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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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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哈贝马斯在交往行动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商谈伦理学。商谈伦理学以可普遍化原则和话语伦理学原则为核心内容,映现着哈贝马斯在伦理学探究中的反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的精神以及对互主体性原则的坚持。通过赛博社群成员之间的商谈建构赛博空间商谈伦理,需要理想的商谈环境和伦理商谈机制。赛博空间商谈伦理建构的难点和落脚点在于赛博空间道德主体的建构。  相似文献   

2.
郑璐 《社会科学》2005,(1):119-123
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曾试图通过主体间的商谈、沟通建立一个"理想的话语环境",在现实的权力和金钱的侵蚀下哈氏的谋划难以成形.当我们进入虚拟的网络社会,"理想的话语环境"应该并能够实现,它作为一个实现了的理想模型,为现实交往的理想化提供了一个可见的参照系.  相似文献   

3.
刘峰 《社会科学论坛》2010,(18):42-48,57
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是一项未竟的设计,只有在对启蒙的反思与重构中才能找到现代性问题的解决方案,他通过重构商谈伦理,诠释了道德的内涵,构建起伦理道德的合理性基础。依靠理性的信服力,通过主体间的交往理性,旨在达到一种自由的商谈。哈贝马斯对商谈伦理原则的践行即是如何达到商谈伦理的普遍化以及对现实道路的探索,以秉承启蒙理性的精神。而他所主张的交往理性的现实指向即是商谈伦理与普遍共识,也正是在这种商谈伦理所达到的道德共识中,普遍化原则实现了理性的统一性,使商谈伦理得以可能。  相似文献   

4.
哈贝马斯不仅系统探讨了商谈民主理论的哲学规范基础,而且还详尽探讨了商谈民主实现的方式——商谈原则和商谈类型。商谈原则应用于法律领域与法律形式相结合,形成民主原则。民主原则能够保证公民的交往自由,对那些与自己相关的政治议题进行理性协商,这种理性协商依次采用实用商谈、伦理—政治商谈、道德商谈及法律商谈四种类型,最终形成合理的政治意志,由此也证明了商谈民主理论具有实践上的现实性。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哈贝马斯对晚期资本主义"合法性危机"的考察着手,对其"商谈伦理"作为合法性危机解决途径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哈贝马斯认为要解决合法性危机的根本途径在于理想的言语话语环境下重建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  相似文献   

6.
孙国东 《学术界》2012,(5):76-84,272,274
在其《沟通行动理论》中,哈贝马斯通过"合理化命题"和"殖民化命题"对其早期的"合法化危机"论说进行了重述,并初步展现了其后来的商谈合法化理论的问题意识和内在理路。在其《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哈氏通过将"生活世界"转化为更具政治性的"公共领域",并通过将"沟通行动"转化为"沟通权力"以及将"行政系统"转化为视野更宏大、包含着"合法化系统"的"政治系统",最终建构了一种将合法化理论与民主理论融为一体的商谈合法化理论。  相似文献   

7.
传统法律推理模式的有效性标准往往进行了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的区分,而法律会话推理因为具有商谈性质,从而使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融合成为法律会话推理的标准.实现法律会话推理的有效性要达到三个向度的要求:形式,实质和程序向度.形式向度是使推理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即话语的含义要保持在可预测的范围之内;实质向度是使推理的过程具有切适性,共识性和社会可接受性;程序向度就是要在程序上创造理想的商谈语境让会话人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相似文献   

8.
哈贝马斯的商谈民主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昌盛  王芳 《理论界》2009,(10):35-36
哈贝马斯的商谈民主理论的基本宗旨是把交往理性当中的商谈原则贯彻到政治领域,试图通过利用商谈的手段在公民间形成政治共识,以解决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危机.尽管哈贝马斯的商谈民主理论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却偏离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现,背离了马克思主义传统.  相似文献   

9.
作为治理的协商民主与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及国家安全具有内在一致性。协商民主视野下的治理呈现社会共识、商谈伦理、利益均衡三个层面的需求。在现实社会政治和国家安全领域,以多层次协商制度体系为依托有效整合观点与诉求,以良性互动为纽带保证政治输入影响到公共权威部门,形成社会舆论推动社会共识达成;在伦理层面,沟通商谈伦理内蕴我国伦理道德传统,实现传统伦理向构建社会新秩序的现代商谈伦理转换,营造协商而不是暴力化解矛盾冲突的商谈伦理氛围;在具体利益冲突情境之中,切实考虑矛盾冲突各方共同的、根本的利益所在,在各界达成广泛共识的舆论压力之下倒逼冲突方通过利益的协调化解现实矛盾,构建利益均衡长效机制,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  相似文献   

10.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希望通过交往双方真实、真诚和正当的商谈途径,为道德共识寻求到一个规范性的前提。商谈伦理学为谋求道德共识所作的探索,对于解决价值多元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实现社会有机整合富有启示意义;但商谈伦理低估了交往的社会构成和它所受到的社会限制,把型构伦理共识的使命完全托付给语言,指望凭借语言就能"包打天下",有明显夸大了语言作用的嫌疑。  相似文献   

11.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和其他审判参与者的交往活动主要是通过理性的商谈来互相作用,并且通过这样的一种商谈活动来共同构筑法律事实。在现代司法过程中,商谈伦理能够化解冲突,容纳多种价值目标;能够保障民主,提高司法效益以及揭示未来诉讼模式的走向。  相似文献   

12.
哈贝马斯的商议民主理论被一些人看做是乌托邦的构想。但是,这种理想的建构包含了对于民主的本质的新理解:民主就是要探索正义制度,而不是进行权力的更迭。哈贝马斯在讨论商议民主的时候确实进行了理想的建构,但是,这种理想建构是方法论意义上的,其目的是要找出那些妨碍商议民主的要素。一旦这些要素找到之后,他就试图借助于一定的程序来克服这些要素,这种程序包含了制度化的商谈和非制度化的商谈。制度化的商谈是要把所有相关人平等商谈的原则加以制度化。公共领域中的商谈是非制度化的商谈。只有当公共领域具有中立性的时候,它才能过滤掉那些妨碍商议民主的要素。  相似文献   

13.
鲁学军  祁海军 《理论界》2008,(10):116-117
哈贝马斯商谈伦理之逻辑前提是,达成对价值判断合理性争论的元价值理解。杜威关于这个问题的叙述对商谈伦理具有奠基性的作用,并且需要强调的是,商谈伦理在主体间达到的共识是一个交互过程,从而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应该把商谈伦理看作全球化的一个理论参与者,而不是唯一的参与者和最后的结论。  相似文献   

14.
频发的群体性事件敲响了社会危机的警钟,如何处理这类事件,成为新世纪对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道德的一个严峻考验,也成为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相对于其他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模式,商谈模式有着得天独厚的优越性:一方面,它避免了其他模式的弊端——强力压制的非自愿性、一味妥协的无原则性、消极回避的短视性以及恩威并施的功利性;另一方面,也实现了公民的民主权利——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由于商谈贯穿于群体性事件解决的全过程,从根本上保证了问题解决的自愿性和彻底性,也就确保了这种解决模式的可行性、合理性与正当性。  相似文献   

15.
哈贝马斯在反对罗尔斯的建构主义和麦金太尔的语境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道德商谈的正义探究方法。道德商谈方法,一方面能够避免麦金太尔的语境主义的内在矛盾和罗尔斯的建构主义的单主体性等缺点,另一方面也能够解决建构主义与语境主义之间存在的对立。  相似文献   

16.
商谈理论是一种回答道德问题的学说.在当代道德哲学中的道德怀疑论与道德实在论相对峙的僵局中,哈贝马斯提出了一种程序性的商谈理论,他在吸收娜芬批评的基础上,对商谈理论进行了更加精致化的改造.哈贝马斯试图从认知主义的进路,采用道德建构主义的方式,在实在论与怀疑论之间走出一条重建道德有效性基础之路.这个方案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对道德判断所依据的商谈原则的证明.  相似文献   

17.
程序主义的民主模式与商谈伦理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两种政治哲学话语模式的深刻反思,哈贝马斯提出了程序主义的民主概念。这种新的商谈理论是在更加广泛的意义上表现出来的民主形态,它表明哈贝马斯从交往行为理论的系统与生活世界范式转向事实与规范的司法与民主范式。然而,此种转向并不意味着断裂,应该说新的民主模式是对交往合理性的积极回应,在程序主义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实践中总有商谈伦理学基本原则的回现。商谈伦理所坚持的普遍性、论证性和主体间性原则同样适用于程序民主的建制化过程。在此意义上,阐释商谈伦理原则有助于我们对哈贝马斯商议性政治理论的基本理解。  相似文献   

18.
陆洲  兰艳 《学术论坛》2012,(11):73-77
行为是已经完成的行动,行动则是动态性的、过程性的行为。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及其法律商谈论认为,法律并非静态的行为系统,而是动态的行动系统。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行动,在于付诸实践,法律是通过参与者的行动(交往、商谈)而实现事实与规范的互动。基于这一理论,可以重新界定法律的基本特征,即法律具有互主体性、相对强制性与自治性,并通过立法商谈与商议式司法,建构一种全新的法律行动理论。  相似文献   

19.
汪怀君 《北方论丛》2011,(5):140-144
"交往理性"是理性的崭新形态,它再次张扬了理性价值。以交往理性为根基所形成的道德实践即为商谈伦理。商谈伦理是交往主体之间以语言为媒介、依从真实性、正当性、真诚性基本价值规范而达致相互理解的过程,它能够克服"道德分化"的困境,形成非强制性的伦理共识。而伦理共识的最高境界就是在面对差异与分歧时人与人之间能够相互宽容、相互包容。  相似文献   

20.
孙喻 《理论界》2013,(11):67-70
人格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人格权立法的核心问题是要消解人格权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张力,从人格权的集体意向性和动态有效性的交往理性视角来构建人格权的合法性基础.本文以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与商谈理论为视角,确立人格权的合法性要以主体间的商谈为前提条件,以公共领域为基础,在合理的商谈程序中就内在人格的内涵与外在人格的外延变化等问题达成一致,最终使得人格权的立法符合主体间的内在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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