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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王泽鉴先生谓为“法学上的精灵”的无权处分行为及其效力,在大陆法国家的民法理论中一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虽然我国恰同法》第51条对此有所涉及,但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这就导致相同事实可能会得到不同的判决,造成司法上的混乱。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无权处分行为都应该具有合法性,这也无损于所有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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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和复杂的制度,说其复杂原因在于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了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由于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了行为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所以无权处分涉及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涉及此种行为是否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是否构成对权利人所有权的侵害等问题。同时,由于无权处分行为也包括了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因此,该行为又涉及对善意的相对人如何保护,如何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问题。在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如何在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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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变动的角度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民法界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各种观点,进行总结、评述,提出将处分权从限制合同效力变为限制物权变动的要件,通过合同来进行物权变动,需要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合同有效;二是处分人有处分权;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该观点通过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充分维护了交易安全,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通过处分权来限制物权变动的发生,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更好地实现了立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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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通过对无权处分的认定及效力作了学理上的厘清,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受让人完全承担无权处分行为的大部分责任不但不合理,也不符合民法原则。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原则也要求权利主体为无权处分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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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与法理上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民法不同,导致《合同法》相关法条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未作立法修改前,权宜之计是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中买卖人是善意时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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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永哲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14(5):74-76
无权处分意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 ,维护财产的静态安全 ;善意取得意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维护交易的动态安全。二者发生冲突时 ,应当侧重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但善意取得应以无权处分行为有效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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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存在“合同效力未定说”与“物权变动效力未定说”两种选择。在保障交易安全、法律关系的确定性等方面,“物权变动效力未定说”存在诸多优势。此文还对学界当前关于无权处分的一些典型观点进行了评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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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那么,无权处分行为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行为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自然转化为有效行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不能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效行为。动产已交付善意买受人且善意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不动产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善意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善意买受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若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因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后不能取得处分权,善意买受人不能取得约定应得的动产或不动产,善意买受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无处分权的人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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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权处分所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一直是民法理论界争议焦点。确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这既是从立法价值选择、当事人利益保护、合同本质等方面得出的结论,也是基于《物权法》确定的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以及正确认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两个概念的区分基础上得出的逻辑推演的必然结果。《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中的"该合同有效"为处分行为有效,因为买卖合同与处分权无关。相对人善意情形下,买卖合同有效应属无异议,但相对人恶意下,买卖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恶意性质的不同来区分买卖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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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鹃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6):79-81
我国《合同法》第 5 1条规定了无权处分制度。围绕该条规定 ,学界与实务界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笔者认为 ,应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探讨第 5 1条的规定 ,并认为无权处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 ,主要有四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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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立东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3):88-94
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是民法中极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合同法第 51条的规定不仅与合同自由的原则相抵牾 ,徒然增加合同无效机会 ,而且与相关民事法律制度多有不合之处 ,破坏合同法体系 ,其运行实效亦迂回曲折 ,有欠明晰。合同法的这种选择根源于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受制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思想。但实证分析表明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并无直接勾联。因此 ,合同法应该调整对于无权处分的立法政策 ,行为人无权处分不应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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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鹃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4):82-85
无权处分制度是法学之经典 ,它与物权法、债权法、物权行为等有密切关系。正确分析它与善意取得、权利瑕疵担保、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的关系 ,以便正确划分它们之间的界限 ,确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7.
林旭霞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1):119-121
物权行为理论在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中,有其潜在的制度利益。但是,由于既存法律制度的约束以及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难以与物权行为相兼容、契合的因素等原因,我国物权立法采物权行为理论的障碍在于制度供给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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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是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能彻底贯彻区分原则的产物,不利于善意受让人之保护。然而《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理论基础上认可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该做法虽然更彻底地落实了区分原则,却不得不接受备受质疑的"物权行为"的概念。事实上,通过重新解释"债权形式主义",将事实行为的合法性也纳入影响物权变动之"事实构成"中,就能彻底落实区分原则,不必大费周章地引入物权形式主义。此外,落实区分原则,意味着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不应由物权人决定,但不能反推其必然有效。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应当被直接规定为影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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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年,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著名的罗马法学家萨维尼在柏林大学讲学中首先提出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1840年,萨氏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一书出版,对于讲义中提出的观点,萨氏在此书作出进一步阐述:“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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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就物权行为实在论、虚构论与法定论诸观点进行了评析 ,指出物权行为作为法律事实在立法中予以确立的科学性、合理性。文章驳斥了法学界流传已久的一些误解。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不会导致交易中利益保护的失衡 ,该理论也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的问题。物权行为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中也不产生规范竞合的现象。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与债权行为一样 ,其成立与生效都受法律行为规范的约束 ,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纯为误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