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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审判解释的价值目标、解释异化、阻却机制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审判解释的价值目标、解释异化、阻却机制的思考蒋大兴如果说审判的功能在于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获得公正、合理的裁判,那么法院和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司法效力的审判解释则是连结法律和案件的不可或缺的中介。但是,审判解释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2.
司法自由裁量权既是司法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司法活动中的一种权力运作方式.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既涉及相应的制度建构与机制建立,也涉及制度、机制与法官日常活动相结合并产生良性互动的问题:既要实现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又要保障司法裁判的积极性和适应性,从而调动法官的积极性,有效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入手,外部制约包括立法制约、程序制约和责任机制的建立;内部制约包括优化审判组织结构、完善审判公开制度、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功能、健全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3.
司法过程中法官分别对法律规范及事实作出解释,并在两者的循环往复中形成最终的法律解释。此过程并非法官的单向、孤立行为,律师也会参与其中。律师以利益导向性作出自己的法律解释,并以沟通的形式寻求法官的理解与认同。因为法官角色的多面性,以及法律解释所考量因素的多元性,律师与法官的沟通并非简单的直线型,而是一个多维度的复杂过程。通过这种多维度的沟通,律师与法官取得法律解释所隐含的社会语境中的共同价值、理念,以及社会责任的合意与认同,协助法官完成其对事实及法律规范的解释,并通过抗辩式博弈进行法律论证,从而使法官的法律解释更具正当性与可接受性。律师与法官的沟通是否顺畅,亦是决定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4.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本质特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与约束的统一性。基于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能存在于判断和认定案件事实阶段,而不可能存在于法律适用阶段。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指法官判断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最终受制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而不是受制于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相似文献   

5.
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司法哲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和谐社会的建构应以法治为根基。法治在司法上表现为认真对待规则,重视文义解释,尊重法律文本的权威。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体现了法官释法的两种不同的司法哲学,其主要分歧在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或限度。当下的法官拥有广泛的法律解释权,司法能动处于无序状态,应予以合理规制;法官应当奉行司法克制主义,认真对待和尊重规则,依据法律文本的含义解释法律,从而建构裁判规范,以确保法律意义的安全与稳定。  相似文献   

6.
《社科纵横》2015,(2):66-70
仅仅依凭空洞的口号或简单移植西方法律难以实现法治之梦,要将法治中国从抽象符号具象化为行为逻辑,就必须依赖富含智慧的司法活动和对作为中国最坚实基础的乡土社会的真正关怀,从法律文化的视角去审视中国基层司法,探寻基层司法改革的路径。乡土社会笼罩在饱含着自身与现代城市社会截然不同的文化理念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下,基层司法实践呈现出乡土化运行的实践样态。针对基层司法实践中的调解优先、同案不同判和司法不独立等现象,必须革新观念,通过完善案件评价机制、深化司法公开制度、建立司法协商制度等举措,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制度予以规范,以求真正实现"法治中国"的理想。  相似文献   

7.
司法能力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而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无疑是提升和保证初任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环节。两大法系法官遴选制度的经验表明,只有将法学教育、法律职业考试、司法实务能力的培训与考核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才能确保初任法官乃至整个法官职业群体的司法能力。通过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法官遴选制度的演变,可以看出目前中国法官遴选制度与法官司法能力建设之间尚缺乏契合性与系统性。  相似文献   

8.
李静 《求是学刊》2006,33(4):93-98
文章试图从司法裁判过程的不同阶段,说明在证明案件事实、明确规范事实、得出个案法律结论的活动中,实体正义的困难和不确定性,得出实现实体正义的科学研究的理论前提;并指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一般关系和强化程序正义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9.
转型中国的现实决定了中国行政审判法官在致力于完成克制司法这一现代性课题之时需承担起能动司法的任务。在常规案件中,以克制为基本立场,追求法律形式理性,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行政国时代尊重专业化行政的必然结果。法官对法律形式理性的坚持,自觉抵制法外因素的影响,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强化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印象。在疑难案件中,能动司法克服人类理性的局限性,有效回应转型社会需求,并通过个案审查的形式逐步确立对行政权力的全面控制,从而完善法律之治。然而,能动司法有其难以避免的正当性和能力不足问题,在中国行政强势的背景下,甚至可能沦为行政机关借以实现行政目标的工具,因而需谨慎为之。  相似文献   

10.
在法律领域,特别是在诉讼等争端解决领域,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简化简单多数和优化复杂少数实现最优司法资源的配置。司法机关简化简单多数,是要在保证法律主体基本权利的前提下,本着简化程序而不简化权利的原则降低司法活动的边际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并促进司法公正。基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定量分析结果,中国刑事司法领域通过简化简单多数来优化复杂少数的资源配置机制还有较大空间。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认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程序的实施,需要充分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并提高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的司法效率,才能在整体上科学配置刑事司法资源并有效促进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1.
张茂元 《社会》2005,5(3):148-17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不过在实践中法官的审理逻辑更复杂。以我国西南地区的基层环境侵权案件为例,我国的基层法院一方面按照法律程序对环境侵权案件进行审理,另一方面在审判中“坚持服务大局”,因此,法官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做文章”是一项不得已的实践策略。自由心证制度起源于17世纪英国的普通法法院,以新教革命之后“良心必须是自己形成的”原则为伦理动机。自由心证原则在当代中国的命运如何,不仅取决于法治的顶层设计是否完善,还取决于中国社会能否实现“生活之道的伦理理性化”。  相似文献   

12.
论法律推理中的利益衡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仲衡 《求是学刊》2003,30(6):81-86
法律推理中的利益衡量是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重要思维视角和思维方法,本文探讨了法律推理中利益衡量产生的司法实践条件和理论背景,分析了它的概念及运行过程,阐述了研究法律推理中的利益衡量问题所具有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3.
黄旭东  邓娟 《探求》2012,(6):46-54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检察机关对不符合抗诉条件或没必要抗诉的民事申诉案件促成当事人和解,能动地解决纠纷,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基础。不过,民事检察和解只是一种检察实践创新形式,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检察和解过程潜伏司法行政化倾向,和解协议的效力有限。因此,为避免民事检察和解陷入“内卷化”危机,应将和解与抗诉相结合,促进检法合作,建立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规范检察和解的具体程序,从而实现民事检察和解机制的整体化构建。  相似文献   

14.
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特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古代的法官责任制度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规范详密。它强调给错判案件的司法官吏以刑事惩罚和行政处罚,但不要求他们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而其立法却与实践相脱节,法律规定很严,实际执行的很少。它的发展充满了孤立性、排他性,又不可避免地带有保守性、专断性。它虽然是皇帝实行专制主义统治的重要工具,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使人民少蒙受法外冤狱和摧残的积极意义。可以说,这一优秀的文化遗产,在世界诉讼史上是一个陵起的高峰。今天探讨这一制度,对于我们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不无裨益的。  相似文献   

15.
韩振文 《求是学刊》2014,41(6):90-95
<正>一、问题的提出1在当下境遇,我国法治逐步迈入法律方法论的时代,司法实践中法官越来越重视对法律方法的运用和反省。然而,由于我国法学长期缺乏方法论的规训,没有接受过严格的法教义学传统的训练洗礼,司法实务中法官对法律方法的运用只是初步的自觉。换言之,法律方法论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仍不明显,对法官提供的智识性贡献仍非  相似文献   

16.
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对立源于司法之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的紧张关系,两者的统一即建立在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融合的基础上。司法的过程须符合职业理性的要求,法官要排除案外因素干扰,司法论述的逻辑需遵循正当程序规则。同时,法律的经验性和司法的社会性决定司法理性须渗入生活理性,而生活理性要求司法摆脱法律教条主义的拘束,法官对案件可能涉及的常识有足够见识。为调和司法之职业性与社会性的关系,立法需立足社会生活,融入生活哲理;司法亦需完善陪审员制度和建构"法庭之友"制度以接纳生活常识,法官的思维更应在逻辑与经验之间寻求平衡。在此基础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才会得以实现内在的统一。  相似文献   

17.
当前对某些大型企业开出的“天价罚单”并不是反垄断法的代名词,其并不能反映中国反垄断法的真正实施状况.中国六年来的反垄断法律实践表明,反垄断法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从分析实证主义的视角来看,这种不确定性是由反垄断立法无法限定反垄断案件的司法适用所导致的,但这种分析路径忽略并遮蔽了垄断行为的复杂性.事实上,是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导致无法通过立法规则制定来达致司法适用的确定性.立足于此种复杂性,从社会功利主义视角来分析,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与作为生成其背景的多元利益变动和多元价值平衡不可分割.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指引反垄断判决充分面对各种利益、各种价值进行衡量和选择,以达至实质的合理性.由此,中国反垄断法的未来应该更加关注法院的作用,构建全新的立法和司法关系.  相似文献   

18.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合意型司法的一种,属于司法交易行为。鉴于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状况,对于污点证人的豁免应采取刑事责任豁免的方式,证据使用豁免无法达到良好的效果。对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适用案件的范围方面不宜有限制,应将污点证人的豁免权赋予法官和检察官,由他们根据案件和犯罪行为人的综合情况裁量决定。为避免豁免权的滥用,可以通过限制裁量权和设立相关配套监督机制来加以控制。在程序设置方面,参考德国的法院和检察机关协商机制和检察机关不起诉权能相结合的方式,确立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行使的豁免权赋予机制,是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和司法机关组织机构不变的情况下,最具有可行性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程序设置方式。  相似文献   

19.
美国传统少年司法曾经长期不受正当法律程序的约束,这样的特例被认为是为了有利于保证罪错少年获得最有利的处遇。但这样的观念和实践在1967年高尔特案件后开始改变,罪错少年也逐步获得了类似成年罪犯那样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利的保障。与美国少年司法进行正当法律程序改革之前相似,中国目前对于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的处置,同样基本上没有任何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这样的状况急需改变。  相似文献   

20.
只有法官具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和威信,才能对引起当事人利益冲突的事实或法律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司法判断;只有司法裁判具有足够的说服力,才能使司法获得公众信任;只有社会公众认同司法的确定力,才能产生对司法过程及其结果的信任和尊重。因此,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自治力、司法说服力和司法确定力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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