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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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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虽然在唐律《名例》篇中,"犯时不知"律疏议所列举的犯罪涉及事实错误问题,但在唐律其他篇目中,应当适用"犯时不知"律的犯罪却不涉及事实错误问题。这表明现代法学中的事实错误理论与唐律"犯时不知"律之间存在着重合,但二者并不等同。实际上,唐律"犯时不知"律律文中的"凡"是指一般身份法,"本"是指特殊身份法。唐律"犯时不知"律适用于身份案件,是一般身份法与特殊身份法产生冲突后的解决规则,而两者之间之所以会产生冲突是因为存在着"犯时不知"。对此,唐律"犯时不知"律所提供的冲突解决方法就是在身份重法与身份轻法之间选择身份轻法适用,排除身份重法的适用。因此,唐律"犯时不知"律在性质上属于法律冲突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2.
贪赃枉法,藉权行私,循胥朋比,图取货赂是封建官吏的基本特征。中国历史上较有头脑的君主和政治家鉴于官吏贪滥酿致政治腐败,民心离散,政权覆亡之祸,均试图立法治吏,兴廉去贪,以巩固封建专制统治。但其结果总是事与愿违。 本文以唐、明律为主就贪赃罪的惩治问题略作剖析。 一 中国封建制法律所说的“赃”,泛指用贪污、受贿、馈送、盗窃和其他非法手段所得的财物。西晋律学家张斐注《泰始律》说:“货财之利谓之赃。”官吏贪货利之财者,谓之贪赃。从狭义上讲,贪赃亦称“受(目求)”,“受财”。“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段玉裁注云:“法当有罪而以财求免,是曰赇,受之者亦曰(目求)。”即指受贿、行贿而言。 《唐律》首次把“盗”和“赃”并列,提出了“六赃”的规定。《唐律·杂律》云:“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明律》为监守盗、常人盗、枉法、不枉法、窃盗、坐赃。 根据唐、明律的规定,我们可以把封建官吏的贪赃行为分为如下四类。  相似文献   

3.
法制史学者原则上一致地认为,《唐律》有“累犯”的规定。但具体分析时,又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同志认为,《唐律·名例四》的“再犯”和《贼盗》律的“三犯盗”就是关于“累犯”的规定;也有的同志认为,“再犯”不是“累犯”,只有“三犯盗”才是“累犯”。孰是孰非?本文试作探讨。 一、再犯是累犯的前身 《中国法制史》一书认为:“唐律中的累犯,是指三次以上的犯罪行为。”只有《贼盗》律的  相似文献   

4.
前言 《寄簃文存》卷七的基本内容,是跋。跋,是文体的一种,写在书籍、文章或字画的后面,这个体裁,是多用以评介内容或说明创作经过情况的。 本卷共十三篇,都是有关中国建法制书籍和史料的跋。计,关于唐律的有:《钞本唐律疏义》跋,《唐律释文》跋二篇,关于宋律的有;常熟瞿氏《宋本律文附音义》跋、《刑统赋解》跋,《粗解刑统赋》跋、《刑统赋疏》跋四篇;关于元律的有:《钞本元典章》跋、《元史新编》跋二篇;关于明律的有:《大诰》跋、《范永銮重刊大明律》跋、《万厉大明律》跋、日本《享保本明律》跋,《律疏附例》跋五篇。沈家本的这十三篇跋文,内容都是说明和考证各律书的源流、板本、律例条文比较、制订或修订年代等重要情况的。 现将本卷跋文,依具先后顺序加以评介。  相似文献   

5.
明清法典上有关“农民佃户”雇倩“耕作”之人的立法条文,首次出现于乾隆三十二年的律附条例之中。在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讨论中,当涉及明清时期农业雇佣劳动的社会性质问题时,一种较为流行的意见是:把乾隆三十二年清代法典上出现的“农民佃户”所雇倩的农业长工,包括在明清法典上的“雇工人”等级之内,并最终得出不能把这看成是带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自由劳动者的结论。对于上述流行观点,我们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相似文献   

6.
《唐律疏议·户婚》中无死刑适用,自清末沈家本始已成为学界共识.户婚律中律文字面虽无绞、斩出现,但出现了"以奸论",即亲属共婚比照亲属相奸处刑.按《唐律疏议·名例》亲属共婚同于亲属相奸真犯.亲属相奸在杂律中是有死刑适用的,故亲属共婚当有死刑适用.  相似文献   

7.
《唐律疏议》“以”“准”字例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准”字例在被作为法律用词时,存有细微差异。唐、元、明三朝律学,法律皆用“以”字例以显与真犯同,用“准”字例以示与真犯异。在《唐律疏议》中,“以”字例数量极大,且形态复杂;而“准”字例数量较小,形式简单。“以”“准”字例比类的目的在于依准基本罪名所在法条的罚则而为非基本罪名确立惩罚依据,其作用在于解决繁琐地另定罚则的立法弊病。  相似文献   

8.
《大明律》是我国封建法律制度史上一部有代表性的法典。从《法经》到《大清律》历代成文法典的权衡比较来看,留存比较完备而又有代表意义的,主要有《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宋刑统》主要是照抄《唐律》,《大清律》是照抄《大明律》,实际上只有《唐律》和《大明律》是真正独立的“典范”。人们一般都肯定《唐律》是我国封建法  相似文献   

9.
论清朝对藏区法制的立法思想和立法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朝统治者入关以后,面对国内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感到旧律已不能适应统治全国的新形势。为了维持在全国范围内的统治,决定一方面暂依旧章,采用《明律》;另一方面,组织人员,创制新律。1647年(顺治4年)制定了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清津》,颁行全国。这部《大清津》,说是创制,实为《明律》的翻版,没有多少新的内容。康熙年间在藏区制定了《十三法》、《十六法》。雍正年间从“蒙古例”中摘选适用于藏区的条文,制定了《番例条款》。乾隆年间制定了《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与《钦定章程》二十九条。乾嘉以后重修律例…  相似文献   

10.
“唐律一准乎礼”是四库全书对唐律特征所作的一个经典性评价.近年来,一些学者对唐律“一准乎礼”的定评提出了挑战,他们认为唐律中不但存在大量不依礼制律的“阙文”,而且存在一些不尽合礼的“异文”,这些“异文”在执行中难免变形,乃至成为“具文”.实际上,系统研究唐律不孝制度,就会发现“阙文”、“异文”以及“具文”的存在反而是唐律“一准乎礼”的最好例证——得礼义之意,忘礼制之形,“得意忘形”因此“更准乎礼”.  相似文献   

11.
律·敕兼行──宋代刑法体系简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魏殿金 《齐鲁学刊》2000,5(3):80-84
律、敕兼行,互为补充,是宋代“正刑定罪”的刑法体系之基本格局和特点。律,即唐律502条的沿用;敕,则是对律文未尽、未便之处的补充和修改。有来一代的基本法典──《刑统》,本身便是律、敕兼行的产物。律即《刑统》及宋代以敕代律的传统观点,实是对有关史实的误解,有欠妥当。  相似文献   

12.
明代小说《西游记》描述人神与妖魔相斗,往往征引“律条”指斥对方。对照《大明律》等文献,可知小说所援引者有的同明律完全相合,有的虽未直引律文但于律有据,有的则系依照律文直接或间接类推,有的是定罪有据、量刑偏重,也有的是似是而非、戏说律文。对此类文艺作品仔细考,当有益于扩充法史资料的发掘范围  相似文献   

13.
《唐律》自问世以后,几乎受到了众口一致的褒评,其中赞誉最多的莫过于《唐徘》的“中”、“平”性了。元人柳赟称《唐律》“揆道得其中,乘之则过,除之即不及”薛允升亦称《唐律》“繁简得中,宽严亦俱得平,无可再有增减者矣”,他们把《唐律》视为完美无缺绝对“中”、“平”的法律。其实,绝对中平的法律是不存在的,《唐律》也不例外,它绝非是完美无缺的中平律,它只是相对于唐初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而言比较平允适中而矣。然而作为一部封建法典能做到如此程度,已是相当不易了。《唐律》的适中平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4.
竹简秦汉律与唐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竹简秦汉律与唐律的比较,尤其是篇目体例与有关诉讼方面一些具体法律条文的比较,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虽然在从秦汉时期到隋唐时期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从一些具体法律条文到整个律典的篇章体例,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则是高度一致的。  相似文献   

15.
宋代私盐律述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代私盐律述略□郭正忠“私盐”作为专用律名,不载于《唐律》和《宋刑统》。然而,至迟从中唐以来,有关私盐的罪罚已日趋严峻。五代以降,私盐法更屡见于朝廷的诏敕和条令。研究这些私盐律令,不仅可以深入了解当时专卖盐法,而且,也有助于全面认识唐宋法制,弥补《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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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营经济中存在一点剥削并不可怕什么是剥削?从一般意义上讲,剥削就是对他人劳动的无偿占有。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剥削,是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生相联系的,并相继形成了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三种剥削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作为制度,由于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成为生产资料占有的主体形式而消亡,但剥削现象仍然存在。这种剥削现象可以分为两类: 1.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私营经济中的雇工剥削,即私营企业主利用自己占有的生产资料,无偿占有雇工剩余劳动创造的一部分劳动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相似文献   

17.
《唐律疏议》由十二篇构成,《名例律》居诸篇之首,共六卷,五十七则律文,其内容涵盖了唐律的立法理论和基本司法原则。儒家思想极其深刻地影响了《名例律》关于立法的思想,人性学说是儒家哲学体系架构的逻辑前提,于是唐律立法理论宏观上以儒家人性思想为基本前提,并且在"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中贯彻了儒家的人性思想,儒家坚持人性经教化可以从善弃恶的观点,所以,唐律立法理论关于德礼与刑罚的价值取向是德礼为主,刑罚为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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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官司出入人罪”是指官吏故意或过失酿成冤假错案的行为。它从客观上分为“出人罪”和“入人罪” ,从主观上分为“故意出入人罪”和“过失出入人罪”。对“故意出入人罪”的处罚是“以全罪论”或“以所剩论” ,对“过失出入人罪”则比照“故意出入人罪”分别减五等或减三等处罚。唐律对于该罪的规定极具特点 ,其可为我国的刑事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9.
雇工人是被封建法典编制在雇主的宗法家长制体系内的一个特定社会等级。随着清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 ,法律对雇工人范畴的规定不断发生变化 ,总的趋势是把更多的雇佣劳动者划出雇工人的范畴。与此相适应 ,法律所规定的雇工人界定标准也发生了改变 ,由最初的“文契年限”标准改为后来的“主仆名分”标准。这一变化过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亦得到了较明确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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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雇工人是低于凡人而高于奴婢的一个特定社会等级,其身份的界定和法律地位的确立历时漫长,颇有曲折,这一过程从某个侧面反映了封建社会,尤其是清王朝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通过考察清代律例中雇工人身份界定标准的变化,并对雇工人与雇工和奴婢的异同进行比较,进一步明确了雇工人的身份和法律地位。从政治、经济和封建社会的等级特性三方面剖析了清代雇工人法律地位形成的社会历史原因,认为雇工人实质上是奴婢向良人转化过程中的过渡性等级,是前资本主义的不自由的等级的雇佣关系下的等级雇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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