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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互联网迅猛发展出现的网络帮助犯罪行为危害性日益凸显,为了规制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前,该罪在司法适用上呈现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犯罪行为方式类型化、量刑差异较大、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性质认定不一的整体样态,该罪名的司法适用成为一大难题。对该罪名的适用,亟需从进一步研究该罪的性质以及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入手,为司法人员提供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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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网络犯罪参与结构由传统犯罪层级式的金字塔结构向扁平式的链条结构转变,使得立法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应对犯罪参与模式的改变,解决网络犯罪行为不适应传统共同犯罪理论的难题。立法者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规制“不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但未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加以说明。理论界关于该罪性质的探讨主要着眼于共犯性的视角,但是以共犯性解释该罪的性质又会产生正犯不存在或者难以查证时归责标准阙如、意思联络趋弱而难以认定共犯、共犯与正犯危害性异化致使按照共犯理论归责违背罪刑均衡原则等适用困境。量刑规则说、共犯正犯化等以完全共犯性为着力点的学说,忽视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属性,造成了适用困境并违背了对该罪的立法初衷。故此,跳出传统的对罪名性质解释单一的桎梏,承认部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性,根据“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与“不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的不同,在“共犯性”与“正犯性”双重视角下区分认定该罪的性质,使得同一罪名在不同的适用情形下呈现动态的性质解读,以突破现有理论的适用困境。这对于契合司法实务向多元性与不可预测性发展,应对因传统刑法理论相对滞后而导致适用冲突不断的现实难题,对纠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等,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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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论与非共犯论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两条解释路径。“共犯行为正犯说”“片面共犯说”和“量刑规则说”三种观点以共犯从属性为理论根据,“帮助行为例外禁止性规定说”和“从犯主犯化说”两种观点以共犯独立性为理论根据。这些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观点虽然理论根据不同,但在具体问题的解释上并不对立。以共犯从属性为理论根据的观点着眼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法条文内涵,以共犯独立性为理论根据的观点着眼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本质。基于非共犯论路径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共犯化说”“积量构罪说”和“正犯化说”三种观点,着眼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法条文内涵。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在尊重其共犯行为本质的基础上,结合刑事立法特性进行。共犯独立性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立法的理论基础,定罪量刑的独立化是其附随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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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罪名的处罚模式引发了学界关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是否突破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共犯从属性原理的激烈争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模式之理论评价概括主要有三种,即"正犯化说""量刑规则说"以及"不作为处罚说",但均存在不足,未能有效解释法条并指导实际办案。为了有效规制信息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应当倡导"综合性说"处罚模式,即分情况分别坚持共犯从属性原理和帮助行为正犯化原理:当被帮助人犯罪时,依被帮助人实施的罪名之共犯处罚;当被帮助人未犯罪时,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帮助行为才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坚持"综合性说"处罚模式的理论基础上,对"主体""明知""情节严重"等罪状要素进行了新的体系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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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视角下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省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果共犯论之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在于自身的法益侵害危险,中立的帮助行为因其自身行为的日常性,应通过客观不法抑或主观责任限制其处罚范围;通过司法解释将帮助行为正犯化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虽通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置将中立的帮助行为正犯化,但在立法动因上值得商榷;在共犯教义学若干共识性命题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通过主观归责要素"明知"及客观归责要素"犯罪意义关联性"的解释路径廓清入罪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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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格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1,(6)
一、从立法上规定与完善罪名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我们知道,要正确地处理刑事案件首先必须正确定罪,其次要正确量刑。而要正确定罪又要求查清犯罪事实,恰当地列举罪状,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地确定该种犯罪的罪名,以便做到犯罪的“名”与犯罪的“实”相符合。显然罪名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正确定罪的关键与标志。正确确定罪名,说明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反映了犯罪的“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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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治理的“最大变量”在技术服务犯罪化的“最大增量”中呈现张力。信息网络犯罪的技术基础性、技术归责和主体归责的边界混同,导致技术服务犯罪参与处罚范围扩张、司法认定缺乏定型性。例外、常规、中立模式的归责方案存在理论缺陷。以新型网络犯罪独立说为代表的独立归责模式存在法益保护、构成要件、罪量标准的解释障碍,网络黑灰产业链的组织架构并未改变网络帮助行为的违法从属性。主体关系反向认定行为关系的“基础犯罪事实-辅助犯罪事实”区分之中,行为不法层面的技术服务行为具有事实、规范、程序的双重从属性,结果归责兼具参与性和独立性,实现罪责自负原则下的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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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果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0(2):38-40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信息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我国刑法第285条对此作出规定。然而,该罪在罪名、犯罪客体和对象、犯罪主体、刑种和量刑、刑事管辖权等方面都存在一些立法缺陷。因此,从立法层面应规范罪名的表述,适当扩大犯罪对象的范围,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增加本罪的刑种,提高本罪的刑度,明确本罪的刑事管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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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或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这里的"定罪"是指在确定对行为者适用刑法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或适用刑罚的前提下才予以考虑的确定具体罪名的司法活动或立法活动,有别于确定刑法适用范围、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量刑"指的是在定罪的前提下对行为者选择适用刑种和刑期,甚或包括免除刑罚的一种司法或立法活动.刑法身份具有法律事实特征、本质特征和刑法性特征,可以分为:自然人刑法身份与单位刑法身份,定罪刑法身份与量刑刑法身份,主体刑法身份与对象刑法身份,明文规定式刑法身份与暗含式刑法身份,积极刑法身份与消极刑法身份,自然刑法身份与法定刑法身份等.身份犯之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者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个人要素或单位附属条件.其除具有刑法身份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犯罪主体依附性特征和时间性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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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宇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96-98
当前刑法理论学派之争正在趋于折衷,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也应该通过主客观相结合的路径来适应世界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势,在强调客观方面的同时,关注共犯的主观努力,同时对共犯的中止行为提出一定的要求。依据牧野英一"因果的共犯理论",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应从因果关系理论的视角来构建,即时间性、自动性、脱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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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未遂是行为人想通过本来不包含完成犯罪的危险行为以实现犯罪的情形.中止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根据"自己的意思"而中止的场合.不能未遂与中止未遂都属于广义的未遂犯范畴,在时间、结果等方面存在着竞合的可能性,二者的竞合是学术界争论已久的问题.从应然层面看,应该将其定性为中止犯,但是从实然层面分析,准中止犯符合中国的法治环境,与中国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一致,在世界范围的准中止犯立法化的趋势下,引入准中止犯的概念是必要且可行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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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后,妨害清算罪在刑法上的地位凸显。但妨害清算罪的刑法规定存在不足,有些概念还处于理论上的模糊状态,严重影响了该法条的法律效用,也使实践中存在的大量妨害清算行为得不到刑法的处置。因此,有必要对妨害清算罪的刑法条文进行语言学上的辨析,对妨害清算主体和清算期间进行理论上的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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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已成为21世纪的热门话题之一.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电子商务给商界带来了新的商机和高额利润.由此,以互联网为工具的网络时代的电子商务犯罪的狂潮也在席卷全球.从理论和实际的视角来研究、探讨电子商务犯罪己成为刑法学的一个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5.
关国才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23(2):13-15
新刑法颁布后,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的概念进行了多种界定。笔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将单位犯罪的概念定义为: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为犯罪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并对单位犯罪的构成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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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的刑法学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董玉庭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3):22-27
能否在强奸罪中评价婚内强奸是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最富争议的问题 ,刑法理论对此存肯定论与否定论的对立。强奸罪的法益应该是双重的 ,包括妇女的性权利及社会的性秩序 ,婚内强奸虽然侵犯妇女性权利 ,但并不侵犯社会的性秩序。婚内强奸因缺失强奸罪客体要件而不成立强奸罪 ,对此行为应在伤害罪或虐待罪中加以评价。 相似文献
17.
周锁成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24(11):76-78
非法成立的单位犯强迫他人劳动,不属于单位犯罪,只能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法成立的独资、私营企业强迫他人劳动,按照单位犯罪处理。依法成立的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强迫他人劳动,是否按照单位犯罪处理,关键在于该组织是否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依法成立的子公司强迫他人劳动,只追究子公司的单位刑事责任而不追究母公司的刑事责任;但是母公司命令或者指示子公司强迫他人劳动时,按照单位共同犯罪处理。依法成立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强迫他人劳动,鉴于此类公司的特殊性,不必跨国追究其所属外国公司的单位刑事责任,而是直接追究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单位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8.
缪军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7,7(6):106-110
洗钱是一种国际性的新型技术型犯罪活动。本文以刑法学理论为指导,以修订后的刑法典及其修正案为依据,从洗钱犯罪的概念和性质入手,结合司法实践,系统地论述了洗钱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对洗钱罪的既未遂认定、洗钱罪与相关罪的界限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