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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依据中国合同立法相关条文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但中国立法对于如何理解重大误解的内涵却缺乏明确规定。通过参照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认为中国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制度必须建立在严格区分错误和误解的基础之上,并且重大误解只能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用语,其内涵应界定为错误。在认定合同是否成立上,应适用解释优先于撤销规则,此基础上,还提出了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同时认为在法律后果中表意人只能依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不能变更合同。  相似文献   

2.
对于意思表示错误的规范与处理,涉及表意人意志保护与交易安全维护的利益衡量.合理规定其基本样态,在赋予表意人撤销权同时加以必要限制,是各国或有关地区有关民事制度的基本思路.借鉴他国或地区有关立法或司法经验,把握该制度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将利于我国司法的统一以及民事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对错误的规定尚需完备 ,学理对此已开始关注 ,但还有一些问题有待深入探讨。对法律的错误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 ,应分别情况加以处理 ;错误因当事人的主观过失而生 ,按其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甚为合理 ;国外立法和学理对传统错误制度进行扩张的新动向 ,值得关注 ;仅仅存在某个重要的错误还不足以使撤销成立 ,规定一些撤销权的排除因素是必要的 ;对共同错误及法律行为基础作出明确的规定或形成固定的规则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4.
我国《继承法》在理论和立法上都回避了可能发生的意思表示错误问题,而大多学者对错误制度的研究也局限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领域,忽视了该制度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应用。罗马继承法中有大量关于错误的规范,现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继承编对意思表示错误的处理则存在"平行线型"、"总分型"、"准用型"三种立法例。我国在未来的民法典编纂中应考虑到总则有关错误的一般规定和继承法有关错误的特殊规定之逻辑统一,以便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5.
本文主要探讨和解上重大误解的各种表现及其法律效果与立法思考。提出误解的动机只要能成为客观公认的效果意思之要素,即使其未表示于外部亦可撤销的新观点。并通过各国立法之比较,为我国制定民法典时正确解决和解上重大误解否定性效力的形式、和解内容本身重大误解应有效处理的主法技巧、一般重大误解与和解上重大误解的立法区别等问题,提供了理论根据。  相似文献   

6.
我国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统一合同法吸取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和立法经验 ,第一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债权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债权保全制度的形成是对传统民法合同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债权人代位权性质属于法定的民事实体权利 ,是从属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 ,目的在于保全债权 ,行使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合同法在债的担保之外设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是我国债法立法的一大突破 ,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7.
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与民法规定的一般撤销权制度是有区别的。与我国相比,韩国《民法典》规定的赠与合同撤销权方面的规定比较完善。由于我国与韩国都属于东方文化的国家,因此韩国法规定的任意撤销权的限制范围、任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亲属忘恩负义行为的撤销权和赠与人穷困状态下的撤销权对我国立法更具有其借鉴与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8.
因意思表示错误而订立的合同称为错误合同.为了交易安全、快捷和信赖关系,将意思表示错误理论运用于合同实践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错误合同的认定,明确意思表示解释与错误规则在合同中的适用关系以及错误合同的认定方法;二是在错误规则与其他制度对合同均可以调整的情况下应该如何适用的问题.在瑕疵担保责任与合同错误规则对买卖合同都可以调整的情况下,应区分在质量通知期间之内外两种情况.如果在质量通知期间之内,应该允许当事人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救济方式;如果在质量通知期间之外,原则上应该禁止当事人根据错误规则救济,否则将与买卖合同中尽快解决有关质量纠纷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相似文献   

9.
关于欺诈的要件构成,在肯定"违法性"的要件意义的同时,应肯定"过失的欺诈"的可能;这样的观点能够得到我国裁判实务与比较法的支持。考虑到"错误一元论",欺诈应被视为处于错误制度的延长线上,从而改变"意思的欠缺"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传统区分。新兴的信息提供义务可以作为判断欺罔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要素,未必作为平行于欺诈或错误的另一种意思表示瑕疵制度进行规定。欺诈的"双效果"立法模式也不应延续,应仅规定欺诈导致"行为效力消灭",损害赔偿由侵权责任加以解决;此时可以将欺诈制度看作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无论是当下的民法总则还是未来的民法典编纂,都应充分意识到有关欺诈的理论及实务动向在立法论层面的意味。  相似文献   

10.
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我国合同法中,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合同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胁迫方的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合同行为自始丧失法律效力,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定义及特征、撤销权的主体、可撤销事由的分类、可撤销的方式及后果入手,通过与国外民法典有关方面的借鉴和比对,浅析我国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并提出建议,提出应明确规定撤销权主体、有关重大误解的立法建议、显失公平应考虑和注意的问题、撤销权消灭的起算以及最长期限,这样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  相似文献   

12.
我国多部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撤销权,但未形成统一的撤销权制度.通过确立统一的撤销权概念、科学地规范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改进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规范撤销权行使的效果、确立善意第三人及财产转得人保障制度五个方面的梳理,以期建构民法中统一的撤销权制度完善民法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13.
说明义务型缔约过失与故意欺诈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存在交叉,保护的客体都是合同自由,而法效果构造上却存在矛盾。现有学说,无论是制度竞合论,还是逻辑承接论,均不能妥善化解矛盾。伴随自由经济的发展,应当承认合同缔结过程中一般化说明义务的独立价值,该种独立性也体现在比较法和我国实证法中,一般认为可以依据法律、习惯和个案裁量来确定。如果相对人违反说明义务,主观上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被误导人原则上均可以请求废止合同,主张损害赔偿,并以信赖利益为原则,履行利益为补充。合同废止权和撤销权只存在解释论构造上的差异,在立法论上并无实质鸿沟,因而在期间确定上可以类推适用。合同废止权只需类推适用撤销权期间,就可以化解矛盾,无需在制度上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14.
本文对撤销权制度进行了系统地论述 ,分析了撤销权的性质为形成权性质 ,探讨了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效力 ,及撤销权消灭的原因。在此基础上 ,着重分析了这一制度在合同行为中的具体运用 ,对要约人的撤销权、相对无效合同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的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赠与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条件及应注意的问题做了剖析。  相似文献   

15.
现代民法中,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和民事责任三位一体的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而严密的债权保障体系。鉴于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无科学完备的债权保全制度,本文针对债权保全中的撤销权展开了论述。文章在分析撤销权内涵的基础上,具体阐明了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时期建立和健全撤销权制度所具有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尔后着重就撤销权的行使中有关诉讼程序等问题作了若干探析。  相似文献   

16.
为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生效裁判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各国民事诉讼法往往赋予了第三人于事后对当事人之间的裁判提出异议以对自身利益进行救济的撤销权。目前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再审之诉和判决效力相对性抗辩,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第三人再审之诉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比较成熟的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比较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独立的、具有程序自足性的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既实现了对第三人利益的完整保护,又兼顾了当事人的利益,要优于第三人再审之诉。从第三人的撤销权行使角度来看,应该取消我国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仅保留第三人撤销之诉,结束目前两种撤销权行使方式并行的立法现状。  相似文献   

17.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乃至民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和司法审判活动首先应当保障契约自由,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审判机关有权依职权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对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法律赋予当事人以撤销权来限制契约自由。  相似文献   

18.
第三人欺诈问题理应适用于所有有相对人的法律行为。这里"第三人"范围要有所限制,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在考虑公平性和利益归属基础上加以确定。现行法律框架下,比照我国法律行为中的错误制度无法对受欺诈人提供充分救济。未来民法典应借鉴《德国民法典》所采纳的效力模式,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事由情形下,赋予受欺诈人意思表示撤销权。  相似文献   

19.
虽然世界各国家和地区关于行政合同撤销的立法规定各异,但设立行政合同撤销制度是立法趋势。立足于中国国情,我国应当设立行政合同撤销制度解决实践中的行政合同效力瑕疵问题,这是行政合同合同性和行政性的要求,有利于完善行政合同制度和行政行为撤销制度。行政合同的可撤销情形为:私法中规定的部分合同可撤销因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导致行政合同撤销;当事人主体资格有瑕疵可导致行政合同撤销;行政合同订立时违反法定程序和方式可导致行政合同撤销。  相似文献   

20.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设立冷静期制度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充分保障,也是对消费者权利提供"诉前救济"的有效途径,更是社会实质公平的重要体现。构建冷静期制度,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应当考虑适时充实现行立法;在适用范围上,应当将重点放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缺乏充分沟通且消费者容易受到不当劝诱的领域;在撤回权行使上,应当考虑以书面方式作为主要的撤回方式;在冷静期期间的设置上,应确定科学、合理的标准;在法律效果上,应当使合同恢复到订立之初的状态。同时,应对滥用冷静期制度的情形做出禁止性规定,消费者恶意行使撤回权时不应适用冷静期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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