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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们常用“刑不上大夫”说明中国古代法律的阶级性,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由此认为中国古代既无适用于贵族的法律,贵族犯罪也不受刑罚制裁,便曲解了“刑不上大夫”的含义,违背了历史事实。 “刑不上大夫”出自《礼记·曲礼上》,原话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王朝为了维护奴隶制社会秩序,确认宗法等级特权制度,镇压奴隶和劳动人民的反抗,建国初期就制定了“礼”与“刑”。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对大夫讲“礼”,以礼“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礼记·曲礼》),调整贵族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治理庶人用刑,即所谓“刑以防其奸”,(《礼记·乐记》)用暴力镇压调整贵族与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我国古代大夫以上的贵族在法律上所享受的特权,是西周宗法等级制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西周统治者处理内、外部关系的总原则。正因为如此,几千年来它就成了法律面前不平等的代名词。马克思曾经把这种不平等的法称之为“特权的法”。  相似文献   

2.
明代赎刑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赎刑或赎罪,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统治阶级规定犯人可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它由来已久,《尚书·尧典》有“金作赎刑”的记载。《吕刑》中规定,墨刑“其罚百锾”,劓刑“其罚惟倍”,大辟“其罚千锾”。《国语·齐语》载管仲“制重罪赎以犀甲,轻罪赎以(?)盾”。秦时广泛适用赎耐、赎黥、赎迁等规定。汉承秦制,亦允许以钱赎罪。魏、晋、南北朝至隋,赎刑逐渐形成制度。唐初实行“明德慎刑”政策,赎罪进一步法律化,经宋、元至明代,赎罪的规定更为详尽。《明史·刑法志》称明代“赎法比历代特详”。本文拟就明代的赎刑制度作一初步的探讨。公元1368年,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为巩固新王朝的统治,重视立法工作。洪武三十  相似文献   

3.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过去就有各种不同的疏解,近来在讨论孔子“礼”的思想中,各家也有不同的解释,这两句话究竟反映什么社会的礼制,其实际内容如何?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是指的刑罚,“礼”是指的礼制。刑罚是统治阶级压迫敌对阶级的工具,是有鲜明的阶级性的。这里“大夫”与“庶人”对举,显然是两个不同的阶级,“礼”与“刑”对举,当然也是阶级的“礼”。  相似文献   

4.
一、自然法思想的提出及理论特征 春秋时期,周室衰微,礼坏东崩,历史正经历着奴隶制走向瓦解,封建制勃兴的社会大动荡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已经取得的政治、经济权益,要求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公布成文法。这无疑冲击了奴隶主贵族奉行的“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司法原则和以言代法,随心所欲,颠倒罪与非罪的特权,亦必然引起旧势力的激烈反对,在这场革新与守旧的斗争中,道家创始人老子站到了守旧的—面,他从“无为而治”的思想出发,鄙弃仁义,忠孝,鼓吹愚民政策,形成了崇尚“天网恢恢,疏而不失”及“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  相似文献   

5.
毛主席说:“在封建国家中,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各地方分设官职以掌兵、刑、钱、谷等事,并依靠地主绅士作为全部封建统治的基础。”管理兵刑的是封建国家的暴力机关,管理钱谷的是封建国家的剥削机构。这两者也就是封建国家向农民进行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的主要工具。毛主席又曾指出“地主阶级对于农民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  相似文献   

6.
姚远光  唐文乐 《理论界》2008,6(2):86-87
中国古代社会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八议”、“官当”、“请”、“减”、“赎”等制度表现了刑法上的身份等级。太平天国运动、清末修律以及辛亥革命、南京临时政府有关公民平等的立法活动,初步确立近代社会中的公民平等。从身份等级到公民平等转变基于经济、政治和思想等多方面的原因,对加快社会进步和推进民主化进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一)“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调整人们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对吗? 在社会上的人们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情况下,他们的行为能总和到一起吗?法的规则对统治阶级是民主,是他们的意志的反映,对被统治阶级是专政,是强加异己的意志于他们。把这两个方面根本对立的行为规则用“总和”来表示,是揭露法的本质,还是掩盖了法的本质呢?何况有的在实际上就不是“总和”而是分别规定的。如“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小民乃惟刑”(《尚书·召诰》)“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周礼·秋官司冠》)在这里,大夫是一种行为规则,庶人是一种行  相似文献   

8.
法和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工具。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互为补充。我国古代著名法学家荀况说:“治之经,礼与刑。”就基本内容说来,“礼”包括了道德规范。可见法和道德,对维持社会秩序说来,两者不可偏废,不重视法制建设固然不对,不重视道德教育也不对。  相似文献   

9.
《礼记·曲礼》中“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语古今说者多以为是庶人不用礼,大夫不用刑之意。如《礼记》郑玄注于“礼不下庶人”条下说:“为其遽于事,且不能备物。”于“刑不上大夫”条下说:“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便以为《曲礼》原意是指庶人不用礼,大夫不用刑。郭沫若同志主编《中国史稿》(第一册)亦持此说。最近的例子,尚有一九七九年出版的刘泽华、王玉哲等著《中国古代史》(上册),云:“礼只适用于奴隶主阶级,刑则专门对付和镇压奴隶大众,所以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其实这是误解。周代庶人用礼的记载显见于经传。在《礼记》中,有《王制》:“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殄。”《内则》:“凡接子择日,冢子则大牢,庶人特豚,士特豚,大夫少牢,国君世子大牢;其非冢子,则皆降一等。”又有:“大夫燕食,有脍无脯,有脯无脍。士不腻羹胾。庶人耆老不  相似文献   

10.
赎刑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一种法律制度。古代的思想家对赎刑制度有不同的看法,持否定态度者认为应“重德轻刑”、“重义轻利”,因此反对“贫富异刑”。持肯定态度者以“明德慎刑”为武器,认为赎刑是宽恤之政,并且赎刑也是能防止犯罪,故主张赎刑制度。《吕刑》就认为“罚惩非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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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刑”一词古已有之,始见于《尚书·舜典》:“金作赎刑”。赎刑何谓?《说文》:“赎,贸也。”又:“质也,以财拔罪也。”《朱子大全·卷六十七·舜典象刑说》:“赎刑,使之入金而免其罪。”可见赎刑非刑种之谓,它不同于作为财产刑的罚金,而是我国古代规定犯人交纳一定数量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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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是依存于一定经济基础的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这一部分虽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它并不是与法同时出现的。法制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而产生的。在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虽然都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存在着法,但那时并不存在着现代意义上的法制。因为基于奴隶制、封建制生产关系的特点、反映在社会上层建筑方面,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实行民主制。因而约束人们行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对整个社会来说不具有普遍的意义。一般说来,那时期的法与刑同义语,法就是刑,刑也就是法。因此,它只是镇压被剥削者的工具,是被剥削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而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的关系,或剥削者之间的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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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阶级社会,由不同的特权和社会地位构成的等级制,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在封建社会,由于土地占有及与此相应的政治权力的相对稳定性,等级制就表现得更为突出。维护封建等级制与反对和突破封建等级制的斗争,一直成为封建社会斗争的焦点之一。它对于封建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都有重要的影响。一、封建等级制的特点封建等级制是在封建统治阶级内部形成的权力与地位相对稳定的一种阶梯式结构,它不但对被统治阶级有很强的排它性,在等级的阶梯之间也互有排它性。最典型的如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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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关于官吏罪责追究的严密而有鲜明特点的制度,是唐代吏治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研究唐律中关于吏治的内容,对于深入了解整个封建吏治,乃至了解整个封建法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唐朝官吏在法律上处于既享有特权同时又受从严监督的双重地位。唐代统治者根据封建地主阶级传统的宽猛相济的法律思想,刑律对违法犯罪官吏处置的制度及原则都明显地表现有软硬兼施的两个方面。唐朝的官吏在法律上确实处于享有特权的地位。以“八议”为主要内容的特权制度,不但保证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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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学”,又称“理学”。它是宋代形成,并成为宋以后七百多年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思想。马克思说:“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决定子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一○页)孔孟之道自从被封建地主阶级宣布为自己的统治思想以后,随着不同历史时期阶级斗争的发展和统治阶级的现实需要,曾几经变化翻新,而它的每一变化,都不过是统治阶级一种阶级政策的特殊形态,丝毫没有改变它的反动本质。道学的出现,不仅反映了儒家思想更加腐朽反动,而且也给先进思想家反对孔孟之道的斗争提出了新的课题,从而使整个封建社会后期儒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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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封建地主阶级 发展的三个阶段 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对农民的统治,是通过代表其总体利益的皇权进行的,因此,地主、农民和皇权构成为封建社会内部矛盾的三个基本要素。地主阶级就处于两类基本矛盾的运动中发展:作为统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作为封建社会的统治基础,其各阶层向皇权展开分享政治权力的斗争。主要是由于这一矛盾的历史演变,使地主阶级由其产生到成熟,经历了三个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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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乱打乱杀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产物犯罪和刑罚这些法律术语,是个政治的历史的概念。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生产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社会分裂为阶级时的产物,是阶级斗争的表现。统治阶级把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定为“犯罪”,对犯罪者施以各种惩罚手段,即为“刑罚”。所谓“肉刑”,是指剥削者国家残害受审判者肉体的各种刑罚方法。与此相联系的“刑讯逼供”,就是对受审者的肉体施以酷刑而逼取口供的各种审讯方法。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广泛适用肉刑和死刑,并且明文规定在法律文件中。在奴隶制度下,“奴隶不仅不算公民,而且不算是人,罗马法把奴隶看作一种物品”,“对他不仅可以随便使用暴力,就是把他杀死,也不算犯罪。”我国在商、周奴隶制时代,就已形成了五种残酷的刑罚:墨刑(刺刻面额涂以墨色)、劓刑(割鼻)、剕刑(断足)、宫刑(男子割生殖器,女子幽禁宫中)、大辟(处死)。此外,还有剖腹、炮烙,活埋等酷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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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最近一个时期,由于昆明会议(“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研究”学术讨论会)的推动,历史学界对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的研究,出现了新的气象,发表了一批很有学术见地的文章。这使我想起几年前曾经提出但未能展开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即封建统治阶级能否主动调整统治政策。这是一个基本史实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关系到对封建地主阶级历史面貌的基本分析,在中国封建社会史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这样一个重大问题,当时却只有几篇三、二千字的短文,讨论之不深入是可以想见的。因此,笔者不揣浅陋,将问题重新提起,希望能对此一问题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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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劳动人民的反抗斗争历代反动统治阶级极力利用孔孟之道,来消灭劳动人民的革命思想。但是,事实和反动统治者的愿望相反,“地主阶级对于农民的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迫使农民多次地举行起义,以反抗地主阶级的统治。”就在孟轲的家乡邹县,人民的反抗斗争前赴后继,一次又一次地惩罚了罪恶累累“亚圣府”,狠狠地打击了反动统治阶级奉为至宝的孔孟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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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虎通义》又称《白虎通德论》,简称《白虎通》。公元七十九年,东汉章帝(刘炟)召集一批官僚、诸生和诸儒,在白虎观举行会议,“讲论五经同异”以“正经义”,编成了《白虎议奏》。《白虎通义》就是由班固奉命编辑整理的章帝对《白虎议奏》所作裁决的定论,具有法典的权威性,是东汉时代的“国宪”。班固赞颂这部书“唐哉皇哉,永垂世则”,《白虎通义》适应了封建王朝进一步加强思想统制的需要,并以其国家法典的地位而发挥了重大的社会现实作用,进而又为以后的历史带来极为深远的流毒。《白虎通义》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编制和宣扬封建等级制,以强化封建特权,巩固豪强地主阶级的统治。本文拟就《白虎通义》鼓倡的封建等级制作一简略的述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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