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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作为法律范畴中一个重要的概念,“自力救济”是清代民间社会中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它所蕴含的内容十分丰富。本文初步探讨了“自力救济”与清代社会、文化、经济、秩序的关系,以期从这一小小的视角去感知和透视清代社会内部稳定与动荡、静态与动态共存的机制与原因。  相似文献   

2.
公司法关涉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多方利益,充满了公司自治和国家强制的因子互动。演进理性主义系公司自治的法哲学基础,外部效应学说与福利经济学理论则为国家强制的介入提供了理论支撑。公司法的私法属性决定了公司自治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础,需矫正国家强制的泛化倾向,国家强制应仅以克服公司自治所不及为目的。平衡公司自治与强制的关系应遵循两项范式:在基本范式层面,坚持一般事项自治与特别事项强制的制度逻辑;在具体范式层面,唯有非强制不足以维护公共目的以及公司自治在效率上明显不足时,方可施加国家强制。  相似文献   

3.
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法”与“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当前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混乱、同案异判等现象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作为裁判“法据”的彩礼返还法律规则粗糙含混,与民间习俗不一致。法官不得不将目光更多地转向作为裁判“理据”的法律原则。但因为法官对各法律原则的理解与优位排序不同,又因为与彩礼密切相关的婚约制度的缺位,法官常在裁判中加入诸多权衡,从而加剧了彩礼返还纠纷裁判依据不明、裁判尺度不一的现象。应重建婚约制度,特别是婚约解除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4.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避谈“市民社会”的事实,在学界引发了市民社会概念是“消失了的范畴”这一代表性观点,但从文本表述和文本内容相结合的整体性视角来看,市民社会概念实质上是“隐匿”而非“消失”的。市民社会概念的“隐匿”主要源于马克思研究视域和批判方法的双重变革:从国家到市民社会的研究视域的转变促使马克思认识到现实的市民社会内蕴多重历史面相和理论意涵,马克思为革新和重构市民社会概念而刻意将其加以“隐匿”;政治经济学批判方法的运用则推动马克思自觉意识到应当深入市民社会内部展开具体的、历史的分析,这种批判方法的变革为市民社会概念的“隐匿”留存可能性与合理性空间。市民社会概念的“隐匿”不仅表征马克思思想发展中的一种进步性指向,也反映出马克思主义在不断展开的市民社会批判中自我革新的理论品质。  相似文献   

5.
研究国家强制在公司法领域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阐述国家强制在我国公司法领域中的表现形式及发展趋势,分析所存在的问题,并给予相应解决的策略:一是公司中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配置应坚持效率与安全为标准;二是实现公司有限自治和国家适度强制两者的动态平衡;三是明晰公司法中国家强制的界限;四是建立并完善市场化和科学化的强制机制。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在得到学理关注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亦开始运用。作为一项源于西方的现代司法原则,“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本土化发展,需要以厘清法理基础与探明形成路径为前提。就法理基础而言,“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以纠纷解决为目标,其既是国家权力配置下司法权定位的内在要求,也是公民权利配置下诉权保障的应有之义。就形成路径而言,在相对性逻辑框架下,“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形成依托于国家权力的生成与运行、公民权利的行使与保障以及两者之间的内在平衡。  相似文献   

7.
成员资格是成员享受相应福利待遇和行使成员权利的前提,人民法院审理征地补偿费分配、集体收益分配等纠纷时应首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成员资格。基于《民法典》对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分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集体所有权,成员资格应当分为农民集体成员资格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两者指向不同的本质关系与认定标准。成员资格认定属于集体自治范畴,立法与司法应当从集体决议角度尊重集体自治,并对涉及成员资格认定的纠纷作出合理裁判。  相似文献   

8.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比较分析的角度 ,探讨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与民族区域“自治”在自治产生的依据、自治程度、自治机构的职能及自治效力范围等方面的差异 ,揭示了两种自治形式不同的属性和特征。同时本文也认为 ,两种自治形式的这些差异 ,只是自治“量”的区别 ,自治的“质”则未改变。并在此基础上 ,得出了有关自治的以下几个结论 :第一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自治始终是解决国内差别的有效手段 ,体现了社会主义模式多元化、多层次的特点 ;第二 ,不同的区域问题只能用不同的自治形式加以解决 ,故两种自治形式不存在互换或替代的可能 ;第三 ,从自治本身的内在发展规律看 ,自治只是作为一种特定的历史现象存在的 ,其不仅有产生、发展的过程 ,也有最终归于消亡之时。  相似文献   

9.
网络空间具有拟生态环境特点,网络意识形态具有自然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竞争性、开放性、均衡性和演进性等生态属性。网络安全已成为意识形态风险的重要因素,研究分析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面临的一元性与多样化、网上与网下的交织、国内与国际话语权的争夺、隐性渗透与显性教育疏离等现实困境,提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对策举措。从多样性视角看,需要求同存异,实现多元“共治”;从竞争性视角看,要开展话语争夺,实现网络“法治”;从开放性视角看,要做到润物无声,实现网民“德治”;从均衡性视角看,要强调民主参与,实现基层“自治”;从演进性视角看,要推进协商合作,实现政府“善治”。总之,意识形态风险是影响国家政治文化安全的重要因素,需要通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推进我国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10.
“味”,是我国古代文论中一个重要的美学概念。最早把它引入文学理论领域的,大概可算陆机的《文赋》。虽然先秦、两汉的著作早已用到“味”字,如《论语·述而》:“孔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把韶乐的乐味取代肉味,但孔子並未把“味”作为一个审美范畴来看;晏子说“音亦如味”,用“味”比喻音乐的美感作用,但也仅有比喻的意义而已。从总的情况看,当时尚未当作一个有一定审美意义的美学范畴来使用,直  相似文献   

11.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使广大市场主体能够“正常生存”,实现“更大发展”。公司是最重要、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公司法》确立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主体重要论述的贯彻。现行立法并未采取权利法定化的路径,导致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无法成为价值判断及司法裁量的直接依据。此次公司法修订应在总则部分确立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这两项权利是公司的基本人格权,贯穿于整个公司法规范体系及公司生命周期。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的确立有助于公司的“正常生存”与“更大发展”,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亦有助于精准定位公司法改革之方向。  相似文献   

12.
对于慈善组织概念以及制度创新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是慈善法实施的重要保证。慈善法从内涵与外延两个方面对慈善组织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慈善组织成为了法律概念。慈善法明确了慈善组织的登记制度,改变了原有的“双重管理制度”;规定了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为实现慈善组织的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将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制度,实现了慈善监管方式的变革。慈善法的实施需要制定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与登记管理的具体规定与办法,出台有关慈善组织法人治理的国家标准,对接年报制度与慈善监管体系,实现对慈善组织与慈善活动的有效监管。  相似文献   

13.
传统意义上的公司自治主要关注公司与股东、公司与国家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关系。公司社会责任这种社会利益代言机制的兴起, 衍生出了公司自治的第三种维度——公司相对于社会的自治。公司社会责任之具体化法律条款, 若落实于公司法中, 则会以泛道德渗透的形式多重限制公司之自治空间, 而侵损商业社会之根基。将公司社会责任之具体化法律条款剥离于公司法之外, 在保障公司自治的前提之下, 以外在约束而非内在制衡, 实现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价值关怀, 是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进化的应然性选择。  相似文献   

14.
《公司法修订草案》对现行公司法进行涉及七个方面的较大篇幅的增订、修改,但未能清晰地显现中国未来公司法的价值功能定位。中国到底需要一部分什么样的公司法?是制定或大篇幅修改公司法首先应有确定答案的问题。否则,将影响公司法体系的和谐统一和调整效果。“管制型公司法” “自治型公司法”均已不合时宜。中国未来的公司法应是“促导服务型公司法”。相应的价值序列必须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交易安全。公司法的修改应当围绕着这一价值功能定位,废除过时且无效的规定,填补漏洞和空白,创新规范,平衡协调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公司创新发展,增强竞争实力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从而推动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15.
商事交易中发生财产权从静态向动态的转化,可化约为经济要素交易关系—商事交易关系—商事关系的表现形式,使商事关系呈现契约“点—链—群”的内部结构样态。商事关系因此具有内部价值、转化价值和适应社会系统之外部价值的三层价值,形成以保障私权为原点,以尊重商事自治、促进商事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为轴的三维边界结构。商法规范生成于商事关系结构,且随其动态发展而进化。商法规范的革新方向,则取决于不同研究者对商事关系价值次序的认知。故商事关系应是资本聚合之持续经营体,以营利目的与其他平等主体通过对交换价值的交易行为而形成的私的关系。经由商法的规范转化,商事关系纳入私法关系之属,并成为商法调整对象。  相似文献   

16.
推动公司法和反垄断法衔接是健全市场主体制度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举措。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呈现出市场主体概念识别矛盾、市场主体行为运行背离和市场主体责任承担失衡三重冲突。在市场经济的整体视野下,公司法与反垄断法看似和而不同实则殊途同归。公司法的自治性特征与反垄断法的规制性品格相辅相成,二者在调整对象、立法目标与优化工具的普适追求上不谋而合,并借助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日渐勃兴的法律演进逻辑而存在坚实的规则调和基础。在理念上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应当求同存异,保持终极目标一致性与规则适用异质性的平衡;在市场主体概念界定上,应当以完善后的公司法为主要规则参照,适度扩大实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完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识别规则;在市场主体行为运行环节,需要重视强监管下的反垄断法规定,丰富“本身违法”原则在商事交易习惯中的适用条件,革新市场支配地位的集团化认定标准,增加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公司登记程序,关注公司退出机制中可能出现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在市场主体责任承担领域,二者应当共同建立起公私融合的治理体系,对内鼓励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内部治理,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对外优化执法机构的责任约束和制裁形式,积极回应市场需求。  相似文献   

17.
清偿能力测试标准是一个与资本维持原则相对称的概念,其旨在以公司满足对其到期债务的清偿能力作为公司资本分配的先决条件。1980年美国《示范公司法》确立该标准对公司资本分配规制的主导地位,而导致这一立法变革的逻辑动因则包括内外两个方面。内部动因源于该标准对债权人核心关切即公司是否具备对其到期债务清偿能力的精准把握,外部动因则在于资本维持原则对债权人保护的僵化与低效。“资产负债表测试” “衡平清偿能力测试”与“资本充足率测试”构成该标准嵌入公司资本规制体系的三种具体模式,各种模式关注重心明显有别,但又存在着紧密关联。该标准的建构从多维路径优化对公司资本的分配规制,包括规制理念的修正、规制目标的拓展、规制方式的改变、规制程序的转换以及规制缝隙的填补。鉴于中国公司资本规制立法的未来发展,有必要对该标准进行借鉴,建构综合性清偿能力测试模式,同时还应拓补董事信义义务制度、完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以及发展商事估值技术制度,以构建完备的清偿能力测试标准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8.
公司社会责任应区分为抽象层面的社会责任和具体层面的社会责任两种形态。抽象层面的社会责任由"兜底性"条款规定,是对公司自治的一种内部限制,其实践价值体现在股东或董事可以此为由来抗辩其他主体的权利主张,法院可以此作为法律依据来对私权主体之间有关纠纷作出裁决等两个方面;具体层面的社会责任由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是对公司自治的一种外部限制,具有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19.
探讨了社会治理议题中城管与街头摊贩关系从冲突到合谋的外在表现和内在形成机制。以汉正街城管执法人员为研究对象,通过参与观察和案例分析,以动态视角考察城管队员的一线执法行为,指出城管队员作为政府执法者在进行社会治理过程中,因其执法权利受到来自各方制约以至于其为顺利完成任务而与摊贩合谋,成为当前城市管理中的常见现象。最后,摊贩的存在是当前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政府应承认摊贩存在的必要性,变“清理”为“管理”,从而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减少社会冲突。  相似文献   

20.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既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内容,也是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地方性事务的主要标志。但目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实现还面临着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内容不健全、法律实效不强、法律结构不合理、法律体系内部不协调等问题。新时期要真正实现民族地方自治权,首先要形成民族地方自治权的法意识,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民族自治法规体系,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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