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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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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欺诈犯罪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欺诈犯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严重、最典型的犯罪。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都做了规定。在我国大陆,破产欺诈犯罪可以适用的罪名是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刑法修正案(六)》第六条的虚假破产罪。通过考察国外立法,以期对我国立法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2.
诈欺破产罪是侵害债权的主要犯罪。通过对中外的一些刑法关于诈欺破产罪的规定的比较,揭示诈欺破产罪的法律特征。为了惩罚诈欺破产罪,保护债权,我国刑法应增设诈欺破产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  相似文献   

3.
新颁布的《破产法》规定了三类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破产犯罪行为,而目前我国《刑法》对破产犯罪的规定明显滞后,我国应根据国情,借鉴国外立法,构建我国破产犯罪体系。在分析我国现行破产犯罪制度不足及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本文从立法论的角度对破产犯罪定义、构成、实施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并对破产法与刑事立法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应增设破产欺诈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欺诈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但我国刑法却未规定破产欺诈罪。现行刑法中的妨害清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诈骗罪等均不能涵盖破产欺诈犯罪行为。破产欺诈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管理秩序和债权人的财产所有权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刑法应在第16 2条中增设一款 ,规定破产欺诈罪  相似文献   

5.
日本近现代破产犯罪的早期规定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八十年代。近代立法最重要的成果是在借鉴德国立法的基础上制定1922年《破产法》罚则,破产犯罪第一次完整、系统地被规定在破产法中。1922年《破产法》实施了八十多年,直到2004年日本才通过新《破产法》即现行《破产法》。现行《破产法》之破产犯罪立法对1922年规定进行大范围的修改,新增了法人犯罪处罚,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维持了客观处罚条件规定,涉及刑法总论的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产法存在的问题:一是债务企业挖空心思搞假破产,二是债权人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三是清算组织流于形式,四是债权实现程度很低。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本身所致,二是破产法与其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差别,三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由于这些原因,应考虑:删除、修改破产法的有关条款,在刑法中增设破产犯罪条款,在破产法中增补破产财产的最低分配比例条款,建议将清算组的组建工作市场化  相似文献   

7.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加入WTO ,我国的经济结构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破产不可避免地导致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为此 ,新修订的破产法应最大限度地满足与破产案件有关的各主体的利益 ,将实现均衡利益作为其价值目标。相应地 ,破产法应增设重整、监督和惩治破产犯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我国1986年《破产法》仅规定国有企业法人可以破产,与现代国际破产制度存在很大差异。破产能力的规定直接涉及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通过对各国和地区破产能力的立法考察,建议在新的破产立法中应当实行一般破产主义,扩大具有破产能力的主体范围,充分发挥破产法的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9.
破产清算人是破产法中的重要机构,从破产宣告开始到破产程序的终结,负责处理破产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有关事务。为了防止破产清算人滥用权力,为了保障破产程序公正进行以及防范日益严重的破产犯罪,应当对破产清算人进行监督。通过对破产清算人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论述,试图为破产清算人构建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0.
破产犯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两种,它损害债权人利益,妨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因此,应依法对其进行刑罚处罚。  相似文献   

11.
德国破产罪行规定最早产生于16世纪中期。17世纪和18世纪判例中体现的欺诈破产与简单破产的不同,最终在1794年《普鲁士国家的普通邦法》中得到确认。1851年的《普鲁士刑法典》第一次在刑法典中规定了破产罪行,从而在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1877年德国《破产法》中破产罪行规定,直接把1871年《帝国刑法典》中相应内容移换到其中。1976年第一次经济犯罪对策法改革之后,又将破产罪行规定在刑法典中。此后破产罪行一直规定在刑法典中。1999年《破产法施行法》对破产罪行的修改,奠定了现行破产刑法的基础  相似文献   

12.
德国的破产犯罪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日臻完善并形成独立的体系。作为严重的经济犯罪类型,目前德国破产犯罪案件逐年增加,并且造成的损失不断扩大。《德国刑法典》第二十四章用专章共五条来规制破产犯罪。德国不存在专门从事侦查、起诉破产犯罪的特别机构。民事与刑事司法机构之间的协调有利于发现和打击破产犯罪。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要的创新点之一便是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本文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重整制度的现行规定入手,结合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则,分析其存在的立法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便使该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对我国新时期的经济发展发挥最大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4.
在企业经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制度设立的重要目的在于保障破产债权的公平分配。在众多形态各异的企业破产中,关联企业的破产基于其固有的特殊性,对于其破产过程中如何更好地进行破产债权的保障更值得进行探讨。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破产债权保护的相关制度的不足越来越明显。由于企业从设立到退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对于破产企业债权的保障也应从企业设立时就开始,通过“前端”到“后端”的连续制度设计,构建好关联企业破产债权保障的完善机制。  相似文献   

15.
个人破产在当代英国是常见的经济现象,人们也会坦然处之。这种个人破产观念在英国主要形成于近代。在早期社会,破产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破产者是违法犯罪的人,人们在伦理道德上视破产为一种耻辱。18世纪破产有罪观开始淡化。随着英国经济社会转型以及福音主义运动的兴起,破产无罪观正式形成,人们逐渐不再把破产视为一种罪行,逐渐接受它是正常商业失败后的结果,破产法不再以防止破产欺诈为主要目的。  相似文献   

16.
破产会计的产生和发展依存于破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而破产制度又依存于市场经济环境。因此,破产会计研究应结合社会经济制度、破产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习惯等,重视破产会计的相关比较研究、系统理论探索、实务规范分析、准则制度建设等,探讨破产会计这一边缘性会计学科的发展规律,为会计学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管理服务。  相似文献   

17.
破产界限是破产法中最基本、最关键的核心问题之一。各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的规定有列举主义、概括主义、折衷主义三种立法体例。我国破产法采用概括主义立法体例,符合现代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立法体例的主流趋势。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界限为支付不能并且债务超过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十分严格。这一规定摒弃了我国旧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规定的弊端,实现了不同所有制各类企业法人破产界限的统一;既借鉴了西方国家破产界限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概念,又创造性地突破了传统破产界限的立法规定,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正确的立法价值取向,有利于协调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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