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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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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航空承运人责任发展史的角度观察,中法两国航空承运人责任的沿革与发展均以归责原则与赔偿限额为核心,但法国始终处于推动国际民航私法发展的地位,而我国则存在没有跟随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完成航空承运人责任现代化的现实问题。且中法两国在国内法与国际民航私法的关系上,以及国内法中民用航空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上存在很大不同。法国对航空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对我国航空承运人责任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归责原则的嬗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归责原则在国际航空法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保护幼稚的民航业。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过错推定原则,促进了航空运输业的发展。但其缺陷也日益暴露出来,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引入严格责任,适应了航空业新的发展要求。这主要是受到社会价值观念转变、航空技术发展、过错责任不足、事故原因复杂多样、保护托运人等因素的影响。文章运用法理学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系统考察这一发展进程,籍此揭示航空运输承运人归责原则的多样化、特殊化、归责标准客观化、免责事由递减化、托运人利益逐步强化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3.
航班延误属于履行迟延,其界定应采合理期望说为宜。中国对延误的立法分类极不合理。国际航空延误归责原则一直坚持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欧盟的航班延误责任制度历经了萌芽、成熟和完善期,目前以条例修订和司法判例完善乘客权利的保障措施,并仍将继续加强。中国航班延误纠纷愈演愈烈的根源在于相关立法位阶低、法律空白多,航空公司往往钻法律漏洞,逃避法律责任。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首个航班延误管理立法的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中国加强旅客权益保护的立法趋势,但它仍处于欧盟立法发展的下位阶段。在对比分析中国与欧盟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对中国航班延误责任立法制度和具体实践提出弥补承运人义务的法律空白、细化免责事由等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4.
我国航空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因航班延误导致的冲突日益激烈,但立法上的空白导致行政执法中无法可依,使航空消费者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美国航空消费者保护法规内容全面、精细,针对性强,并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是立法的法定程序,再加上美国运输部和承运人建立的良好互动关系和美国运输部强有力的行政执法行为,使航空消费者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的维护。美国有关航空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实践,对于我国的航班延误立法、航空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航班延误的治理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由于政治、经济和历史的差异,海峡两岸对承运人航班延误的规制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差异。通过比较分析发现,两岸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存在问题,航班延误内涵模糊,承运人责任限额不明确,航空延误险存在立法空白,中国大陆地区承运人的免责事由过于宽泛,承运人的附随义务模糊。对此,应明确延误的认定标准和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增加航班延误险的规定,减少中国大陆地区承运人免责事由,规范中国大陆地区承运人的附随义务。  相似文献   

6.
消费侵权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是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笔者认为消费侵权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 :过错责任原则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7.
消费侵权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文章认为消费侵权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8.
航班延误问题在航空客运合同纠纷中日益凸显,并逐渐开始以延误常态存在,但目前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对航班延误的定义、标准和后果承担等认定不一。事实上,航班延误存在合理延误和不合理延误之分。在发生合理延误时,承运人必须履行其勤勉义务;发生不合理延误时,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不正常航班服务标准》是国内第一个由承运人承诺并细化的航班延误服务标准,虽然该标准首次明确了对因承运人所致的延误时间在4小时以上的情形进行经济补偿,但在补偿额度和承运人义务细则上仍与航空法完善的国家存在差距。  相似文献   

9.
为建立高标准的航空旅客保护机制,加拿大《航空旅客保护条例》从沟通、航班延误、航班取消、航班拒载、停机坪延误等方面为承运人设定了严格义务,并通过设定给予旅客待遇标准和最低赔偿标准来确保旅客获得明确、一致的权利保护。《航空旅客保护条例》对承运人义务类别的精细设定体现出强化旅客权益保护的立法趋势,然而,对国际航班延误的索赔规定涉嫌违反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排他适用性。中国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立法应批判地借鉴《航空旅客保护条例》的经验,一方面,应避免对国际航班适用航班延误赔偿责任违反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承运人的告知义务、细化免责事由、明确国内航班延误情形下的赔偿责任等措施来提高航空旅客的权益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10.
论客运航班延误及其民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航班延误是航空运输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目前,不论国际公约还是我国国内法中都没有航班延误的确切定义,对延误后的民事责任也没有作出系统、完整的规制.航空旅客运输中的延误是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抵目的地.根据延误原因的不同,延误后承运人的责任可以分为合理延误下的民事责任和不合理延误下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国际民航组织1999年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蒙特利尔公约》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它对各国国内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蒙特利尔公约》采用两级责任制度规制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即对乘客人身造成伤亡达到10万特别提款权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超过此限而无任何限制的适用举证倒置的推定责任原则.韩国已与2011年4月29日通过了商法典第6部分之国家航空运输法,该法明确了对乘客以及行李和货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条款,并采用了《蒙特利尔公约》中的主要责任原则.韩国有关航空承运人责任的国内法将有效解决在运送乘客、行李和货物方面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争议,并在其规定的抗辩和限制范围内,为受到损害的乘客和托运人提供适当赔偿.  相似文献   

12.
在分析《蒙特利尔公约》的产生原因和发展过程的基础上,采用比较和归纳的方法,总结了国际航空运输侵权责任的发展趋势,认为国际航空侵权的归责原则由推定过失责任向严格责任发展,损害赔偿范围不断扩大。目前,中国的航空运输侵权责任立法主要存在归责原则僵化及责任限额过低的缺陷,因此有关立法应修改归责原则和提高责任限额。  相似文献   

13.
《海商法》作为中国多式联运法律领域重要适用法,存在迟延交付问题的立法空白,而如果适用《合同法》则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行业发展也迫切需要解决多式联运迟延交付问题。在诸多迟延交付问题中,迟延交付责任限制问题是焦点。通过比较三大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规则对迟延交付问题的不同立法路径,且详细分析了中国《海商法》对海运迟延交付问题的规制及其问题,发现中国多式联运领域内的迟延交付及其责任限制问题应当从补充完善迟延交付的概念、确立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范围及设立相应的责任限额等几方面妥善解决。  相似文献   

14.
以民商法和运输法律的基本理论为依据 ,以现行世界上货物多式联运的主要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为基础 ,借鉴法律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和观点 ,评析现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 ,提出确定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应采用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限额 ,以及完善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在全球商业竞争日益加剧的形势下,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在国际货物贸易申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由于没有一部统一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规则,且我国关于国际多式联运的法律规范十分不完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确定、责任追偿以及责任举证和抗辩没有规范统一,这种现象制约了我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责任追偿与抗辩等相关问题,以期能对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航空旅客运输实践中,航班延误、航班超售与航班取消致使旅客行程延误常有发生,而航空公司对旅客行程延误的处置却存在损害旅客权益的现象。借鉴欧盟航班拒载、取消与延误下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文章统一把航班延误、航班超售与航班取消归结到旅客行程延误中进行旅客行程延误处置法律制度构建的讨论。在这一制度的构建中,需要确保旅客对行程延误原因及航班超售实情的知情权;需要完善旅客行程延误赔偿法律制度以确保旅客求偿权的实现,区分合理行程延误和不合理行程延误的赔偿,并对赔偿范围和赔偿责任限额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7.
30年(1979—2009)来,航空运输法律问题的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研究著作、期刊论文和学位论文都有很大成绩和进步。但是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研究还比较薄弱,航空运输法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需要创新,研究成果的数量、质量和层次也有待进一步提升,今后的航空运输法研究依然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18.
航空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国际航空运输责任立法的新时期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对保护航空运输事故受害人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自2003年生效实施10年来,公约规定的责任保险的范围、投保的主体以及保险额的界定等问题在理解和运用上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对实践构成极大羁绊,具有“软法”性质,实则是一个空虚的法律构架,容易造成“统一”的公约出现“非统一”的怪状。2013年正值公约实施10周年之际,有必要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讨,以实现公约适用的统一价值和落实公约义务。鉴此,在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法》时,建议补充责任保险的内容,明确保险的范围、最低保险要求和违反保险要求时的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19.
如今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实践中,货运代理人已逐渐突破了传统的定义,以代理人、缔约承运人等身份参与航空运输。不能一概将货运代理人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代理人.而应当结合航空货运单、当事人间合同的具体规定、货运代理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货运代理人收取合同对价的方式以及当事人的交易惯例等因素,综合判断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并确定其法律责任。中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公共运输企业才能成为缔约承运人,这样的规定不利于明晰货运代理人的真实身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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