔者看来,警检关系难以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我国应以提高对犯罪的有效追诉为目标重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警检关系。  相似文献   

2.
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明载于宪法。1985年中央书记处会议纪要又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同公、检、法机关的关系也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近10年来,司法行政部门同公、检、法的互相配合是好的、受欢迎的,但制约却阻力重重、步履维艰。 其实,司法行政部门早就有制约的历史。从五十年代到被撤销前,司法行政机关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制约外,还担负着审判政策指导与审判制度建设指导的职能。司法行政机关重建后,职能已与过去有所不同。因此,尽管监狱和劳教所在发现法院判决和劳教决定确有错误时可进行一定的制约外,主要和大量的仍然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制约。至于如何制约,法律一直未作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实践表明,要真正实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制约,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有的作用,必须转变观念,对律师工作有正确的认识。 首先,应正视和提高律师的诉讼地位,克服对律师的偏见。一是要克服来自社会的偏见。这可以通过立法和宣传,使社会公众达成共识:社会主义国家的律师是国家的法律专业工作者,与资本主义国家律师有着本质区别。二是要克服来自公、检、法机关的偏见。这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的建立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础之上的公检关系对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背景下,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探索是司法改革的一项实践活动.  相似文献   

4.
根据新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不能互相代替和独自包办。为什么国家的司法权要由三机关共同行使,而不能由一个机关独自行使呢?因为司法权,即所谓掌握生、杀、予、夺的大权,由谁代表国家来行使,能不能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是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社会的安定团结,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的问题。历史经验证明,建立和健全公、检、法机关的体制,正确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  相似文献   

5.
我国检警关系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建立侦诉协作模式,"检警一体化"、"侦诉一体化"、"检察引导侦查"均非适当的选择。建立侦诉协作的检警关系模式,增强侦诉合力,形成"大控方"的追诉格局,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对侦诉协作的检警关系模式作出具体的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推动其在司法实践中良好运行。  相似文献   

6.
随着刑事案件多层次诉讼体系不断完善,一审公诉案件审理期限制度逐渐成型。根据实务反馈和学理探讨,该制度总体上与一审审判程序类型多元化发展同频共振,但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难题,包括未能充分适应审判繁简分流的需要、影响公安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关系、损害被追诉人与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对此,需要统筹采取应对方案:以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统筹推进审理期限制度和相关制度改革;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以优化职权配置关系;调整现行审理期限规定以提升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水平;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依法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时间保障;完善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等绩效考核制度以提高刑事审判质量。由此,方能为将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提供智识积累。  相似文献   

7.
检警关系是近年来学术界讨论的热点,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出发,比较研究我国检警关系之特点与不足,指出侦查监督不力不利于公正,以及检警配合不力影响效率等我国检警关系存在的问题,提出应从完善立法、充实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具体内容以及建立制度、积极开展引导侦察、取证等途径构建新时期符合中国国情的检警关系。  相似文献   

8.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中法定的调整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关系的原则,人们对这一原则一直深信不疑。但笔者认为,这一原则中的“互相配合”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不符,其消极意义不容忽视。为此必须对该原则进行改革与调整,即废除互相配合的内容,同时侧重维护人民法院独立地位,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强化检察机关的程序监督。  相似文献   

9.
从应然的立场上分析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力求真实、忠于事实;理性诉讼、保持中立;守护法律、保障人权。从实然的立场上分析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制度法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我国检察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是检察官客观义务存在的政治制度基础,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是检察官客观义务存在的法律依据,具有司法属性的检察实践活动是检察官客观义务存在的司法实践基础。必须以检察体制改革为契机,完善以强化检察官客观义务为核心的检察机制:重新调整、定位检警、检法、控辩之间的关系,健全分工负责、依法制约机制;正确处理检察一体与检察相对独立之间的关系,细化检察权运行机制;推行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完善检察官惩戒主体决断机制。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刑事司法关系是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权力配置和运行关系.1949年以来,刑事司法关系在实践中经历多次调整,在规范层面逐渐形成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并上升为宪法规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客观上调整了国家权力构造,使刑事司法关系从一元构造转向“调查—检察—审判”和“侦查—检察—审判”的二元构造,进而再造了公检法关系,又规范了监检法关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规约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关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刑事司法关系的调适,可以更好地强化权力制约、加强人权保障和提高任务效能.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警检关系模式是诉讼法理论界探讨的重要问题之一,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99年11月上旬在上海召开,就我国的警检关系提出了种种设想,如双重领导体制或者一重领导一重监督体制。本文在考察国外警检构造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警检关系的弊端,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观点———即同步指导权、同步监督权。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法治化的进程中,警检之间关系的不协调,已成为提高侦查程序法治化水平的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国家的控诉力量.因此,急需根据法律实效性原则、警检两元制侦查原则和保证侦查效率与实现法律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调整警检关系.  相似文献   

13.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权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其内容含有控制之义,但控制权限不够,监督的方式具有片面性。考察国外检警关系模式,分析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和不足,针对我国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消极被动、监督缺乏强制力、提前介入缺乏规范性、强制监督不力等问题,提出以"检察控制侦查"的监督模式来重新建构我国的检警关系。  相似文献   

14.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监督职权主要是: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直接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但对其中的审判监督,学者和实务界的一些同志提出了诸多的质疑,认为:审判监督没有理论依据;司法机关是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由其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影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审判监督破坏了诉讼结构的稳定性,影响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在我国,"一府两院"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具有执行法律的权力,但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各有关国家机关都出现过扩大自身权力的行为或倾向。仅仅有体现对权力制衡的法律制度还是不够的,要保证这些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还必须对它们进行有机的整合,用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使其有机配置于国家政治体制的总体框架之中。我国的审判权只有在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之下运作,才符合宪法精神,才能体现人民主权和以权制权的权力制衡原则。检察机关被定位为司法机关,解决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属性问题,否定了司法机关在中国只有法院一家,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悖司法独立原则的观点。要把主权在民和以权制权相融合,避其所短,取其所长,即普通程序仍保留现行的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制度,并将抗诉案件的审判结构进行相应改造。  相似文献   

15.
司法实践表明,律师作为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与刑法的正确实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现行的辩护制度、刑事诉讼制度还不很完善,其中尤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与公、检、法机关之间全面适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致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随之尚难最大限度地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这种状况,与日趋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对此予以研讨,提出修改、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正> 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起诉之前,检察院参与侦查机关对某些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简称“提前介入”),是近年来适应从重从快方针、加强侦查监督、改革检察工作而出现的新生事物。实践证明,它是发挥检察院侦查监督职能、加强检察与侦查机关相互联系协作的好形式,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具体运用和深化,在从重从快打  相似文献   

17.
论合理诉讼构造与我国刑事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 ,国家不仅要通过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宣示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 ,而且还要确立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活动原则、程序 ,各专门机关及诉讼参与人的地位、相互关系 ,以及体现诉讼主体间基本关系的格局。这种刑事程序法律规范所确立的构成刑事诉讼的各基本要素之间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 ,就是刑事诉讼的构造。建立合理的诉讼构造 ,必须以符合诉讼规律的科学理念与原则为指导。为此 ,以符合诉讼规律的科学理念与原则为指导 ,明确我国刑事程序完善的方向 ,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构造 ,实现刑事诉讼目的 ,具有十分重要的…  相似文献   

18.
一、引导侦查取证与引导矛盾化解的提出 从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看,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检察机关对警察的侦查都有一定的影响.依据这种影响的程度,刑事诉讼中的检警关系大体有两种类型,即所谓的大陆法系"检警一体"的紧密型以及英美法系"检警分离"的松散型.  相似文献   

19.
修改后刑诉法确立和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于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并就证据问题的发现、调查、认定与制裁作了相应规定,涵摄非法取证诉讼监督基本流程。文章立足福建检察实际,以具有代表性的五家基层检察院为标本,比对分析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前后一年开展非法取证诉讼监督实况,研究制度运作面临的困境,检视制度运行的实践效果。重新梳理监督理念与诉讼结构,提出从宏观向度夯实诉讼监督基础,从微观向度完善非法取证诉讼监督制度规制,为破解困境提供正当路径。  相似文献   

20.
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实体法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因此,刑事程序法的修订也会对刑事实体法产生一定的影响.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是对现行刑法相关规定的完善、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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