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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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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更好的确立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中确立了准正和认领制度。我国也应借鉴各国或地区的经验,在民法立法中确立适合中国实际的认领制度和准正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从而有效地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在亲属法的发展史上,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从受歧视到受保护的过程。现代社会大都确定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许多国家亲属法中均设有认领制度,以使非婚生子女依法取得婚生子女资格。我国婚姻法中没有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这不利于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有必要借民法典制定之机,设立非婚子女的认领制度,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  相似文献   

3.
在亲属法的发展史上,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从受歧视到受保护的过程.现代社会大都确定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许多国家亲属法中均设有认领制度,以使非婚生子女依法取得婚生子女资格.我国婚姻法中没有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这不利于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有必要借民法典制定之机,设立非婚子女的认领制度,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  相似文献   

4.
我国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和抚育是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认领制度加以确立,但我国认领制度阙如,应当采取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加以构建。  相似文献   

5.
黄娟 《东岳论丛》2006,27(5):55-59
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亲子法领域确立父母与子女法律身份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伴随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逐步提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历史演进和法律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的产物。建立认领制度,是我国社会现实和立法状况的需要,是世界亲子关系立法的发展趋势,是对子女最大利益的保护。我国建立子女认领制度应遵循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子女平等原则和尊重血缘真实性并兼顾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原则。  相似文献   

6.
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反映了我国在非婚生子女抚养方面的立法不足与现实困境:立法原则不明确;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二元划分不科学;亲子关系确定规则缺失;公法制度的保障不力。为切实保障非婚生子女受抚养的权利,顺应"子本位亲子法"的发展趋势,我国亲子立法应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划分,建立统一的亲子关系确定制度,增设子女抚养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7.
任伊珊  崔析宗 《兰州学刊》2007,(7):104-105,60
由于立法的不明确,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养育义务成了镜中花、水中月,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与此相关的纠纷在不断增多,这已影响了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健全和完善相关立法的重要意义就凸现出来.  相似文献   

8.
佚名 《家庭科技》2007,(3):50-51
时下,非婚同居现象日趋增多,与之相伴而生的非婚生子女也日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有违社会的道德准则.但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9.
杜朋  陈礼旺 《阴山学刊》2011,(1):112-116
鉴于特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双方或生父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父因犯强奸罪而被依法惩处,双方对其子女抚养能力极其有限,其切身利益能不到保障。为贯彻以人为本人文主义精神建设和谐社会和弱者倾斜保护原则,保护特殊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围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选择适用轻刑这一非常法律救济之可能性和必要性进行探讨是很有意义的,从而使立法者、司法者能够有效地谋求法律价值最大化,在协调各种价值之间的冲突的基础上提出新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10.
我国设立别居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设立别居制度,可以有效地保证人们的婚姻自由权,减少家庭暴力,防止轻率离婚,保障受害人、子女和第三人利益,节省诉讼成本,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体系,也可以更好地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等.  相似文献   

11.
姜春兰 《东岳论丛》2008,29(3):177-179
《婚姻法》第38条对探望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一大进步。该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强调了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监护制度;同时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和解决离婚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家庭的安宁、社会和谐、稳定和进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及深远的影响。但是该规定在立法上仍有一些瑕疵,使得探望权的性质、权利主体的范围、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法院如何强制执行等规定的不够明确,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困惑,削弱了其法律价值及社会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12.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该项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这一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探望权制度,弥补了我国婚姻法中探望权制度的缺陷。确立探望权制度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但随着《婚姻法(修正案)》在实践中的应用,探望权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存在缺陷。  相似文献   

13.
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颁布以来,在过去的二十年的贯 彻 实践中,婚姻法对维护和巩固我国社会婚姻家庭制度起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 和社会生活的变迁,婚姻法的不完善之处已日益明显,值此对婚姻法进行修订之机,就婚姻 法第21条的有关规定作一粗浅的探讨,以就教于方家学者。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 和 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对此条文未作修改…  相似文献   

14.
中国在由机械团结型社会向有机协作型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婚姻家庭观念亦由传统保守趋向自由开放,如婚姻伦理自由化、婚姻形态复杂化、家庭结构多元化以及家中心理念淡化等.由此导致的离婚率上升、单亲家庭和隔代家庭增加、农村留守儿童及非婚生子女数量剧增等给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探视等带来严峻挑战.基于婚姻家庭变迁背景下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之需要,创新发展婚姻家庭和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转型期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适时作出理性制度回应,是当代法律制度维护未成年子女权益法律价值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5.
王勤芳 《理论界》2006,(10):69-72
别居制度是国外亲属法或家庭法中的一项内容。它主要是指解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仍保持其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无此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已出现事实上的别居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试离婚”等司法实践活动,由于我国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得分居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有关的司法实践活动也无法可依。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婚姻法中增设别居制度。  相似文献   

16.
父母离婚,使不少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我国有关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与细化;执法部门要加大对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的力度,国家应尽快建立、完善监护人监督制度,同时要形成家庭、学校、社会都关心、爱护、帮助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良好环境。  相似文献   

17.
我国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真正得到保护是在建国后才有的,目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已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但具体在婚姻法及生活实践中,对我国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的保护仍显不足,因此有必要对婚姻家庭立法中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制度加以完善,以改变当前立法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保护不力的现状。  相似文献   

18.
郝春艳 《理论界》2005,(7):182-183
原有的婚姻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新的规定,较原来的规定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经济分配的公正和社会经济的稳定。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代表着十几亿人的切身利益,是亿万个家庭的根本大法,具有不可侵犯的尊严。但是,在当前改革开放的进程中,面对新情况新变化的考验,有些人对婚姻法的某些条文产生了曲解。因此,有必要重提维护婚姻法的尊严问题,以保障作为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制度。  相似文献   

20.
婚姻家庭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历史的产物.从豪无禁例的原始的杂乱性交状态发展到较为稳定的家庭形态,自然选择规律始终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现代,随着非婚生子女数量的急剧增加以及生殖技术的应用.婚姻家庭制度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重新解读婚姻家庭制度起源的社会意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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