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企业整顿,也称公司重整,或称公司更生,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时,为防止企业破产,经公司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公司企业实施强制治理,使其复兴的法律制度。在国外,也称为破产保护制度。公司整顿制度首创于英国,称为公司整理制度。后来,传至美国(称公司重整)、日本(称为公司更生)等其他国家,逐渐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继和解制度之后防止大企业破产的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商品生产的历史从来就是竞争发展的历史。人类社会为了解决竞争中失败者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以及债权人之间为各自利益的实现而竞相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所形成的  相似文献   

2.
企业破产实践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单飞跃企业破产是市场竞争机制与优胜劣汰规律对亏损企业所作的法律上的死亡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行以来,实践中破产企业的数量日益增多,同时也显露出一些值得引起注意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3.
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议,由国务院经济法规中心和有关部门参加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宣告破产。在我国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是繁荣经济的一项重要改革。这项制度的实行,对振兴我国保险事业将发挥重要作用。一、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财产保险复盖面  相似文献   

4.
作者在(台北)《法令月刊》1991年第46卷第6、7期发表文章,探讨有关台湾破产法的一些问题,如:公司、法人债务超过可否和解;非法人团体有无和解或破产能力;债务人声请和解后其无偿行为是否自始确定无效;凡依职权宣告破产者,是否一定须宣告,法院有无审酌不予宣告的权力;法院撤销和解,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可否抗告;  相似文献   

5.
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议,由国务院经济法规中心和有关部门参加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宣告破产。在我国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是繁荣经济的一项重要改革。这项制度的实行,对振兴我国保险事业将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6.
随着国务院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政策和库区企业搬迁政策作出了调整,库区的搬迁企业将会实施大规模的破产和关闭,而破产和关闭中存在的许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本文论证了库区企业玻产、关闭的必要性,破产、关闭的范围和基本条件以及法院审理搬迁企业破产案件的程序和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7.
跨国金融机构破产管辖权包含跨国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应该由哪一国法院受理及受案法院的破产程序和裁决及于哪些国家。跨国破产管辖权标准的多样性一方面反映其管辖权确定的复杂性和连接点的可选择性,另一方面也将导致跨国破产管辖权的冲突。跨国金融机构破产条件、提起破产主体、破产受理机构、破产政策、破产清算令生效、破产程序承认与协助的法律冲突,使得其法律选择更加艰难,但其基本规律是,除特殊情况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均选择法院地法。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法》对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自施行以来,在实践中已得到充分的运用。但在实践中对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也有不尽理解的,有的将破产还债程序与破产宣告混为一谈。为此,本文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企业法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的救济措施,破产还债程序的两个不同阶段及其效力等进行阐述。重点阐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分两个阶段进行的,第一阶段是破产准备阶段,是企业可能得到自救的阶段,第二阶段是破产宣告,是实体清算阶段.  相似文献   

9.
仙琚公司破产重整案作为我国法院适用《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的第一案,不仅体现了我国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方面的能动性,也折射出《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定仍存诸多有待完善之处.为实现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公平与效率价值,法院一方面应当利用其所拥有的批准权对未出席债权人会议或者投反对票的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护,另一方面应当借鉴美国破产法中的“净收益资本化法”确定重整计划草案是否满足“不低于”的法定标准.另外,《破产法》也应当通过另设投票分组或者例外允许其作为普通债权人表决的方式对未能全部受偿的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护.  相似文献   

10.
破产和解制度作为破产企业再建型程序之一,与破产重整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并列为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三大支柱性制度。然而,自中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和解制度尚未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直接导致了破产和解制度在法律价值、制度规范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分离。有鉴于此,在肯定破产和解制度法律价值的前提下,有必对破产和解制度的制度规范进行深度反思,进一步改进破产和解制度的监督机制,并创设破产和解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破产清算制度之间的转换机制,以增强破产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接受度与可操作性,从而真正确保破产和解制度在法律价值、制度规范与司法实践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11.
在企业经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制度设立的重要目的在于保障破产债权的公平分配。在众多形态各异的企业破产中,关联企业的破产基于其固有的特殊性,对于其破产过程中如何更好地进行破产债权的保障更值得进行探讨。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破产债权保护的相关制度的不足越来越明显。由于企业从设立到退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对于破产企业债权的保障也应从企业设立时就开始,通过“前端”到“后端”的连续制度设计,构建好关联企业破产债权保障的完善机制。  相似文献   

12.
破产清算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破产清算人(我国称破产清算组)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在我国目前有诸多因素妨碍破产案件公正、迅捷和有效处理的情况下,建立一套完善的破产清算人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本文试图围绕有关破产清算人的法律地位、破产清算人的任职条件、破产清算人的一般职责和义务以及建立我国的临时破产接管人制度等若干基本问题,结合我国现行企业破产立法的实际作一些分析。  相似文献   

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成为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紧迫问题。企业破产的政策模式保证破产行为在法律规制和政策规制的基础上有序实行和推行。目前,我国存在着政策模式不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和要求的情况,导致企业破产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全符合国情等弊端。急需企业破产的政策模式有待创新,破产机制得以健全,政府职能的转变与企业自主权得以真正落实  相似文献   

14.
下半年以及明年的企业改革将推进一些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破产试点。 企业破产是企业法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企业法人)的申请,终止企业法人资格,对其法人财产强制清算,以保障债权人或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程序。为了达到通过企业破产实现结构调整进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的,在推进企业破产的改革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和  相似文献   

15.
新破产法虽然摆脱了行政之手,却赋予了法院过多的权力,导致法院在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关系上发生错位。基于破产程序非诉讼法律属性的原理,人民法院不宜在破产程序中居主导地位,而应是中立、独立的裁判者、监督者。我国可考虑建立政府破产管理专门机构、管理人协会来理顺法院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通过明确债权人会议对于管理人的选任权、赋予债权人会议对于管理人报酬以及费用等事项的决定权,来理顺法院与债权人会议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破产法实行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制度。这一制度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 ,但从目前企业破产法实施的实际情况来看 ,这种破产制度有很大的局限性 ,造成该破不破、破产欺诈、债权人利益受损、国资流失等诸多负面后果。我国的破产法应对破产申请制度进行重大改革 ,逐步建立起债务人破产申请义务制度和强制破产制度 ,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相似文献   

17.
贺丹 《东方论坛》2016,(2):128-128
破产重整程序因其“挽狂澜于既倒”的实践魅力,在被引入多国破产法,从而成为破产从业者的重要职业内容的同时,也在世界范围内吸引了大批学术研究者的视线。毫不夸张地说,重整程序是围绕重整计划进行的法律过程,整个破产重整程序就是一个重整计划的提出、谈判、通过过程。从重整的角度,关于破产财产的法律规则、关于重整中的营业控制的法律规则、甚至破产清算分配规则,都会影响到重整计划的谈判与博弈。债务人、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一切争夺,其目标都是要将自己的权益落实在被通过的重整计划的字句之中;破产从业者和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确保重整计划的公正、公平和可执行。因此,从重整计划入手对破产重整程序进行观察是一个颇具扩展度的视角,这也正是丁燕博士《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法律问题研究:理念、规则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下称“丁书”)所采用的观察视角。  相似文献   

18.
一、破产与兼并的关系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正常现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法则使一些企业没有实力继续生存,没有能力继续参与竞争。这些企业的出路只有两条,要么被别的企业兼并,要么进行破产。企业到底是破产,还是被兼并,必须仔细权衡。本文从二个方面对破产和兼并作比较。 (一)行业因素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从其法律地位上说,我国破产法上的债权人委员会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自治的体现。债权人委员会不是破产程序的必设机关,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代表机关,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全体之利益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它不是债权人会议的代理人,有自己的职权范围和权利义务。从其与管理人的关系上看,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债权人委员会与管理人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由法院作出决定。  相似文献   

20.
破产监督人设置必要性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公正和效益是学界普遍公认的程序的内在价值目标或目的性价值,在破产程序设计中,应始终以这两大价值目标为衡量标准。破产监督人是保证公正清偿,实现程序效益不可或缺的重要机构。破产程序中的法院、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都难以担当日常监督的重任;和解程序为不法债务人提供了实施侵害债权行为的可乘之机,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也难以准确到位;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至指定破产管理人前,债务人财产实际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破产犯罪呈现日益上升趋势,危害巨大。因此,为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失控,优化各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加强日常专职监督,防范破产犯罪,在新破产法中增设破产监督人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