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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农村信用社作为辽宁省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繁荣县域经济、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但由于农村信用社存在产权不明晰等管理体制的问题,造成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严重影响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农村信用社通过试点改革,初步构建了“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框架。本文作为2008年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立项课题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通过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改革实际情况的调研,阐述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2.
人民银行县支行对当地农村信用社实行监管,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多年以来县支行一直有效地实施着这一职责。1997年信用社从农行中分离出来以后,更应该加强这种监管,这是勿庸置疑的,但这种监管的责任与义务应该与其他金融机构是一致的。目前提出人民银行县支行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管理几乎承担与信用联社一样的责任,是否恰当值得研究。即使有关监管方面的某些具体要求有别于对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人民银行县支行落实起来也有一定难度。其一,人民银行县支行和农村信用社都是独立法人,各自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在工作中发…  相似文献   

3.
对农村信用社增量不良资产进行控制是实现农村金融安全的关键。从增量不良资产的生成机理来看 ,其主要是由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外部经营环境以及风险管理体系等仍不完善所造成的 ,因此 ,控制增量不良资产的主要措施是健全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外部经营环境、健全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引入竞争机制等。  相似文献   

4.
丁大晴 《江汉论坛》2004,(7):128-131
我国《政府采购法》创造性地构建了政府采购代理制度。从本质上讲,政府采购代理仍然属于民事代理,但它又具有自身的特征:即采购代理机构主要为独立的事业法人,代理标的范围的广泛性,代理行为的非营利性,代理过程的公开性。因而,政府采购代理除具有一般民事代理的基本功能外,还负载有节约采购资金、促进公平竞争、遏制腐败等特殊的法律功能。而且,政府采购代理的内、外部法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也呈现出诸多独特之处。  相似文献   

5.
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的关键是引进优质法人股东,第一大股东法人类型的变化与承担社会责任的"使命漂移"二者共生同长.基于2014-2019年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的面板数据,建立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分析第一大股东易主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第一大股东由民有法人易主为国有法人显著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绩效,第一大股东类型不变但实际控制人易主,财务绩效受到显著性正向影响,此外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代理成本对社会绩效有显著正向影响,但对财务绩效有显著负向影响.结果 表明,基于巩固农村信用社支农扶小品牌形象目标,必须重视第一大股东易主为国有法人的效应,进而助力乡村振兴计划;基于优化农村信用社公司治理机制目标,应适度增加国有法人股东比例,以强化社会绩效,巩固财务绩效,进而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绩效.  相似文献   

6.
李宴 《中州学刊》2012,(3):90-93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集体土地在集体成员内部的不可分性,股份制是对集体土地所有制性质的根本否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是单独的所有权,其权利主体必须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只有法人才能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因而农民集体应当具有法人主体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农民集体的基本权利,农民集体对外是独立法人.  相似文献   

7.
加强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目前,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二是农村信用社尚未制定全面、系统的信贷管理内控制度;三是农村信用社会计部门参与经营管理、预测、决策的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四是内控机制不够健全。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基层农村信用社业务操作违规行为屡有发生,不仅造成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而且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健康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8.
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契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足于利益相关者治理观点,运用契约理论方法分析了我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的制度变迁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9.
我国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慧 《江西社会科学》2003,(12):186-189
我国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定位模糊不清,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科学,组织体系不完善,潜在风险较高。本文对以上五个问题的表现及其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危害作了详细的阐述,为进一步解决问题作了很好的铺垫。  相似文献   

10.
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一种合作金融组织.我国农村合作银行已初步建立了以"三会一层"为主体的法人治理结构,但还存在各种问题.因此,我国农村合作银行需要从完善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和行长制度、监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方面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取得更大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论法人产权的性质和独立化原理──兼论国家股占大头与构建独立法人的矛盾丁建中一、法人产权的性质在讨论法人产权的性质之前,先要讨论一下什么是法人。这里的法人,指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典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私法人,既区别于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团体等...  相似文献   

12.
法人人格比有限责任起源更早,两者具有不同的功能,世界多数立法都认为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不具有必然的附随性。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制度。"法人人格否认"的术语表达并不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应以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公司是被告,滥用权利股东可以作为第三人;诉讼活动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相似文献   

1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对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果由于股东不正当的目的而滥用法人人格并因此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法院可以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否认该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并责令其股东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有限责任制度的一种反思,其目的不是消灭公司的法人人格,而是在具体个案中,对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一种利益权衡。  相似文献   

14.
法人是商品经济社会中一个具体实在的组织体,具有不同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意志和行为,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单位有其自身的整体意志和行为,判断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关键看犯罪行为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还是自然人的个人意志。在单位犯罪的认定中,对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该进行实质化审查判断,对于滥用法人人格独立原则以规避法律的,要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对法人人格予以否认,追究其背后的自然人或其他单位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李洁 《学术论坛》2007,30(7):142-147
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含混不清,其主要原因是理论界、立法者、管理层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性质的认识比较模糊.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从事金融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特殊合作社法人,它是为适应农业生产资金需求的特殊性而产生的,由农民自愿组织并实施共同管理,以满足自身需求、改善自身生产条件.农村信用合作社具有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它与公司法人、商业银行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16.
对于金融市场中消费者的保护问题,金融产品是比金融消费者更为基础的概念。抛开金融产品法律结构的分析,直接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必然会产生外延方面是否包括法人的争论。若从界定金融产品法律概念出发,则可以明确参与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之平衡程度,是否需要对于交易主体进行特殊保护,可以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时,个人可能不需要保护,而法人反而需要保护。同时,此种界定还可以对于金融产品问题的研究提供全新的理论视角。  相似文献   

17.
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制度障碍分析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是指以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为核心包括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制度,它是在特定的经济体制下形成和发展的农村信用社各种经济关系,体现着特定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基本特征,并受到特定的农村金融体制的影响。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制度障碍,包括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合作制困境、产权制度的缺陷、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金融监管制度的现实障碍。  相似文献   

18.
一、我国法人制度的概况  1、立法不系统,摸着石头过河  我国在法律上确立法人制度应当是从《民法通则》开始,《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中首次界定了法人的含义。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提民事义务的组织。第37条又规定了法人成立的四个实质要件,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也作了规定。按我国的法人活动的情况,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联营法人;与国外的公法人和私法人、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相比,更具有中国特色。同时规定了…  相似文献   

19.
就民事主体问题,传统民法坚持民事主体二元化理论,即以自然人和法人为民事主体,而不赋予非法人团体以民事主体地位。笔者认为,传统理论有其缺憾,科学的做法是应赋予非法人团体以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文章从民事主体的发展历史、世界各国对待非法人团体的态度,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三个方面来论证。  相似文献   

20.
论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这一经营主体,但其“法定身份”亟待确认。根据各省市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本文认为家庭农场的法律组织形式为非团体法人,拥有独立的字号、意志、相对独立的财产。依据我国国情,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介于专业大户与农民合作社之间,属于一个过渡的经营主体,最终发展方向是农民合作社。同时,国外发展家庭农场的部分经验,在我国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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