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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从刑事政策的视角看,醉驾入刑是立法机关所作出的一项正确选择。作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醉驾具有入刑的必要性。此外,面对日益严重的醉驾现状,原有的处罚已不足以抑止此类违法行为以充分保护公共交通安全,故将其入刑亦符合刑法谦抑原则的要求。然而,具有入刑的正当性,并不代表立法规定本身及实施过程中的完美性,入刑后存在的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2.
贿赂犯罪群是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等关联型犯罪罪名的集合,个罪间在设定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时相互参照,形成了体系内平衡的关系。《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和行贿罪起刑数额的设定欠缺体系性考量,可能导致刑罚不均衡。明确贿赂犯罪刑事政策、实行量刑起点差别化、继续制定司法解释予以完善,是维持贿赂犯罪群体系平衡的可行方式。  相似文献   

3.
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侵犯的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权益和正常的司法秩序。诉讼欺诈在我国仍处于立法空白状态,由此所导致的诉讼欺诈"同案不同判"现象比较严重,司法实践中对侵财型诉讼欺诈一般按"三角诈骗"来处理,对非侵财型诉讼欺诈按有关妨害司法秩序罪处理。立足于刑法特有的规范价值和防卫功能,在刑法中增设诉讼欺诈罪是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规制的必然选择。在诉讼欺诈入罪的基本立场下,有必要从刑法视角对诉讼欺诈进行"三元"解构,宏观上探寻诉讼欺诈入罪的必要性,中观上厘清诉讼欺诈应有的内涵和外延,微观上配置诉讼欺诈入罪的罪刑当量。  相似文献   

4.
我国新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但它存在的正当性如何仍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个案例的考察,指出这个规定在我国既不具备历史动因,也不具有实践上的实质意义,因而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在裁量刑罚时,首先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要考量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个体反社会人格因素。危险驾驶罪要实现量刑均衡,首先要厘清自身与相关犯罪的界限问题。其次,制定该罪的"罪刑阶梯表"是实现量刑均衡的有效途径,法官可以根据罪行轻重以及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逐格选择适用拘役、罚金及缓刑。  相似文献   

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化后纷争不断 ,有的论点称该罪“违法” ,似乎从根本上怀疑该罪的正当性。而刑法的正当性问题又是刑法存在的最根本前提 ,如果没有了正当性 ,刑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其行为主体的作为义务———“说明义务”来源于财产申报制度等一系列“阳光法案” ,其在客观方面的要求即“说明义务”也与宪法及刑事司法原则是一致的 ,因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创制具有其正当性依据  相似文献   

7.
向未成年人传播危害信息,轻则危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重则诱使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致使未成年人和社会两受其害。当前,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在规范内容上存在零散性、滞后性与不彻底性等问题,结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国际经验和本土现实需求,亟待在刑事立法上增设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基础性罪名。基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25条禁止性规范的启示,我国刑法应增设向未成年人传播危害信息罪,以尽可能切断危害信息流向未成年人的渠道,强化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前置保护与行刑衔接综合保护。  相似文献   

8.
虚拟财产是计算机网络发展下的新生产物,其现实的社会价值一直存在争议,从虚拟财产自身的特性和价值的认定上来确定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以适用传统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对侵犯虚拟财产入罪进行合理性论证,有利于更好地应对网络环境下虚拟财产对传统财产罪对象理论的挑战。  相似文献   

9.
2016年两高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一直存在争议的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提供指导。然而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却引发新的适用争议,其缘由既有司法解释准立法化的原因,也有立法规范不明确的原因。为实现污染环境罪的正确适用,应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重新理解环境立法与司法解释之关系,确定环境法益具体危险的入罪标准,并在司法认定中正确把握入罪中的具体危险和因果关系等要素,同时也应在制度上减少“规定” “解释”等准立法形式的司法解释,引入污染环境案例指导制度和相关专家制度,真正实现污染环境罪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10.
嫖宿幼女罪脱胎于强奸罪而单独设罪,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超出立法意图的操作困境,使得在对嫖宿幼女罪的定性、量刑、打击预防力度等方面都出现了司法层面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对该罪的立法沿革、犯罪构成、刑事责任追究等方面分析其与强奸罪的关系,从而论证嫖宿幼女罪的立法缺陷。可取的做法是废除嫖宿幼女罪,而嫖宿幼女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从而在刑法上给予幼女身心健康以最大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一些学者否定我国司法对民间"放贷型高利贷"①以非法经营入罪的合理性。其哲学价值论否定在强调高利贷的自由时忽视了秩序与公平以及自由的虚假性,在强调高利贷的效率时忽视了其他价值以及效率的多维性,而且其效率只是一种假想,缺乏实证支持,而实证的结果却相反;其刑法解释论否定忽视了高利贷犯罪与高利转贷罪和赌博罪的显著不同以及竞合情形的处理,有误解刑法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之虞。基于中国犯罪观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考量,对"放贷型高利贷"司法入罪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2.
在明确财产类犯罪的入罪数额基础上,当具有特定情节时,数额减半可以入罪,是近年来司法解释的一种特有现象.数额减半入罪可以克服中国刑法中对罪量要素的僵化适用,其中"数额较大"应综合相关情节进行整体评价;由司法解释明确罪量标准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同时,适用累犯条款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同司法解释在适用"数额+情节"解释模式时应尽量保持体系统一.  相似文献   

13.
“吃空饷”是一种在编不在岗、不工作却领取薪水福利的违法行为。从整体看,“吃空饷”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运动式的行政治理已无法有效遏制“吃空饷”现象的泛滥,必须以刑法手段进行惩治。尽管许多“吃空饷”是以合法形式表现出来的,但不能掩盖其实质上的非法性。从犯罪的特征来看,对“吃空饷”行为应区分情况入罪,分别入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诈骗罪、滥用职权罪、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等。另外,针对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非犯罪化处理现象和刑法大网过疏的问题,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犯罪化处理原则,解决“吃空饷”所涉及的滥用职权犯罪的追诉问题,并在《刑法》修正案中扩大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14.
15.
醉驾入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一个亮点,然而它的适用与理解引起了法律界和实务界的争议。如何理解醉驾入罪的客观内涵,准确适用法律,是法律界和实务界都需要面对的问题。文章通过对该罪的立法意义、法律理解、处罚标准、刑罚责任等进行解析,试图准确理解并适用该罪。  相似文献   

16.
对"以刑制罪"审判逻辑的利弊分析和价值权衡表明,传统的三段论式的刑事审判思维与现实主义背景下的以刑制罪的逆向思维是互相补充、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以刑制罪"思维方式具有"必要的结果先行""能动的司法观念""实质的推理过程""司法的综合效果"等显著特征,而罪刑法定的原则是其坚守的底线。虽然,"以刑制罪"在网络新型疑难经济犯罪认定中有其适用的内在需求和现实空间,但在适用"以刑制罪"的过程中,应以"社会价值""法益内涵"和"刑事政策"作为权衡正当性的限制维度。检视"平台积分套现"以及"网络批量虚假注册"两种新型的网络经济行为可以发现,妥当适用"以刑制罪"更能实现社会整体的价值目标,获得更大程度的公众认同。  相似文献   

17.
继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作出规定以来,1997年《刑法》明确地设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利用刑罚保护商业秘密。同时在经济活动中,我们应当弱化刑法干预度,严格入罪标准,缩小犯罪圈。侵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经济失范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理应受到制裁;但这当中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时,才进入刑法的调整领域。  相似文献   

18.
福利权利已被确立为一种法律权利,但是它的性质与正当性问题依然受到广泛的讨论与质疑,有关的知识争论早已超越法律或法哲学的范畴,成为福利哲学、社会政策意识形态的核心问题之一.福利权利正当性问题的本质在于国家福利供给责任与个体自由之间的关系,这直逼社会政策研究的核心问题,对当前正迈入社会政策时代的中国而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福利权利持反对或否定立场的主张可概括为后果论、社群价值论和个人自由权利论,辩护或肯定的主张则主要包括市场批判和校正论、公民身份论和积极自由论.本文认为,从福利的本质是扩展和实现个人实质自由的条件这一前提出发,福利权利的正当性证明需要解决以下三方面问题:福利能否成为权利;福利何以成为权利;福利权利如何得以保障.  相似文献   

19.
探寻一条科学的入罪路径是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刑事规制的前提。我国刑法的入罪路径包括司法入罪化和立法入罪化。在立法时机成熟之前,应充分利用现有立法资源,先行实现部分科研不端行为的司法入罪化。但是,科研不端行为的司法入罪化很难实现法益的全面保护,并且,某些特殊的科研不端行为无法通过司法入罪化的方式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走立法入罪化的路径,通过创设新罪来规制科研不端行为,才应是最终的选择。科研不端行为的立法入罪化不宜采用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而应采用单行刑法的立法模式,并以此为将来刑法典的全面修订积累经验。  相似文献   

20.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合理性及其立法改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应当入罪的探讨,针对的并不是应否弥补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疏漏,其焦点在于是否应当将原本属于行政处罚范围的若干行政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受当前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行政制裁明显乏力,因此将若干情形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必须要注意对入罪的范围和程度加以限制;同时,更要认识到,就对危险驾驶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防治而言,关键在于形成多种社会治理手段的整体合力。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设计应从罪状与法定刑两个方面同时加以改进:一方面,应在罪状中适当增加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并对各种行为方式均设置"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等限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应在法定刑中增加"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和"单处罚金"的刑罚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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