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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司法解释既是法律解释的主要形式之一,又是法治的一项制度;既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又是法制建设活动。健全司法解释制度是实现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除了司法解释外,依据法定分类方法,还有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学法律解释。此外,和司法密切相关并有必要和司法解释相提并论的还有地方司法解释和案例;即使司法解释内部,依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司法审判解释和司法检察解释。然而,法定的有权法律解释分类中标准不同一,司法解释和其他有权法律解释之间不协调或冲突;司法审判解释和司法检察解释之间,因解释主体多元,既影响司法解释的效力,又影响司法解释和法律的统一;司法解释对实际存在的地方司法解释和案例也应正视。  相似文献   

2.
英国法官的司法解释活动与地方自治的管理活动之间存在对立统一关系。英国地方自治委员会和地方法院乃至皇家高等法院之间的制衡关系,反映出英国城镇治理模式的自适性和独特性。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这种特殊的自治与治理关系中英国法官司法解释活动的能动性作用进行深入剖析,认为正是通过法官的司法解释,使英国地方自治委员会所操作的自治性法律与英国法官所维护的司法性法律相互制衡融合,促成了英国稳定的地方自治。  相似文献   

3.
当下中国,司法解释的立法化倾向已非常明显,由《婚姻法解释(三)》引发的争议即可见司法解释在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司法解释权力依据的不统一、解释权限的不明晰、法律解释方法的恣用等。要解决司法解释陷入的合法性危机,就必须在立法上首先统一司法解释权的权力来源,并在立法中规范权力行使的界限和程序,将司法解释权限定在具体个案围绕法律文本的适用过程中,最后在行使司法解释权时应围绕解释的目的慎用法律解释方法,在坚持"尊重法律"的基础上,首选语义解释,对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采纳必须负担论证义务,由此才能确保司法解释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4.
当下中国,司法解释的立法化倾向已非常明显,由《婚姻法解释(三)》引发的争议即可见司法解释在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司法解释权力依据的不统一、解释权限的不明晰、法律解释方法的恣用等.要解决司法解释陷入的合法性危机,就必须在立法上首先统一司法解释权的权力来源,并在立法中规范权力行使的界限和程序,将司法解释权限定在具体个案围绕法律文本的适用过程中,最后在行使司法解释权时应围绕解释的目的慎用法律解释方法,在坚持“尊重法律”的基础上,首选语义解释,对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采纳必须负担论证义务,由此才能确保司法解释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5.
以前的研究一般认为,司法解释体制应该是一元一级的体制,反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拥有司法解释权[1],或者将司法解释体制局限于个别性司法解释的范围[2],但是笔者认为,体制内的构成成分应该具有相同的性质,应将个别性司法解释排除在司法解释体制之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司法解释可以继续存在,但其独立作出的解释需要限制在程序法方面,而实体方面的解释应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在被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规范性)司法解释.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文件,但不宜称为规范性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渊源地位.  相似文献   

6.
判例法与中国走向依法治国的现实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确定判例应遵循一条原则,即由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典型案例进行准确判决,并以判例的形式确定下来用以约束地方法院的判决。推行判例法有利于保证制定法的稳定性,可以作为审判的衡量标准,可以避免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扰;最高人民法院所确定的判例与其所作的司法解释可以起到相互补充、相互完善的作用;推行判例法可以保持司法的稳定。判例法可以单独地从纵向角度作为统一体成为法律渊源之一;判例法的推行可以有力遏止行政权对司法部门的制约。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对我国司法解释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在法学界日渐高涨,但一直没能在实践中有所突破。《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中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融合了两大法系在适用法律方面的制度优势。它专门为统一法官对法律的不同解释而设立,在功能上与司法解释类似;又由于该制度根植于个案之中,对我国目前“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现象有很好的遏制作用;且该制度符合我国目前的制度构架和司法技艺:值得我国在司法解释制度改革中予以借鉴。  相似文献   

8.
司法统一是司法正义最基本的诉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但从我国案例指导的实践进程来看,其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作用极为有限.鉴于我国制定法与大陆法系各国制定法的差距以及我国审级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上的欠缺,我国在设计案例指导制度时应当跳出大陆法系国家的定式,建立有限判例制度,并作为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以弥补现行抽象性司法解释在统一法律适用上之不足.  相似文献   

9.
司法解释既是法律解释的主要形式之一 ,又是法治的一项制度 ;既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又是法制建设活动。健全司法解释制度是实现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文章作者根据我国法治实践 ,对司法解释和其它有权法律解释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在理论法学界讨论法学方法渐成热点的背景下,中国司法体制下建立的司法解释制度与法学方法论当中的法律解释理论存在着切合的可能和必要。通过分析司法解释制度和法律解释理论,试图厘清中国语境下"法律解释"的双重意义,提出法律解释权与法官解释权两个既相关又不同的概念,并以司法解释制度下的司法解释权作为典型考察对象,着重论述建立在法学方法基础上的法官解释权。其意在划清司法解释权与法官解释权之界限,为法学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提供思考之进路。  相似文献   

1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二元一级司法解释体制,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法院审判工作中和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具有解释权。本文从司法资源、司法效益及公正、法制统一及检察机关职能等角度出发,认为应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并提出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一元二级司法解释体制的设想。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了涉外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通过对援引该法条的163份裁判文书统计整理,从不同维度研究涉外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现状,以期探明司法运行状况。经分析发现法律适用中存在识别不当、适用系属公式无法律依据、法律推理过程逻辑错误、忽视意思自治中的默示选法和法院地法适用比例高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加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理论研究,不断完善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以实现法典化,进一步加强司法制度建设,同时强化提升司法人员业务素质。  相似文献   

13.
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正拟创设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附带审查制度,这一制度具有审查模式的附带性、审查对象和处理方式的有限性、审查内容的特殊性等特点。这一制度是在改革时势和原有制度的双重压力下创设的,前一压力使得创设这一制度具有紧迫性和必然性,后一压力使得这一制度的创制需要注重度的把握。草案拟定方案的大部分内容具有相对合理性。这一制度不太可能发展成为类似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但可能发展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与立法、行政联动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这一制度的具体操作“细则”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解释的方式作出。检察机关可以在这一制度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当前不少法官撰写法律文书时有意识地减少说理的比例和频率,法官“不会说理、不敢说理、不想说理”的现象正在“稀释”法院规范裁判文书释法工作的效用。裁判文书说理有助于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助推司法系统的改革和进步。从构建裁判文书说理标准与质量的体系、建立裁判文书专业化转型激励机制、法官法律技术方法培训常态化等三个方面提出强化裁判文书说理的路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宪法诉讼是我国宪法监督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宪法要想真正得以实施 ,起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 ,那么就必须要让宪法进入诉讼 ,而宪法进入诉讼必然包括两个问题 ,一是宪法规范的直接法律效力 ,即宪法能成为人民法院裁决案件的直接依据 ,二是司法机关应当有权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  相似文献   

16.
目前,我国对法院的法规范审查权问题的研究还比较落后,已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位阶低于法律的法规范有间接审查的权力。人民法院在审查这些法规范时,应当以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为标准,不能简单照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查法规范的标准。此外,人民法院对这些法规范进行审查后所作的结论在效力上仅及于所受理案件的当事人,对其他个人、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并无拘束力。  相似文献   

17.
尽管司法公开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热议的焦点,日益受到各行各业人们的热烈讨论,但司法公开首先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深入分析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司法公开的内涵,才是展开其他各种相关议论的基础。对此,从宪法、组织法及司法解释这三个不同的层次和角度,分别探讨与司法公开密切相关的核心宪制结构、影响司法公开规范效力的组织立法缺陷以及司法权力分支本身为司法公开的有效实现所作出的改革和努力。期以一种至少是学理上的法规范释义,透视制度运行当中可能存在的法理想、法不足与法前景。  相似文献   

18.
督促程序在我国法院实践中日渐式微,亟须对其改革。督促程序电子化改革有助于有效发挥督促程序的司法减负与案件分流功能。目前法院督促程序电子化改革实践既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下运作,又有一定程度的创新。它创新的关键在于实现了形式性与实质性审查的统一,这有助于督促程序高效运作,便于司法管理、审查方式、程序保障方面实现智能化。督促程序的电子化改革需要廓清其与争讼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关系定位。此外,督促程序电子化改革还需要对费用分担制度、当事人诚信义务、真实完整义务,以及诉讼促进义务等问题进行配套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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