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唐代中央设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大理寺为名义上的最高审判机构。全国的疑难案件、重要案件,除三大法司协同审理外,还要受到行政权的影响,尤其是皇权的影响和控制。唐代皇帝与中央其它行政官 员常常采用“三司推事”、集议、复议、设诏狱等方式参与疑案、要案的审理。  相似文献   

2.
宋刑部之制,沿袭隋、唐。在宋代,刑部之职能变化,分两个阶段:北宋前期,刑部官员无职事;刑部之权,为审刑院与纠察在京刑狱司所分。但刑部并非空壳,尚掌有昭雪天下死罪之司法权,及犯罪免职官员经赦重新叙用等职事。为宋初四家中央司法机构之一,则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构;审刑院为复议大理寺断案机构;刑部为大辟复核机构;御史台为刑法最高监督机构。元丰五年,行新官制,刑部尚书、侍郎及其所属四司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郎中、郎中、员外郎,官复原职。职掌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之政令。元丰改制之后,中央司法机构由四家简为二家,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则为司法监督机构未变。天下奏案,必断于大理寺,详议于刑部,然后上之于宰执,决之于皇帝,这就是元丰改制后,确立的宋代刑事审判制度。这也从刑政方面,体现了宋代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加强。  相似文献   

3.
中国封建法政体制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重大发展。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扩大为大理寺,尚书官逐渐向隋唐时期的刑部演变,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其司法监督功用不断强化,审判职能亦明显加强。皇帝掌握着最高的司法审判权,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干涉和控制较前更加频繁和强化。中央机关基本上各有专司,但又都参与司法实践,这标志着法政体制逐渐走上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而又彼此牵制的道路,为隋唐法政体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4.
巡回法庭自设立以来,其职能定位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官方解读与学界观点均难达致统一。就实践运行来看,巡回法庭主要践行了便利诉讼、接访与分流的职能,但是这三种职能并不能反映巡回法庭设立的意义。巡回法庭职能的准确定位,需要综合考量审级制度建构原理、司法成本的承担、司法改革中的定位以及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四个方面。因此,巡回法庭作为特殊的审判机构,应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一和司法权威的司法职能;巡回法庭作为单一制国家结构中的一部分,还应承担参与中央及地方治理的政治职能。  相似文献   

5.
宋朝中央政府的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审刑院)和御史台三个机关组成,地方的司法工作由州县的行政长官兼任。宋代建立了比较均衡的法政体制,在司法审判中充分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则,所实行的鞫谳分司、录问与翻异别勘、皇帝决狱、宰相参与司法等制度,都起到了慎刑的作用;在这样的体制下,再复杂的案件也能得到妥善处理。但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长官参与司法,在北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必然最终使得司法沦为行政的奴婢,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相似文献   

6.
清末改革中,清政府将大理寺更名为大理院,作为清代的最高审判机关,专门掌管审判工作。沈家本作为第一任大理院正卿,利用自己一身多任的身份,有条不紊地在经营办公衙署、筹措创办和运行款项、奏调法政人材、接受各部现审工作、争取司法权限等方面为大理院的开办做出种种努力,使得大理院在短短半年变成了一个具有现代国家最高法院性质的审判机构,为我国现代司法审判体系的建立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相似文献   

7.
北宋司法监察制度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北宋司法监察制度由独立监察机构的监察、中央行政的监察以及司法体系内部监察三道监察网构成,其设置内含不少合理之处,对合理司法,提高效率起过一定积极作用.但观其具体实施则弊端重重:整个体系中没有一个单一行使监察职能的监察机构,司法职能与其他监察职能往往相混;司法监察实际分为两套几乎不相干的体系——地方监察与中央监察,使地方监察受不到中央控制;行政对司法的监察使得司法监察在残酷的政治斗争中沦为行政的奴婢.而这一切的最终症结在于封建专制,封建专制体制使监察走向了自己的反面.  相似文献   

8.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司法本土化的一项制度性成果。由于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愈发凸显出诸多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投合的弊病,改革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促进审判委员会在法治轨道上运送公平正义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从规范层面厘清审判委员会的本来面目,并将其功能限定于总结审判经验等宏观指导方面,是商谈审判委员会改革的关键性前置要件。据此路径,对现实运行的审判委员会提出了"废除"最高裁判机构、"回归"纯粹议事职能、"改造"强化共同责任等三种革新方案,遵循司法规律,理顺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确保审判权独立、公正地行使,以公开促进公正,以责任约束权力,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9.
按察使作为一种职官出现在唐朝,唐代按察使主巡察。宋代按察使分路按察刑狱,职能由行政监察延伸到司法按劾领域。元代改按察使为肃政廉访使,进一步加强其监察职能,同时大大扩展了其他职能。明代按察使为行省主官,分管司法。清代按察使仍然主管司法,但逐渐沦为督抚的属官,职责日渐庞杂。清末新政中改按察使为提法使,实现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分离,促进了提法使职掌的单一化,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发展趋势。随着清朝灭亡,按察使制度随之消亡。  相似文献   

10.
依据中央统一规划,云南审判厅筹办处在人才培养、衙署建设、制定审判规范、司法行政机构改革、法官考试等方面进行了精心筹备。云南首批各级审判厅、检察厅顺利开庭。各厅司法官的任命注重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司法审判经验,其官员身份改变了传统司法审判官、幕、吏的模式。各厅的开办,开始改变云南省行政官兼任司法审判官的旧制,开启了云南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的历史,极大地推动了云南的法制现代化。  相似文献   

11.
明初、太祖朱元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在中央和地方政权机构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废除原中书省(承袭元朝的最高国务机构)和丞相,分相权于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又设置了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作为全国最高军事机关,并创设了卫所制度,在军事上加强和巩固皇权,尤其是在维护统治和镇压人民方面,设置了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提刑按察使司等机构,专门负责司法审判等事。在这些机构以外,明代又设置了厂卫(锦衣卫和东西厂的简称)镇压人民和官吏的特务机构。  相似文献   

12.
我国基层人民法院专门设立审判监督庭已有十多年,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其职能定位也在不断进行调整。目前,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在职能定位上依然存在着以下问题:重审判轻监督,职能定位错位;权力分配和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发挥不充分;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价值取向被扭曲。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应将职能定位为以下几方面:弱化审判职能,扩展监督职能;成为法院内部审判流程同步跟踪、审判活动全方位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成为法院外部监督的协调与反馈联系机构;成为法院内部审判指导、审判研究的职能部门。  相似文献   

13.
审判委员会制度考——兼论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实基础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独具中国特色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是由历史和政治两重因素作用的结果。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最大弊端是:通过暗箱操作的方式行使审判组织的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的低下,也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审判委员会制度已不适应司法审判的需要。并且,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素质的提高,人民法院的功能也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取消审判委员会的条件业已成熟。   相似文献   

14.
清代在中央加强君主高度集权专制的同时 ,在地方也完成了省、府、州县三级政权及其主官集权的体制建设。州县作为最基层的实体政权 ,具有全方位的司法职能。清代州县既是司法审判的初审衙门 ,对已决徒、流犯又直接赋有递解和配所管理的职能。对于在配人犯的管理职能 ,自唐至清 ,由于资料的局限 ,还是一个需要开拓的政治史或法制史课题。笔者根据所掌握的资料 ,对这一课题作抛砖引玉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刘春明 《21世纪》2013,(5):63-64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努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司法为民意识,认真开展"阳光司法",强化审判管理职能,全面提升审判质效,注重矛盾纠纷化解,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全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坚持不懈抓好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提高干警"司法为民"理念。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首要政治任务,教育广大干警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一系列  相似文献   

16.
审判委员会存续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一直备受争议,这种争议通常聚焦于职能定位与运行机制两个方面。在职能定位方面,作为一种审判组织,司法职能是审判委员会最基本的职能,其中,审判职能——无论是"法律审"还是"事实审"都应当得到加强,审判监督职能则应当被削弱或取消。在运行机制方面,首先应当完善其组织结构,其次应当完善其运行程序——注重诉讼化改造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只有明晰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变革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其在特定案件审判、执行司法政策、保障司法独立以及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的作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17.
由于刑事大要案自身的属性、蕴含的政治深意和反向效应,使得这类案件审判成为司法政治属性的一种集中释放,在审判方针和路线的顶层设计、推动案件查处和审判的有效组织手段等涉及审判运行的内在机理和形式上体现出鲜明的政治逻辑;与之相应,审判所要实现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地位的政治目标不仅具有优先地位,而且具有统领性,审判所要达到的法律目标因与政治目标的紧密联系而体现出对审判实体公正更加重视,审判程序公正服务于政治目标和实体公正等的特点。然而,刑事大要案审判仍属于整体司法系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大要案审判已有的差异化路径仍需掌握在必要限度内。  相似文献   

18.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仅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更是树立国际信用、扩大国际合作、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由之路。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和机构发展参差不齐及审判监督等问题,一是应对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比较薄弱的西部地区适当倾斜,加大扶植和培育力度,以逐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体系。二是建立和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培训基地的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法官之间的业务学习和交流,从组织保障上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三是对现行知识产权审判体制问题,可结合"三审合一"的模式和经验,逐步在全国加以推广。四是针对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分工协作仍不够协调问题,需要理顺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强化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以保障知识产权审判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五是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同案不同判的情形,需要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以增强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从而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提供可靠借鉴。  相似文献   

19.
能动司法是指人民法院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发挥主观能动性,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高效解决矛盾纠纷,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和活动.司法的政治功能的发挥、机械司法的现实局限、转型社会的司法需求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彰显无疑是能动司法成为必然的重要依据.然而,司法如何在能动与被动之间实现均衡、在法治与政治之间实现统一、在调解和判决之间选择适用、在前沿与后方之间实现正义,是摆在实践面前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20.
法国类属司法部和最高法官委员会的混合型法院管理模式。司法部对法院行政事务的集权管理有利于法院整体独立以保障司法权中央化;最高法官委员会对法官任命、晋升和纪律监督的管理有利于法官个体独立。法院审判职能和管理职能的双重组织属性和二元异质性的法院内部管理结构有利于司法权力高效、公正行使。我国司法改革应深化最高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决策权以构建有利于法院整体独立的法院管理体制,建立法官自我施加的标准和同业集体监督控制的法官委员会制度,再造区分法院审判和管理双重职能和异质性的我国法院组织内部权力配置结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