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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岳德山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8,36(3):13-15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因一定事由的发生,归于具体特定而言.出于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和确定优先受偿的债权数额,最高额抵押权需要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所担保的债权仍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最高额抵押权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法定事由的出现而确定 相似文献
2.
最高额动产抵押融资是目前各商业银行广泛采用的担保模式,但相关配套登记规则的缺失已经成为这一模式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依体系解释,最高额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而且登记是最高额动产抵押权设立的对抗要件.最高额动产抵押权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不以基于一定的基础关系所发生者为限,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现在和将来一切债权均可作为担保债权.最高额动产抵押设立登记中无须登记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但必须登记最高债权限额,可以登记债权确定期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被担保的具体债权的发生、变更等无需办理登记.最高额动产抵押权确定之时应当办理确定登记,但是否办理确定登记并不影响确定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我国《物权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了最高额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特定性决定了其具有从属性缓和的特点,具体表现为成立上、处分上、消灭上的从属性。从物权公示、物尽其用和投资担保等角度考虑,我国不宜承认概括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是为了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其五种确定的事由需要详细分析。 相似文献
4.
岳德山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121-123
本文从两个方面讨论了最高额抵押的使用范围,一是概括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一是被担保债权的资格。笔者认为在确定最高额抵押范围时,必须注意权利平衡。既注意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又保护抵押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李霞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1)
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与普通抵押相比,其特殊性表现在从属性和特定性两方面。最高额抵押的成立应具备原因交往契约、极限额、决算期三要素。对最高额抵押担保使权的范围问题,本文主张应承认当事人间约定的概括最高额抵押之效力,同时并增设减额请求权和消灭请求权以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6.
史卫进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3(3):274-279
本文从最高额保证的特点、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责任范围、最高额保证期间和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单方终止权等四个方面,对《担保法》规定的最高额保证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本文的核心在于对最高额保证与普通保证的区别、最高额保证的责任范围、最高额保证合同期间与保证期间的区别和保证人单方终止最高保证合同的要件等在民商法学界有争议的问题和理论进行整理和批判,以期完善最高额保证的理论研究,并对《担保法》关于最高额保证方面的立法完善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7.
最高额保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水云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0(6):141-142
与普通保证不同,最高额保证具有自身特征.决算期是确定最高额保证范围的决定因素,由于某些情由的发生,最高额保证确定后也可以变更和消灭.除须具备承担普通保证责任的条件外,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还须具备担保的债权额已确定和债权已届清偿期两项条件. 相似文献
8.
阮传宝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10,11(6)
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有其重要的功能和价值.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之规定的有些简略,实务操作中存在一些困惑.本文主要从最高额抵押设定、所担保债权范围、变更、处分、确定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之建议:一方面应合理界定基础法律关系、所担保债权范围、最高额限额;另一方面应重塑最高额抵押登记制度,引入减额请求权、消灭请求权制度,以期望能对未来关于最高额抵押制度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麻巧妮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7(5):63-65
最高额抵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权有着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的特征,在实践中也表现出特殊的成立与实现要件。我国对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关系采取限制主义,在实务中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确定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变动都存在一些缺陷,我国立法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10.
程令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2):99-103
无权处分制度存在危害交易安全、易生欺诈且与权利瑕疵担保冲突等问题。原因在于宥于有物权合意必有物权变动的桎梏,未能正确处理公示与包含于债权合同的物权合意在物权变动上的关系。物权合意的成立、生效及是否发生物权变动由立法政策决定。债权形式主义下物权合意与公示在物权变动上的正确关系是物权合意有效,但不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11.
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为特征的金融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施晓琳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3):20-25
在我国建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的农村金融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它能促进农地资源有效利用 ,提高农地利用的效益。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农地抵押金融制度。根据我国实际情况 ,应消除现有法律上的障碍 ,设立类似于外国土地银行的政策性银行 ,主管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融制度 ,但在具体的抵押权规定方面 ,如对土地附着物的效力及抵押权实现方面应与一般抵押权制度相区别。 相似文献
12.
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符合现代民商法促进交易安全与快捷的价值取向和动产占有的公信理论。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抵押合同时以担保债权为目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抵押物是抵押人合法占有的动产等四个方面是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必然在原权利人、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合理配置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法律效力的关键。 相似文献
13.
以198份银行信贷员的调查资料为依据,通过建立多类别逻辑回归模型,分析林业政策对林权抵押贷款信用风险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林权登记管理政策、限额采伐管理政策、林权交易管理政策对林权抵押贷款信用风险的影响显著,指出政府应通过健全我国林权登记管理政策与完善限额采伐管理政策和林权交易管理政策等,以进一步维护金融交易安全,推动林权抵押贷款持续开展。 相似文献
14.
金路伦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2):15-17
论述了有关无效登记的留用问题,提出虽然目前暂时没有出现此种现象,但是不能否认在将来出现此种登记的可能,并且探讨了可能出现无效登记的留用的几种情形。通过对有可能出现的无效登记的留用问题的探讨,对我国登记制度的改革提出一点建设意见。 相似文献
15.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经济效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赞军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0(6):25-27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自美国悄然兴起后便成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金融发展的三大趋势之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缘何迅速风靡全球,可以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金融资源的重新配置,融资机制的创新和对提高金融效率的意义等三个侧面进行经济解释。 相似文献
16.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风险转移经验及启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时华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0(3):15-17
美国住宅金融业的迅速发展,主要归功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转移机制的建立。其一级市场上的混合保险担保模式和二级市场上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成功地将风险进行了转移。借鉴美国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住宅金融市场,对我国住房消费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尚彦卿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2):78-81
抵押是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理论强调抵押权之附随性,即附随于其所担保的特定债权。但是过分强调抵押权的附随性,有碍交易便捷和交易成本的最优化。德国、日本和瑞士等国通过抵押权的证券化,在充分发挥了抵押制度担保债权维护信用之功能的同时,亦保证了交易便捷和交易成本的最优化,使这一矛盾得以缓和。这一立法模式可兹借鉴。 相似文献
18.
严燕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6-10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已经在全国很多地区开展试点,但是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障碍阻碍了其发展.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中既存在政策层面与立法层面态度不一致的问题,也存在政府某些领域过度干涉和某些领域不作为的矛盾.为更好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一方面要从立法层面对不合理的规定加以修改或废除,并制定新法,在抵押关系当事人、标的物、实现规则、生效规则等方面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政府应当提供更好的服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提供基础服务. 相似文献
19.
基于1 173个贷款样本数据,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信用风险影响因素并预测违约概率,依据CreditRisk+模型,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信用风险衡量进行研究,并进行了压力测试。研究表明,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信用风险主要受到抵押土地因素、保险与政策因素的影响;影响因素的风险程度具有次序性;贷款期限和农业生产周期不匹配是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面临的突出矛盾;土地经营权来源不同的贷款风险程度存在明显差异;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占VaR比例结构合理,极端情景出现时预期损失会有明显波动。提出应瞄准贷款对象、精确贷款条款和强化风险处置,促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20.
张涛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3):75-78
现代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具有开放性、功利性和权利义务对称性的特质。契约关系中所蕴含的自由交往、利益本位、权责对等的理念恰好与现代诚信的特质相一致。在经济、社会日益契约化的当代中国,合理引进和倡导契约理念,无疑会为现代诚信的构建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建立起现代诚信坚实的基础性资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