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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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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职权的行政法解析与建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针对行政职权理论认识上的模糊问题 ,按现代行政法治的理念 ,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 ,专题研讨了行政职权的基本概念、基本特征和基本内容 ,分别从静态和动态的角度分析了行政职权的主要配置方式 ,即行政职权的设定、授予、代行和协力 ,以及行政职权的法定界限即行政权限 ,还解析了有效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即行政优益权 ,最后解析了对行政职权行使者的义务性要求即行政职责 ,旨在从多方面对于行政公务人员正确认识和运用行政职权、严格依法行政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2.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据职权而作出的,是国家行政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在行政行为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往往存在着瑕疵、缺陷,不利于更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应构建行政行为召回制度.  相似文献   

3.
行政超越职权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治实践问题,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超越职权的概念,但仍然存在诸多困惑,学界至今也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理论,这给整个行政权的控制理念和控制模式都带来了影响。基于此,从根本上厘清行政超越职权的内涵、性质、法律表现及责任承担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认为,对行政超越职权既不可以泛化,也不可以缩小。它必须认定在发生于行政过程中、是行为主体与职权的错位、是行政违法的特殊形态、其法律空间是行政法。对于行政超越职权的责任追究则应从更为广义的角度考察。基于目前我国行政超越职权法律责任的状况,行政超越职权应当承担政治信义淡漠的责任、法治至上背弃的责任、行政过程瑕疵的责任、个体权益侵害的责任。  相似文献   

4.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被广泛运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于目前行政指导缺乏法律法规规范 ,行政指导侵犯相对人权益的事实大量存在 ,很有必要规范行政指导行为。为防止行政指导的滥用、失误 ,并充分发挥其功效 ,必须将行政指导纳入法制化轨道 ,接受司法审查 ,保证司法救济 ,从而使中国行政指导在法律规范下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行政决策不作为在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普遍存在,已给行政权的行使乃至行政法治带来了危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提出了行政决策不作为及其治理问题。从法律制度上治理行政决策不作为,必须建立行政职权评估制度,包括对行政职权的设定和行使的评估等;建立行政决策倒查制度,即行政决策作出后,有关的上级机关、法治监督机关应当对其进行事后跟踪,在行政决策存在违法或者错误的情形下,应该倒查该决策的形成程序及作出主体;建立规制行政不作为的立体制度,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不作为都承担法律责任;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终身牵连制,让违法决策者在退职后还能承担违法决策的责任。  相似文献   

6.
行政指导有广、狭两义。狭义行政指导满足具体行政行为要求的构成要件,当属具体行政行为,应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包括。以狭义行政指导的不同功能为标准,可将其分为三类:规制式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与授益性行政指导”。对此三类行政指导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做不同分析。  相似文献   

7.
行政体制改革的契入点是部门行政职权相对集中改革。《论部门行政职权相对集中》一书全面地论证了部门职权相对集中作为行政体制改革契入点的理据,全面构筑了部门职权相对集中改革的理论体系,采取多学科交融的研究视角对研究对象进行了透彻的阐述。  相似文献   

8.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其职权行为,两种行为的监督救济途径不同.因实施主体的同一和其他原因,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两种行为混淆的现象.正确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辨别公法诉讼中的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对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试论非强制行政行为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市场经济要求政府改变以往那种几乎清一色强制命令的行为方式。但目前对于一些非强制命令式的行政行为,尚无系统深入的理论上的研究。应将行政指导等行为概括为非强制行政行为。非强制行政行为既能够反映行政指导等行为最突出、显著的特征,同时也未否定排除权力因素的存在及作用。同时,这类行为有利于体现、标示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朝民主、服务、平等方向发展的趋势。作如此概括,旨在使这一类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法尤其是行政行为理论体系中居一席之地,最终推动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被广泛、自觉、有效应用。  相似文献   

10.
行政收费在我国的泛化根源于其本身固有的行政性,即其是由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通过行政系统进行运作,进而通过行政行为完成的。行政收费与行政过程、行政系统、行政职权、行政行为等有着天然的联系,这种联系使人们在分析和考察行政收费时具有行政上的惯性,常常忽视其相关法律机理。因此,确定行政收费性质的正当内涵至关重要。行政收费应当具有立法授权性、依据的明晰性、主体的特定性、范围的优先性、去向的公共性。  相似文献   

11.
莫吉武 《江汉论坛》2012,(3):141-144
行政文化是指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所形成的一种共同的精神价值取向,主要由行政心理、行政道德、行政思想、行政观念、行政价值观等构成。它的功能在于指导人们的行政行为,不仅具体的行政行为要受到行政文化的影响,而且行政体制改革作为一种特定的行政行为,同样也要受到行政文化的影响。为此,需要通过文化创新来推动行政改革,以催动行政主体的成熟与行政管理现代化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行政指导在日本--新近变化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日本是行政指导非常盛行的国家.行政指导被定义为非强制的行政行为,其合法性在一些案例中得到司法的支持.行政指导的玄机在于对方的自发的协助和同意.作为非正式的行政行为,行政指导在日本盛行,而且有效地得到执行的原因,文章认为,可追源至日本行政的内部结构特征.本文提示包括性授权,大房间主义,频繁的人事调动,形成了日本官僚制的弱性科层结构.此特征是造成的行政指导的重要原因.同时本文探讨行政手续法中行政指导的程序规定对于行政指导的影响,以具体数据探讨其变化,一并提示行政指导的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13.
行政行为伦理妥协是一种特殊的行为选择,表现为择小善弃大善,行政行为伦理妥协似乎与公共行政追求公共利益的宗旨相背离,但它又是公共领域不可回避的现象。要确保行政行为伦理妥协获得合法性,得到公众支持,必须从目的、手段和行政人员心理三个维度进行严格限定,确保它只是出于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是以权谋私,是不得已而为之而不是贪图方便的随意之选,行政人员会感受到一定的心理煎熬而不是冷漠对待。科学限定行政行为伦理妥协,有助于规范行政人员职权行为,避免他们假借妥协之名行渎职之实。  相似文献   

14.
行政指导是一种新型的政府行为,因其所特有的柔软性、灵活性和民主性等特征而成为适应中国政府管理的主要手段和行为方式。然而在现实中,行政指导正面临着制度化困境。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障碍。为摆脱行政指导的制度化困境,需要树立现代行政观念,培育独立的公民社会,规范行政指导的行为依据、完善行政指导的各项制度。  相似文献   

15.
陆伟明 《兰州学刊》2011,(9):147-151
传统依法行政理论的目的重在控制行政权力的运行,防止其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理论无法回应当代社会要求行政机关更加积极主动引导公民行为,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需求。狭隘地坚持传统的依法行政理论,只会束缚了政府有关功能的发挥,使其不能有效规制社会主体的行为。理论和实务都证明,以行政指导为代表的非正式行政行为的广泛使用,可以弥补传统依法行政理论的不足。只有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执法的方式之中,从执法依据、行政内涵、主动性等方面改变和拓展依法行政理论,才能更好建设法治政府与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16.
部门行政职权相对集中是创新行政执法体制的重要途径,也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有益尝试,它必须遵从现行宪法规范和宪政秩序.应探寻部门行政职权相对集中的宪法规范依据、宪政制度基础和宪政价值指引,以务实部门行政职权相对集中的宪政基础,继而实现其与宪法(宪政)之间的契合与互动.  相似文献   

17.
现行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职权行为违法侵害时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救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法治要求的不断提高,行政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凸现出来.本文试透过行政赔偿制度的现状,就其中的相关问题及对策谈几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8.
行政监管职权配置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监管职权配置既是行政监管机构的功能定位,也是行政监管体制改革研究的首要前提。行政监管职权配置不是简单地扩展行政监管职权,而是要从整体上协调各项监管权的运行,提高行政监管的执法效能,确保公共权力依法公正有效行使。  相似文献   

19.
吴国干 《理论界》2008,(9):14-16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做出的非强制性的意思表示行为,“意思表示”是其表象特征。行政指导的做出只须有组织法依据即可。当受到法律规制后,行政指导即转化为行政事实行为。“非强制性”是行政指导的本质特征。行政指导仍属权力性行政行为,主要体现为说服性权力的运用。  相似文献   

20.
结婚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民事制度被规定于作为私法的婚姻法之中,但由于国家民政部门的介入又使其带有强烈的公法色彩。所以,人们对于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并未获得一致的确认与认同。对由于结婚登记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法律救济时,司法不得不面临程序上的选择。这既给当事人带来诸多民事困扰,又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法律难题。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直接关涉结婚登记机关的设置、职权,并影响着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结婚登记行为虽然糅杂了私法要素,但归根结底仍然是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分析应当是行政确认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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