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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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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务公开反腐败论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党政务公开政策有一个较长的形成过程。其内涵包括了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政协机关,以及村民自治组织在内的全部国家政务和群众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与活动中的公开问题。政务公开的政治思想基础是我党的群众路线,其法理基础源于公民的得知权与人民政府的说明责任,其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为各国家机关向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以及直接向全体公民的报告制度。政务公开具有明显的反腐倡廉功能。我国应建立纪律检查与行政监察工作的公开报告制度;出版纪律检查与行政监察公报,实现反腐倡廉工作信息情报公开;完善和修改相关立法与司法制度,对纪律检查与行政监察公开制度予以司法保障;从而构建起我国实行纪律检查与行政监察公开为核心的反腐败制度。  相似文献   

2.
我国实行官员财产公开的路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官员财产公开作为财产申报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尽管实行官员财产公开有不少推动性因素,但也存在诸多阻力,致使官员财产公开在我国迟迟不能实行.本文在对各种影响因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实行官员财产公开的可行性路径.  相似文献   

3.
陈玉华 《兰州学刊》2010,(3):99-101,118
在国家“行政权”的培育下,后陈村首创了村务监督委员,为村民的公共参与提供了组织载体。由此,村民得以广泛地参与村级公共财产的治理,为村级公共财产的保值增值提供了制度化的保障。笔者以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能有效破解农村公共财产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后陈村“民主理财”的实践具有较强的应用与推广价值。  相似文献   

4.
利益申报与公开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常用的反腐败手段。香港的利益申报制度可以追溯到1971年修订的《防止贿赂条例》,现行制度则始于回归前后。其制度体系复杂、主体多元,内容包括一般义务、投资及利益申报、接受利益、接受款待、外间工作、离职后工作及惩罚方式等,具有制度设计复杂细致,注意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的平衡,看重动态利益冲突防范等特点。香港利益申报与公开制度对内地相关制度的建构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论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我国环境信息的公开主要体现为政府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方面。这种政府主导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模式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也存在明显不足,需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予以完善。未来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应以公众参与为本位,除了健全和落实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之外,还要注意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以及环境非政府组织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6.
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严重政治斗争.本文分析了腐败的危害、腐败产生的根源和反腐败斗争的意义,指出反腐败应标本兼治,抓好其关键环节,使反腐败斗争一步一步深入下去.  相似文献   

7.
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严重政治斗争。本文分析了腐败的危害、腐败产生的根源和反腐败斗争的意义,指出反腐败应标本兼治,抓好其关键环节,使反腐败斗争一步一步深入下去。  相似文献   

8.
加强党务公开建设是保证党内权力运行置于党员群众监督之下的必要前提。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务公开建设已取得了不少成就,许多党组织设立了党务公开网络平台,拓宽了上下沟通渠道,扩大了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但是,目前仍存在着认识上的一些误区、党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程序仍不完善、公开监督不力等问题。2017年12月《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党务公开建设是一个有力的推动。今后我们要继续探寻党务公开建设的优化路径,努力营造党内民主氛围、不断完善程序设计和制度化建设、开拓新的沟通平台和渠道,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相似文献   

9.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3条社会参与条款为缔约国推进社会参与确立了国际标准,但是,社会公众参与反腐与国家的政治社会结构、传统文化特性、社会道德发展状况,乃至人际交往模式等存在着密切联系.中国目前由于腐败的结构化发展、市民社会不发达等原因,社会公众参与反腐还处于低水平状态,要走出社会参与反腐的困境,需要通过规范政治道德标准、提高民众政治参与信念、培育发达的市民社会、完善以救济机制为后盾的举报制度等措施来实现.  相似文献   

10.
论知情权与行政公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知情权就其权利属性而言,应是一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主要是通过政务公开特别是行政信息公开的方式;在中国,公民的知情权有宪法和法律依据并有知情权制度建设的初步实践,但公民知情权保护还存在许多问题,应当把知情权入宪并建立以统一的行政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政务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11.
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李艳芳 《江海学刊》2004,(1):126-132
公众参与权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公众具有充分的知情权。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虽然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做了规定 ,但却对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未做相应的规定 ,这将大大制约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效 ,也制约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真正形成。解决这一问题的惟一途径就是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从而使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具有制度上的基础和保障  相似文献   

12.
论网络反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熊富标 《理论界》2005,(12):47-48
在新世纪,网络传媒已成为一支重要的舆论力量,因此,如何使其成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便成为一个全新的课题。本文从权力与腐败的相互关系入手,通过对当前腐败现象及网络功能的分析,论证了网络反腐的必要性。对网络反腐的途径提出了见解。  相似文献   

13.
推进党务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大课题.河南省商城县在推进党务公开和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中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实践,其做法和经验给人的启示主要是:从重构县域政治生态、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提高对推进党务公开和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落实党员民主权利为重点深化党务公开,加快党内民主发展进程;以明晰县委权力边界为前提深化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提高县委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以实现县域善治为目标深化党务公开和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着力用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相似文献   

14.
反腐败须标本兼治,关键在治本,重点在治标.治标为治本打基础,治本指导治标的深入进行,二者相互促进.在现阶段,"标"普遍大量存在,为矛盾的主要方面,须下大气力才能治理.  相似文献   

15.
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是指检务公开在法律精神和原理上的依据,其不同于检务公开的现实需要和价值功能,也有别于检务公开的重大意义。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在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检察权的监督,以此观照检务公开的实践,应该充分关注检务公开的广泛性、真实性以及接受反馈的制度化。  相似文献   

16.
姜彦  杨艳茹 《理论界》2012,(6):18-19
影响制度设计的因素复杂多样,但人性假设是其中最为基础和起因性的要素。任何制度设计都是以一定的人性假设为依据的,反腐败制度设计更是如此。个体人性的"善""恶"预设和社会角色的定位,构成不同国家及时代其制度差异的根基。在国内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关键时期,反腐败制度设计的前在理论预设是否科学,价值观念是否符合时代精神,能否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与人性化有效结合,是极具有研究价值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7.
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实现党的执政使命角度强调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此之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中有两件事情值得特别关注:一是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为标志,政治监督体制进一步完善;二是以5+1文件①的集中颁布为标志,干部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干部监督(反腐败)、干部制度改革与执政能力建设之间显然有内在的联系,通过对我国当前形势的分析,把反腐败的制度创新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以干部监督为载体、以干部制度改革为动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进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18.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政府环境治理重要的预防性手段。一方面,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有效缓解执法权限分散、无效管理、企业与政府共谋等监管失灵难题。另一方面,督促企业践行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标,由法律规范、伦理规范、自我约束机制等多层次制度构成的社会责任。从现有规范体系来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存在制度漏洞:在公开主体上,公开主体有限,强制公开主体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不明确;在公开事项上,规范内容不统一,商业秘密认定困难;在效果确保上,手段过于单一,偏向管理性和惩戒性。在生态文明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时代背景下,企业环境公开制度的完善应立足于企业运营成本和生态环保之间的平衡,适度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通过构建奖惩并举的责任机制,调动企业主动公开的积极性。完善和引入有奖举报、信息监察员等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机制,形成环境治理的新格局。  相似文献   

19.
公共监督制度是民主社会保证偏好一满足模型得以良性运转的基础性保障制度.信息公开不充分以及由此导致的实际监督权不对称是中国政府公共监督制度失效的重要原因.有效监督公共权力以信息公开为前提条件,以权力平衡为制度保障.通过体制改革实现政务信患的公开和公共权力的制衡,已然成为中国政府制度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有鉴于此,构建信息公开机制和权力平衡机制是新时期中国政府有效监督公共权力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20.
法律监督公开宣告制度是指检察人员在类似于法庭一样的特定场所,向法律监督相对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宣告法律监督的工作结果、结论。作为一项新生的公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规定不一的情况,为此,需要从适用范围、宣告主体和地点选择进行规范。适用范围上应当是具有终结性决定,对其公开不会影响和妨碍执法的文书;宣告的主体应当是作出决定的办案负责人;参加人员应当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人民监督员和普通民众;地点应当选择类似于人民法院法庭的专门用于公开宣告的场所,可以取名为"法律监督公开宣告室"。同时,为了更好发挥法律监督公开宣告制度的作用,应该从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增加媒体的参与和宣告后的答疑程序等方面进行配套机制的完善,以期构建我国特色的法律监督公开宣告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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