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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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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年,澳大利亚在7个南极主权要求国中率先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进入南纬60°以南——《南极条约》适用区域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申请案。1在坚持"南极主权"的前提下,澳大利亚对南极领地外大陆架与亚南极岛屿外大陆架划界问题采取了高度灵活的区分政策,在维持其南极领土主张现状的同时,又通过对《南极条约》体系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巧妙地解读与运用,确保了本国利益的最大化。不过,由此引发的相关国际法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剖析和解决。  相似文献   

2.
北京时间8月16日凌晨(纽约时间8月15日),中国政府代表团就《中国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进行了陈述,并提请委员会审议。国家海洋局副局长陈连增表示,本次陈述是依据委员会《议事规则》要求进行的规定动作,同时也是在国  相似文献   

3.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对沿海国划定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具有重要影响,但各国对委员会建议的性质与效力存在争议。从法律性质角度看,委员会建议不仅仅是"建议性"的,而是一种国际法上的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后果,产生法律效力,约束提案国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他缔约国,甚至可能形成习惯法,对非缔约国产生约束力。委员会建议的提出和其效力的产生,还可能受划界争议等例外因素的影响。中国提交东海划界案,一方面在国际法上具有一定的意义,另一方面由于存在划界争议难以从委员会审议中获得有力支持,因此其效果不可高估。  相似文献   

4.
日本主张超越200海里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第302号内阁政令在2014年生效,涉及冲之鸟礁以北海域。冲之鸟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及本身的经济生活,在法律上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日本在2009年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出外大陆架划界案,使用冲之鸟礁作为法律及事实依据之一。委员会在2012年对日本划界案做出的建议(以下简称《2012年建议》)中,不接受次级委员会(sub-commision)对冲之鸟礁产生的外大陆架的建议,表示委员会不认同冲之鸟礁是日本主张的"具备完全权利的岛屿"。就冲之鸟礁以北的海域而言,日本第302号内阁政令的主张大于《2012年建议》。本文讨论日本第302号内阁政令公布的海域超越《2012年建议》的事实,以及该政令不把《2012年建议》当成依据是否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8)条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中韩相邻海洋权益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李军  王传剑 《太平洋学报》2010,18(12):69-78
目前,中国和韩国相邻海洋权益争端主要集中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韩相邻海洋宽度不足以使两国各自划定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分歧较大。我国主张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韩国主张中间线原则。针对该争端,我国应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海洋法规则,以其确定的争端解决原则和程序,调查分析划界的公平因素,以共同开发制度作为临时安排,通过协议最后解决划界问题。  相似文献   

6.
本文对国内涌现出的众多关于大陆架划界的代表性书籍和学术论文进行系统性回顾。特别是在大陆架划界原则以及岛屿的划界地位两个方面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归纳,对相关研究进行完整把握。  相似文献   

7.
海洋划界后,出于对跨越海上边界的共享性渔业资源种群利用与管理以及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的需求,相关沿海国之间应开展渔业合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有关渔业条约对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未形成具体的法律制度。海洋划界后的渔业合作的国际实践案例对有关国际规则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本文对20个包含渔业安排的海洋划界协定或在海洋划界协定基础上签署的渔业协定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出以区域为基础的渔业合作、以渔业资源配额为基础的渔业合作两种基本模式,对相关国家的具体合作内容和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对渔业问题在海洋划界时的解决途径、模式选择的考虑因素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供我国在周边海域与有关国家解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及渔业合作问题时参考。  相似文献   

8.
近十几年来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涉及岛屿海洋划界的五个判决表明,岛屿在领海划界以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有不同的划界规则。相关司法实践揭示:当岛屿领海与大陆海岸领海发生重叠时,岛屿在划界中通常拥有全效力;在适用等距离/相关情况规则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划界时,岛屿可作为相关大陆海岸的一部分而成为临时等距离线的基点;岛屿自身也可以构成相关海岸而成为临时等距离线的基点;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取决于诸多因素,包括岛屿的面积和重要性、岛屿的位置、相关的海岸地形等等。  相似文献   

9.
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根据大陆架是大陆领土延 伸的原则,中国对整个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权利。东海大陆架理应由中国和有 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为避免中日在钓鱼岛和东海划界问题上的分歧影响两国关系, 中国政府积极倡导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来处理这一问题。近年来,中国与日本围 绕钓鱼岛问题、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以及关于海洋科考通报、海洋法磋商、渔业协定、东海沉船 事件等进行了一系列的交涉与磋商,坚定地维护中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和在东海的海洋 权益,同时反复强调指出:维护东海稳定,避免矛盾升级,实现互利双赢对中日双方都有利。  相似文献   

10.
领海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国际关系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领海概念的确立在于国际关系发展的需要尤其是主权国家安全与经济利益的需要,早期围绕领海宽度的主要学说和观点主要体现为航程说、视野说、射程说、3海里原则.传统的3海里规则在本质上是西方海洋强国主宰国际海洋秩序的产物;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围绕领海宽度问题的国际关系斗争,主张宽领海界限的国家以沿海利益为基础的结盟,与主张窄领海界限的国家以主张海洋利益为基础的结盟相对抗,构成了围绕领海宽度斗争的焦点;冷战背景下的美苏对抗以及以美苏为中心的两大阵营的对抗也对围绕领海宽度的海洋政治结盟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1.
桐声 《日本学刊》2003,(6):69-81
中日两国在钓鱼岛主权、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各异,对相关国际法的理解也有明显分歧。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等原则,钓鱼岛的领土主权理所当然属于中国,并有其领海和毗连区,但作为一组无人居住岩礁而不享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日本在东海单方面划定将钓鱼岛归入日本一侧的所谓“等距离中间线”,并欲以此扩大专属经济区。与中国强分大陆架。日本的做法缺少国际法法理依据,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及其领海权,以及中国对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正当权益。在中日两国即将同时向联合国申请大陆架资源之时,应重视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判断,向世界重申中国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资源方面的合法权益。而且,作为解决问题的必要步骤,当前中日两国应以公平协商为原则,认真研究如何推动共同开发东海大陆架资源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成比例或不成比例检验是当前国际海洋划界方法论研究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之一。自"北海大陆架案"提出"比例"概念以来,比例问题(比例因素、比例方法或比例检验)已在多个判例中得以考虑或运用。比例检验是公平原则的衍生,是适用这一原则需考虑的因素之一,在实践中能够起到调整临时划界线和检验工具的作用。但是成比例检验方法也具有明显的不足,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其客观性和科学性。  相似文献   

13.
中日东海问题包括东海海域的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及钓鱼岛主权争议问题.2005年12月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与中国社科院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太平洋学会、太平洋学报共同主办了东海问题现状与展望研讨会,会议邀请了有关单位的40余位专家学者,就东海问题的现状与未来发展、国际海洋划界新趋势及对策建议等展开了全面深入的研讨,提出了一些值得注意的观点和主张.  相似文献   

14.
岛屿被认为是近年来国家间海洋争议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不仅表现在相关国家对于岛屿主权的争夺,还表现在海洋划界时有关岛屿划界效力的激烈争辩。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岛屿同陆地领土一样的延展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功能,因此岛屿对于海洋划界会产生重要影响。鉴于岛屿在海洋划界时的重要意义,我国必须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争取钓鱼岛主权,并利用钓鱼岛提出有利于我国海岸基线确立、大陆架划界、海域划界的主张。  相似文献   

15.
从新海洋法看中日东海划界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日划界应当通过协定实现,谈判过程中双方应抱着取得积极成果的真诚意愿, 并做出必要的让步。就划界实体法而言,由于冲绳海槽中断了两国间的自然延伸,因此不应 使用日本所主张的中间线作为两国间东海大陆架的界线,否则就是对中国主张的直到冲绳 海槽构成其领土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这一权利的否定。另一方面,鉴于钓鱼岛等岛屿的 地理位置和自身的各种情况,公平的划界要求将其加以忽略。  相似文献   

16.
东西方冲突结束和世界政治发生许多革命性变化之后,人们曾瞩目联合国,希望它会成为解决所有遗留问题的主体,梦想世界内政和世界“永久”和平的实现。但这种过早的乐观很快就销声匿迹了。世界并不安宁,新的冲突造成世界新的混乱。政治行动者们毫无准备和无计可施地面对统一国家的破坏性解体过程;流血内战取代了原来的国家间冲突。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集团界限的消失还带来了迅速的全球化进程。但全球化不仅影响世界经济,而且还给生态、毒品贸易和跨国犯罪等等领域造成日益严重的问题。新的世界形势和问题使联合国面临新的任务和挑战。由于…  相似文献   

17.
国际海洋法中"海湾"的界定涉及国家在这一海域的主权和利益.国际法教学中,对于海洋法一章中海湾概念的理解,海湾面积的计算,以及海湾类型的划分始终是难点.如何界定海湾只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为此将海湾分成四种类型,而对于每一种类型的海湾辨剐是否为内海湾的标准,是看海湾湾口宽度大于还是小于24海里,如果小于24海里,则整个海湾都是内海湾;如果大于24海里,且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标准的海湾,也视为内海湾,否则就不全是内海湾.内海湾是内水,是国家领土的一个组成部分,沿岸国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性的主权,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岸国允许,不得在其内水中航行.对于非内海湾,不完全属于一国的领土,国家在这部分海域适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有关规定,与在内水中享有完全的主权利截然不同.  相似文献   

18.
虽然《公约》未规定"不危害或阻碍义务"适用的地理范围,但国际司法实践和多数学者支持该义务适用于"争议区域"。尽管英国国际法和比较法研究所的研究报告主张该义务适用于"未划界区域",但论证缺乏说服力。由于当事国主张的海域不能够超过其所依据的海洋权利的界限,因此"争议区域"不得超过"权利重叠区"的范围。在当事国依据不同海洋权利主张海域时,还需分析海洋权利之间是否存在效力等级。在中日大陆架争端中,自然延伸标准与距离标准之间不存在效力等级,两国所主张的大陆架边界之间的区域就是适用"不危害或阻碍义务"的"争议区域"。而在"中间线"中方一侧海域不属于争议区域,不适用"不危害或阻碍义务",故日本无权干扰中国的油气开发活动。  相似文献   

19.
蒋帅 《日本研究》2013,(1):77-83
针对中日之间关于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开发的争端,本文提出了大陆架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第三种情形,即位于一国大陆架上但延伸至大陆架争议区域的油气田的共同开发。第三种情形的共同开发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考虑的,油气田所在的大陆架所属国不负有不单方面开采的禁止性义务,也不负有与其他国家共同开发的国际法义务。在与日本协商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的开发时,中国应拒绝日本对中间线以西位于无争议的中国大陆架上的油气田进行共同开发的要求,除非双方都同意第三种情形的共同开发,并就此达成协议。  相似文献   

20.
英国至今保留14块海外领土,拥有庞大的海外专属经济区。以专属经济区制度为代表的海洋法制度,成为英国非殖民地化后海洋权益主张的重要法律依据。英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既得利益者。协议划界为主要方式、等距离为首选方法、注重有关情况的考虑、合理利用正常基线等是英国海外领土海洋划界特点。英国海外领土海洋划界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海洋划界的发展特点与趋势。其海外领土海洋划界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产生了重要影响,它对中国的海洋划界和海洋权益维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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