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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7)
中国银行:你行《关于中国银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中银人[1997]2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为了保障你行员工合法休息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同意你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为:总行副总经理级以上、分行部门领导以上的管理人员;承担外事服务、接待和后勤等任务的人员;经常外出进行稽核、监察的人员;从事非生产性值班的人员(如保卫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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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视为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形成既有用人单位疏忽所致,也有用人单位故意不及时续订而形成,当然也有其它方面的原因。目前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以及处理上存在诸多争议,笔者就此谈几点看法。一、原劳动部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1.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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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制度(简称工时制),是指国家规定的有关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制度。我国目前施行的工时制是标准工时制,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经批准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备案,并经法定程序进行公示,方可对劳动者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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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殊工时制度始于1995年,至今已经运行了近20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条件的发展与变化,特殊工时管理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实际需求,需要修改完善。实践中,各地在执行国家特殊工时制度的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都适当放宽了制度适用的行业范围,不同程度地突破了国家政策规定,特殊工时制度在政策上、管理上、执行上都出现了不统一的现象,亟需规范。鉴于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托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进行专题研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此基础上,完成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起草工作,今年5月,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本刊将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予以刊发,以期与关注这个问题的读者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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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0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27号)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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