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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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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牵连犯是刑法罪数理论中的一个概念,虽然费尔巴哈在二百多年前就提出了牵连犯的概念,然而其自身却存在着理论根基不足,与犯罪预备行为、想象竞合犯以及吸收犯等理论之间的界限含糊不清等难题,关于牵连关系、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学者们更是仁者见仁.牵连犯理论已经面临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果要坚持牵连犯理论,就必须理清其与其他犯罪形态的界限,明确并统一其处罚原则.如果要抛弃牵连犯也需要在理论上进行相应的阐明,把原来被称为牵连犯的所有犯罪现象进行理论归类,明确处罚原则.笔者主张牵连犯废止论,因为坚持牵连犯理论只会造成罪数理论的混乱,理论上的处罚原则与立法实践中的处断原则不相协调等难题.  相似文献   

2.
汪恭政 《学术界》2023,(7):138-151
无论是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益识别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还是下游犯罪预备行为所侵犯的法益,都难以应对本罪在行为类型、情节严重、竞合条款上的适用分歧,毕竟这都是由单一法益观决定的。应对分歧的关键在于应由单一法益观转向层次法益观。层次法益观决定了本罪既有阻挡层法益也有背后层法益。其中,阻挡层法益为信息网络利用秩序,背后层法益为下游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二者存在前后置关系。在层次法益观的解释指导下,本罪规定的“违法犯罪”应是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作用,不仅在于其能反映阻挡层法益受侵犯的程度,更能在其整体评价下将本罪规定的“违法犯罪”理解为“犯罪”;竞合条款中的“同时”限于一个犯罪行为,竞合条款不是牵连犯、吸收犯的适用依据,也不表明本罪与其他犯罪要么是想象竞合、要么是法条竞合的非此即彼关系,相反二者的关系呈现动态变化性。  相似文献   

3.
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并不完善,所以在这一犯罪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关于法律竞合的问题。强迫职工劳动过程中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强迫职工劳动引发被害人自杀、自残或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进行处理;强迫职工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竞合时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4.
再论犯罪结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结果在定罪中的意义表现为 :犯罪结果是部分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而不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法定犯罪结果发生与否是区分犯罪既遂或未遂的客观依据 ;犯罪结果因其与法条竞合、牵连犯的密切关系而影响行为的罪数。犯罪结果从客观方面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是量刑的重要根据。  相似文献   

5.
牵连犯、连续犯与吸收犯竞合之情状是在对三者生存空间进行厘清的过程中展开的。同质的数个犯罪行为说似能厘清三者的生存空间关系,然则存在如下疑问:按照上述标准,仍难以将牵连犯与吸收犯区别开来;按此逻辑,将会出现牵连犯、连续犯与吸收犯竞合特别是连续犯与吸收犯竞合情状之困境。针对此疑问,必须进行处理方法之思考。处理方法之思考可从保留或废除牵连犯、连续犯的前提下进行,通过分析得出,我国刑法规定罪数形态立法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错位,我国刑法规定的立法模式应进行理性选择:这就是废除牵连犯、连续犯,牵连犯可转换为吸收犯或并合罪处断;连续犯可转换为吸收犯处断;同时对吸收犯宜增加从重处断的规定,以和原规定的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原则选择适用。  相似文献   

6.
行为个数的认定是罪数论与竞合论共同的逻辑起点,但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对行为个数的认定过于粗疏。对想象竞合中的"一个行为",应从规范意识的突破次数进行判断。明知对象具有不同的属性(如钱和枪),应认为存在数个行为;对于人身专属法益的侵害,应以被害者人数确定行为个数;行为主要部分不重合的,应认定存在数个行为。参加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与参加者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重合,成立想象竞合而非数罪并罚;醉酒驾驶中途撞人的,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过程中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的,有认定为数个行为而数罪并罚的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的"同时",应限于"一个行为",既可能属于想象竞合,也可能属于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和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  相似文献   

7.
牵连犯、连续犯与吸收犯竞合之情状是在对三者生存空间进行厘清的过程中展开的.同质的数个犯罪行为说似能厘清三者的生存空间关系,然则存在如下疑问按照上述标准,仍难以将牵连犯与吸收犯区别开来;按此逻辑,将会出现牵连犯、连续犯与吸收犯竞合特别是连续犯与吸收犯竞合情状之困境.针对此疑问,必须进行处理方法之思考.处理方法之思考可从保留或废除牵连犯、连续犯的前提下进行,通过分析得出,我国刑法规定罪数形态立法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错位,我国刑法规定的立法模式应进行理性选择这就是废除牵连犯、连续犯,牵连犯可转换为吸收犯或并合罪处断;连续犯可转换为吸收犯处断;同时对吸收犯宜增加从重处断的规定,以和原规定的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原则选择适用.  相似文献   

8.
公民 《理论界》2006,(3):117-118
鉴于日趋严重的各种制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态势,重视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学理研究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明确性,本文着重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9.
李娜 《兰州学刊》2010,(11):127-129,164
文章以一罪与数罪的认定及区分标准为基础,探讨了在金融犯罪中如何界定法条竞合、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等问题,并就其中学界的争议问题作出评析,提出自己的具体观点。  相似文献   

10.
《江西社会科学》2015,(10):162-167
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类型存在着交集,我们可从行为人侵害的主要客体、犯罪的实施场所、有无明确的犯罪计划、犯罪对象是否特定等方面进行区分。当我们无法从客观要件区分两罪时,不能将主观目的要素作为区分两罪的绝对标准,此时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断更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据此,敲诈他人财产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可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强拿硬要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同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时,也可以定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11.
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虚假广告犯罪属于行为类型而不是犯罪类型,其并非理所当然地仅成立虚假广告罪。刑法条文并非等同于犯罪构成要件,故不能依据法条而形式地解释刑法,而应当结合社会生活事实及刑法所意图保护之法益进行实质解释。虚假广告犯罪除了会涉嫌虚假广告罪,亦有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诈骗罪等诸多犯罪。以虚假广告为手段、散布不实内容的虚假广告犯罪如果给消费者招致财产损失,则以诈骗罪处置更为适宜。在名人有意代言欺诈性虚假广告的场合,可以适用刑事推定理论来确定名人对欺诈性虚假广告具备明知的心态,并以诈骗罪的共犯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12.
论牵连犯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牵连犯是罪数形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刑法总则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在刑法分则中,对一些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规定了各种不同的处罚原则。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如何处理,近来在学术界讨论日趋热烈。同时也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作者认为,对于牵连犯简单的否定或者只是归于“法律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从一重处”的做法皆不可取。应当明确牵连犯的范围,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科学的处罚原则。牵连犯是指为了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而其方法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的牵连关系实质上就是方法行为与本罪行为之间牵连关系,对其认定应采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在处罚原则上应以罪刑相适应为指导,对刑法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刑法没有规定的采用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3.
所谓想象上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行某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了数个罪名,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行某一犯罪,而其所用的方法(手段)行为或所获得结果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在某些国家地区的法规里,都把这两种犯罪各按其所触犯的最重刑处断,并规定在同一条条中,例如日本刑法第五四条第一项“同一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或作为犯罪手段或结果的行为,触犯其它罪名的,按照其最重刑判处”。台湾现行刑法第五五条“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之行为犯他罪名者,从一重处断”,就是这样。我刑法对  相似文献   

14.
自人类进入风险社会以后,防控以公害犯罪为主要表现的社会风险就成为各国刑法学者和刑事立法者所关注的焦点.欧陆刑法中设置的抽象危险犯大大降低了公害犯罪的成立标准,放松了其追诉条件,能够有效防范公害犯罪的发生.我国刑事立法也应当与时俱进,结合实际国情,在刑法典中设置某些抽象危险犯如酒后驾车罪、生产、销售假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罪等.  相似文献   

15.
鉴于日趋严重的各种制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态势,重视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学理研究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明确性。因此,在强调用刑法手段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执法意识、执法观念的同时,从宏观与微观的结合上对立法进一步予以完善,便于立法机关在合适的时机及时立法,以弥补法律在此方面的不足。  相似文献   

16.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在罪数理论中也有体现。在确立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上,行为标准说界定不明,犯意标准说基于行为人刑法的立场,而构成要件说也不够明确,应当以法益为标准结合构成要件判断区分一罪与数罪。在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界分上,应当以受到侵害法益的个数作为标准,如果侵害的法益超出了一罪的评价范畴,两罪就是想象竞合关系。在数额未达到所谓"特别法条"但符合"一般法条"时,可以再以一般法条入罪"递补适用"。  相似文献   

17.
《新学术》2007,(5)
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罪数形态及其处罚原则的理解,是关系到适用刑法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罪数形态理论入手,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不足,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即知识产权犯罪与其他犯罪之间产生竞合关系、牵连关系时,应当适用"数罪并罚"原则以及"轻法的封锁作用"理论,以期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实保护知识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18.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造模式从内部来看,主观面属于平行性罪过,即基本犯的犯罪故意与加重犯的犯罪过失两者之间虽然有主次之分,但两者不仅在起因上各不相同,而且所指向的犯罪结果也不相同,相对独立;客观面呈现梯度质变关系,即基本犯侵害的法益与加重犯所侵害的法益是成正比的梯度关系.从外部来看则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即基本犯与加重犯在外观上属于想象竞合范畴.正是由于其特殊而复杂的构造模式,刑法规范上才将其作为一种修正的犯罪形态予以特别规制,通过对其刑事归责原则的深入的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中肯建议.  相似文献   

19.
流量劫持是强制用户访问某些网站或网页的行为,根据对用户上网自主权侵犯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域名劫持和链路劫持两种类型。域名劫持行为通过修改用户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使用户不能访问目标网站或网页,既触犯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又触犯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链路劫持行为仅对用户上网造成一定的干扰,法益侵害程度较低且不能充足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应以犯罪论处。但这种行为侵犯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公平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20.
因想象竞合犯属于实质一罪,而其法益侵害性又重于单纯一罪,故“从一重”便成为其通行的处断原则;适用该原则时需要比较数罪的轻重,其常用方法为“先比后定法”。但若竞合数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只能根据犯罪情节来比较其轻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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