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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从表述及内容的涵盖上有缺陷,因此以"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概括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理论.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前提下,笔者主张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是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的存在基础.物权变动形式主义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上.结合对外国法的比较分析,本文着重论述了不动产和动产物权变动制度在中国的立法采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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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最初是从19世纪德国普通法法学发展而来,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一个极其抽象的概念,物权行为的复杂性也并非一望而知.了解物权行为理论的全部含义,必须了解该理论的创始人萨维尼对其内容的论述.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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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物权行为与私法自治的关系.笔者通过对物权行为在私法自治实现机能上、价值目标上的考察,得出结论:物权行为理论与私法自治的关系并不像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物权行为理论不能实现私法自治,甚至对私法自治的价值目标--公平与正义的追求有所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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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就物权行为实在论、虚构论与法定论诸观点进行了评析 ,指出物权行为作为法律事实在立法中予以确立的科学性、合理性。文章驳斥了法学界流传已久的一些误解。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不会导致交易中利益保护的失衡 ,该理论也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的问题。物权行为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中也不产生规范竞合的现象。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与债权行为一样 ,其成立与生效都受法律行为规范的约束 ,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纯为误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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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与物权自由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伴随中国物权法与民法典的制定,海峡两岸对物权法定原则质疑日渐增多,这促使我们重新审视物权法定的一些理论问题。本文运用经济分析方法,从信息成本外部化与挫折成本这两个方面探讨物权法定以及物权自由的成本—效益问题。由此得出结论:物权法定的挫折成本主要源自法律对物权、债权的不同救济方式,而物权自由的信息成本外部化则是局部性的。因此,在规范上,推翻物权法定不是降低挫折成本的唯一途径,而信息成本外部化也不必然要求否定物权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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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权法制定工作的全面展开,有关物权行为理论能否为我国民法所接受,尤其是未来物权立法应否承认该理论,目前,学者争论很激烈,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着手,认识物权行为理论,解析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的立法选择是法学工作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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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德国和受到德国影响的若干国家和地区在破产法中规定了不当得利之债优先受偿。德国法确立这一规则是因其特有的物权行为理论,不当得利之债优先受偿的学理解释与物权行为理论紧密相关。《日本破产法》受德国影响规定了相同规则,但其民法学理并不认可物权行为理论,因而另辟蹊径基于破产财团的独立性对该规则予以解释。我国《破产法》亦规定了该规则,但对其学理背景欠缺了解,存在立法论上的缺陷,应籍由解释论予以弥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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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并分别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这是区分原则的内涵,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的法理基础是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否认区分原则的观点是不妥当的.区分原则具有合理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体现和贯彻了区分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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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上请求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排除妨害或者防止妨害的发生,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得对现为妨害或者将为妨害的人请求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性质是以物权为基础权利的独立请求权,可适用于债的履行或给付的规定。物上请求权既适用于所有权、他物权,也适用于占有,其类别有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三种。根据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不能一概肯定或者否定物上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强调了物上请求权的民事责任性质,但是物上请求权的完善,应该不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所能够容纳的。由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所决定,我国应当在物权之下建立独立的物上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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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红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7):100-102
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缺陷无法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其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不如公示公信原则周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均坚持物权变动须经公示,且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而这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但是两者之间无法相互代替。他们具有内在的本质联系,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和抽象原则为物权变动的公示以及公示的公信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只得为原则,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我国物权法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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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能否均衡维护交易各方的利益,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反对物权行为理论者认为,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立法的最大缺点在于严重损害卖方的利益,违背交易的公平正义,并且列举其五种表现。而事实上,这些反对的理由均是从卖方的角度审视的结果,买方的利益被忽视了,离开对买方利益的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同样无法建立。物权行为制度能够均衡地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善意取得制度无法取代物权行为制度。物权行为理论完善了法律关系理论和法律行为理论,合理解释了某些以物权的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的性质,使得诸如保留所有权买卖、让与担保、融资租赁等新型的交易形式更容易、更适宜地建立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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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不仅作为重要的生活资料存在,也是市场经济下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在当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制订过程中,有必要重新认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理论,以及与实践的结合中出现的矛盾或冲突。本文以我国立法为基础,在立法论上借助传统大陆法的物权行为理论,结合最新的物权变动理论的研究成果,分析了不动产交易行为的概念特征、物权转移的性质与效力、实体与程序要件等法律性质。以期说明不动产交易在市场交易中的内在个性特征和相应的制度要求,以及在国家公权力适当干预下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秩序规则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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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娟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108-112
《物权法》的实施以立法的形式肯认了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但其文本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债权合意使当事人负担特定给付义务,物权合意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同是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当推演构筑完整民法体系的时候,绕不开对物权行为的判断、肯定和运用;《物权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是立法者可为的选择,这并不妨碍物权行为是逻辑上的应然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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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债权区分论的五个理论维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债权区分论,就是指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将财产权区分为物权和债权。学界有关物权债权区分论的讨论,可以类型化为五个理论维度:一是为什么会存在物权债权区分论这一问题?二是为什么可以区分物权与债权?三是为什么要区分物权与债权?四是如何区分物权与债权?五是物权与债权区分的体系效应是什么?认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和认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尚不能完全画上等号。认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区分引起债权变动和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同样可以明确地区分物权和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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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因其高度抽象而难于理解,在我国的法律中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热点。物权行为无因性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它并不像有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毫无存在价值。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比原权利人的权利更有保护的必要。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及公示公信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规范群,它们都有各自适用的空间。物权行为理论在物权法体系乃至整个民法体系中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民法体系也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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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旭霞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1):119-121
物权行为理论在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中,有其潜在的制度利益。但是,由于既存法律制度的约束以及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难以与物权行为相兼容、契合的因素等原因,我国物权立法采物权行为理论的障碍在于制度供给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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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物权变动问题上明确采纳了区分原则,这一区分原则必然会突破传统物权法律适用中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对国际私法上的涉外物权法律适用问题产生影响。在国际私法上,涉外物权变动法律适用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也应当分开,涉外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可以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而涉外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则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