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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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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自治条例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自治条例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种特殊的地方性法规 ,它与一般性地方立法在制定机关、制定的权限范围以及制定程序上有较大区别 ;自治条例的立法范围一般是由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规定的应由民族自治地方管理的地方民族事务 ;自治条例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一定的立法变通权 ,但其行使又有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2.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是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形式。它在特定情形下具有立法权的性质,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主要发生于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行政管理方面的自治权。为使该规定得以更好地贯彻实施,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权力行使的主体、程序、方式与步骤。《民族区域自治法》未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司法解释及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权,法律的变通在特定情形下就失去了意义。建议《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时,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法定程序对司法解释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相似文献   

3.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享有一般地方立法和自治立法的权力,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是其中一项权力,虽然在表面上影响了国家法制统一,但通过变通条件的设置等调控措施完全可以保证国家法律与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有效衔接,与国家法制统一并不存在制衡的关系。五大自治区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实践,证明各自治区都是在坚守“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所变通,有所坚持,保证国家法律在民族地区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4.
浅析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立法权限是立法机关实施立法行为的基础.从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有关条款及立法精神来看,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享有广泛的立法职权,可以制定实施性法规、自主性法规和变通性法规.同时,还可依法律授权而享有委任立法权.但是,有关授权立法的规定与民族自治机关的立法职权相冲突,亟需统一规范.  相似文献   

5.
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宪法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共27项,其中有两项变通权:一是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变通;二是对政策的变通。这两项变通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明确二者的联系和区别,有助于自治机关正确行使这两项变通权。  相似文献   

6.
[摘要]“多民族背景”是民族自治地方在法治建设中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通过行使法律变通权,将民族关系问题纳入法治轨道,为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提供一个正当有效的制度平台和维护机制,推动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局面的形成和发展,进而为具有不同民族身份的公民平等实现其法律权利营造良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环境,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根本目的。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协商决策机制,建构协商司法模式,妥善处理不同民族习惯法之关系、国家法与习惯法之关系,有效开展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工作,是改善民族自治地方法治现状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7.
民族自治地方城市化是我国城市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城市化水平相对滞后,原因之一是宪法和自治法没有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城市以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宪法和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城市以自治州、自治县同样的法律地位,是自治地方城市化的必由之路和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8.
突破与规制:中国立法变通权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立法变通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特有的权力 ,具有自主性和地方性等特点。“突破”是享有立法变通权的主体应有的权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立法主体应在法律的限度内 ,以国家设置立法变通权的目的为指向 ,对上位法进行变通规定。对于立法变通权进行“规制”则是保证立法变通权合法有效行使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9.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内,同时存在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制与要求相对分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这样一对自身的矛盾。《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就是要解决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划分和经济利益协调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已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和经济利益作了原则规定,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献给我国少数民族的一大“法宝”,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0.
在宪法意义上,对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处理,我国采取的是立法化的分权模式,在实在法体系中,《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也都有关于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分权的原则和具体范围的规定。但是,这些数量规模庞大的法律规范并没有真正建构起一个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分权制度体系,而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在一些领域享有实质性界定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力界限的法定权力.则进一步加剧了立法分权模式异化危机的关键所在,为此,必须修改相关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律解释体制,完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限争议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1.
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要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教育,加强配套法规建设,加强对贯彻实施的监督,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12.
立法变通权是我国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最高权力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的只适用于本地方具体情况的灵活变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立法变通权有两种类型 :一是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变通权 ;另一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变通权。但立法变通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形 ,尤其要遵守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并且立法变通权的行使还要受到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  相似文献   

13.
自治条例在某一个特定的自治地方具有唯一性,一旦制定后,除根据形势变化进行修改外,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更多体现在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执行上.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本自治地方某方面事务的单项自治法规.本文对单行条例的基本范畴与变通规定、单行条例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单行条例规范化的基本路径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4.
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变通权,既符合立法原则和理论,也符合我国的实际。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规定的权力不仅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表现。但在变通规定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亦呈现出概念不清、权限不明、名称随意化和效力范围模糊等问题,值得学界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15.
论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权依据变通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权和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变通权。法律、行政法规变通权主体规定不尽合理、审批机关规定有违宪法和法理,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变通权审批权限不明、争议解决机制空缺、审批时限不够科学、不同区域民族自治地方没有分别规定变通权限和民族乡变通权限不明等立法缺陷和变通权行使不充分等实践中的不足,建议统一法律、行政法规变通权主体和审批机关,并设立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变通权审批细则,廓清不同区域民族自治机关和民族乡的变通权限。把民族乡纳入民族自治地方范畴。  相似文献   

16.
本文论述了各民族自治地方依据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一系列婚姻法变通条例或补充规定.分析了这些变通规定的法律特色,即民族自治地方婚姻法变通规定体现了与宪法和婚姻法精神相统一的原则,体现了尊重民族婚姻现状的立法实事求是原则,体现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文明进步的与时俱进的法律精神.  相似文献   

17.
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调整民族关系的基本法律,在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尽管在自治法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从总体方面而言,自治法发挥了调整民族关系的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强化自治法的调整功能,使自治法更好地适应经济转型时期的民族关系是民族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自治条例的基本特点 作为调整民族关系的基本法律,自治法只是一种总体性、原则性的规范,不可能涉及具体的民族关系。为了把自治法的基本精神具体落实到自治机关的自治活动,有必要制定自治法的实施细则,并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依据宪法和自治法的精神,结合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提高自治法  相似文献   

18.
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和某些报刊的文章中 ,我们发现有些同志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本身的理解上存在着模糊认识。因而 ,有必要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进行再认识。①我们常说的民族自治地方既有“民族”又有“地方” ,因此既不能只说“民族自治” ,也不能只说“地方自治”。②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由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而不是由一两个民族行使自治权。③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才是国家法律。只有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才是地方性法规。“尊重”和“保障”自治权 ,并不说明自治地方的自治法规可以规范和约束上级国家机关 ,如果那样 ,就颠倒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④自治条例的全面性、综合性就决定了它只能是代表全自治地方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法律文件  相似文献   

19.
现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宪法性文件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国策、基本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在我国以《宪法》为龙头、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将要出台的《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为主干,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各部委制定的相关的规章为基本内容,特别是有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在内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正在趋于完备,它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标志。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民族大家庭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的政治基础和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20.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以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基本规范,推动民族地区各方面事业发展的制度保障,多元一体的新型国家结构形式的制度标杆。为实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自身完善、下位法完善、体系完善和实施完善等方面狠抓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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