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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缺陷产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承担严格的民事责任。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充分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扩大了产品责任义务主体范围 ,但是 ,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仍存在不足 ,特别是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与发达国家产品责任立法仍存在差距 ,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亦不利于有效地遏制生产者、销售者的恶意和不负责任行为 ,最终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第59条,也就是医疗产品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仅适用于"产品—服务结合体"致患者损害的情形,医疗机构系以服务提供人身份承担严格责任;至于医疗机构充任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场合,则适用第43条。第59条乃是第五章产品责任外的独立规整,令医疗机构承担严格责任的理由,是出于法政策的考虑,而不是法解释学的成果。医疗机构于第59条构造中的地位,颇类第43条中的销售者,故第59条的未尽事宜得类推适用第五章有关销售者的规范。  相似文献   

3.
产品责任中,基于危险分配以及平等保护市场经济中各方主体利益的需要,应对产品责任中的责任主体———生产者与销售者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有所区分,令能够控制产品缺陷风险,且能够通过保险机制和产品价值机制分散风险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令善意的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如此才能在保护被侵权者利益的同时,也能维护销售者利益,从而促进商品流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1993年《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存在立法错误,2000年没有改正;2009年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几乎是复制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文,对其中的立法错误失察未见。《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规定了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产品责任以及二者对被侵权人的产品责任,分别称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由于存在立法错误导致这两个方面的规定都有问题。对第42条所规定的销售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存在争议,究其原因主要也是立法错误所致。  相似文献   

5.
航空产品的设计者、航空器的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在不同环节以不同方式促成了航空器使用风险的传播与扩散,可能因各自附加到航空器上的瑕疵对其造成的航空事故承担产品责任,从而成为航空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各类主体对于航空器缺陷的控制程度不同且在航空产业链中收益有别,根据国际司法实践、风险均衡及可期待性原则,各主体的归责原则应有所差别。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航空产品设计者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航空器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严格责任,维修者应区别其对航空产品的一般性维修和改进性维修分别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6.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课以医疗机构就不合格血液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血液不是《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医疗机构不是血液的销售者,其本旨在于提供专业化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无过错承担血液不合格责任不符合无过错责任的立法本旨。我国应将医疗机构对不合格血液的责任限定为过错责任,医疗机构可能因为诊疗义务和组织性义务的违反而承担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7.
论产品质量纠纷中供货者的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供货者处在产品流通过程的中间环节,不同于流通链条两端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具有特殊法律地位,为避免过多“内部求偿”之诉讼浪费,不必与生产者或销售者就产品缺陷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而应采取相对法定责任的模式。现行产品质量法关于供货者与销售者的规定含混不清,不利于消费者群体及各方合法权益的平衡,必须对供货者的责任分担作出具体明晰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严格责任原则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本依据,其从产生就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在产品责任法领域内举足轻重。中国<产品产质量法》是一部重要法律规范,其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但针对不同责任主体,其并未把严格责任原则作为统一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因此在中国产品责任法中,正确理解中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正确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直接关系到生产者、销售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产品责任,一般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供应者对其瑕疵产品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产品责任,人们普遍认为其肇始于19世纪中叶英美等国的判例之中,当时,它是被作为一种依附于合同的准合同关系来对待的,受到“无责任原则”或“直接合同关系原则”的制约。所谓“无责任原则”,就是指没有合同,就没有责任,消费者只有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主要是买卖合同)关系,他才能依合同担保责任,就瑕疵产品对自己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1842年英国高等法院受理的“温特博坦诉赖特”一案就是这方面最为著名的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11.
产品侵权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述了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特征、责任承担、损害赔偿等理论。提出了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观点:对于“产品”的内涵及外延应作合理界定;应进一步完善缺陷的认定标准;应确定产品的销售者承担严格责任的原则;应对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引起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加入WTO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产品责任制度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文章根据产品责任理论的发展和国外产品责任的经验,分析了我国目前产品责任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缺陷的认定、供应商的产品责任、贴牌制造商(OEM)的产品责任、企业法人变更后的产品责任和防撞性缺陷责任等,以期对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保护消费者利益,兼顾生产者、销售者的利益是世界各国产品责任法的共同追求.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处于初创阶段,在产品范围、缺陷及认定、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范围等方面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对立法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人工智能产品相较于普通产品最大区别在于其自主性,一方面体现在人工智能产品运作方式更具复杂性,它们能够自主决策与自主行为,处于"感知-分析-行动"模式,其运行过程为"黑箱"操作,难以为人类所探究;另一方面体现在产品侵权的致害主体更具多元性,除了作为传统产品侵权主体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外,还包括研发者,甚至人工智能产品本身。基于此,当前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存在困境。一是现有判断标准在人工智能产品视域下缺乏适应性,由于《产品质量法》中"不合理标准"的抽象性、复杂性与《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中"技术标准"的应急性、不确定性,现有标准的使用难以解决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问题;二是我国现有立法未将产品缺陷进行类型化认定,而仅对产品进行笼统的缺陷判断,在人工智能这一多元责任主体与多样未知风险的领域,该种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模式在适用时更为捉襟见肘。为将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实践规范化,在产品责任框架下应将缺陷划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及跟踪观察缺陷,这不仅有利于契合人工智能产品的归责原则,也与产品侵权责任各要素相对应。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司法认定标准应与有关主体应履行的义务相结合。具体而言,人工智能产品设计缺陷的责任主体为设计研发者,其应当履行安全保障、性能平衡、全面测试等义务,该缺陷采用"风险-效用"的司法认定规则。制造缺陷的责任主体为制造者,其应当履行配合设计预期效果与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制造的义务,该缺陷采用"对预期设计偏离"的司法认定标准。警示缺陷的责任主体为制造者、销售者,警示义务应当达到警示内容的充分性、警示时间的更迭性与警示语言的简明醒目性等要求,该缺陷采用"合理充分"的司法认定标准。跟踪观察缺陷的责任主体为设计研发者、制造者与销售者,跟踪观察不仅要求畅通产品的反馈渠道,也要积极定期对产品进行监察,更要及时对问题产品作出反应,该缺陷采用"个案认定,综合判断"的司法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15.
中国消费者受到外国产品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但维权面临困境。中国受害人近年尝试去美国起诉美国生产商,尽管还未有胜诉案例,但通过调解获得圆满赔偿的案例不少。美国法院一方面通过"长臂管辖"扩大司法管辖权,另一方面通过"不方便法院"原则限制外国原告到美国起诉美国生产商。选择适用何种原则,完全取决于能否保护美国当事人利益。中国消费者应了解美国法律本质并加以利用,达到维权目的。产品责任跨国诉讼有诸多优势,是目前解决中国产品责任纠纷的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16.
我国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单行法,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纵观上述立法,存在着诸如销售者责任归责原则立法矛盾,立法滞后于发达的市场经济的需求,立法类别多而杂等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唯有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完善产品责任法体系,加强中国产品质量的法制监管,提高中国产品质量,并且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内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一个由合同责任向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演进。我国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观点不一,现行产品质量法确立的产品质量归责原则是一种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与担保责任为辅的综合归责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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