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教唆犯罪的未遂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学界众说纷纭,难以得出一个完善的结论。在现阶段我国刑法还没有对教唆犯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的前提下,采用共犯二重性说来实际解决教唆未遂的问题具有相对的合理性。因此,教唆未遂应当包含以下情况:第一,被教唆人拒绝犯教唆之罪;第二,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但随后又打消了犯罪意图;第三,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教唆人中止(预备阶段的中止)了犯罪;第四,被教唆的人当时接受了教唆,但未犯被教唆的罪,而是实施了其他的犯罪。对教唆犯罪的未遂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发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找出争议的焦点,完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2.
共同教唆犯不同于传统共犯理论中的共犯教唆犯,其构成要件有三:教唆犯主体为二人以上;各主体有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故意;各主体有共同的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对共同教唆犯的定罪处罚,应以刑法分则中单独规定教唆罪为基础,井以各教唆主体在共同教唆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而论。  相似文献   

3.
国内学界关于共犯人关系的交叉关系说与递进关系说均存在疑问,重合关系说原则上具有妥当性,但也存在不足。共犯人之间具有何种关系,取决于其背后采取的基本立场,根本上则与共犯人关系据以解决的基本问题,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密切相关。前者关涉共犯人的犯罪成立及刑法的处罚范围,后者关涉共犯人的处罚前提及刑罚个别化。根据共犯人关系据以解决的基本问题,区分制共犯人关系更为妥当,值得借鉴。据此,解释论上,我国刑法第26条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第27条与第28条规定的均是帮助犯;第29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的含义是指"判处正犯的刑罚",第2款规定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中的"罪"应限制解释为"重罪"。  相似文献   

4.
共犯同罪,为传统共犯理论之基石.然在我国刑法当中,已出现了割断共犯间的联系,根据各共同犯罪人的实行、帮助、教唆行为分别定罪处罚的立法例.这一突破,有实践的需要,亦有立法的浮躁性带来的困惑.其中,独立教唆犯的规定有其合理之处,有的教唆行为应当也可以独立成罪,而独立从犯的设计则是不合理、不科学的,从犯与主犯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共犯关系,不应分离.  相似文献   

5.
片面共犯属共同犯罪范畴 ,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就片面共犯的存在范畴而言 ,教唆犯与帮助犯可以构成片面共犯。对片面共犯的处罚分为暗中帮助他人犯罪的场合和在暗中教唆他人犯罪的场合两种情况。  相似文献   

6.
用谦抑性原则检讨我国刑法对教唆未遂的处罚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义就是缩小刑事处罚的范围和减轻刑事处罚的程度。我国刑法第 2 9条第 2款规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对于教唆犯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表明我国刑法对教唆未遂采必罚主义 ,这种做法有违谦抑性原则 ,且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 ,该条款应修改为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如果此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教唆犯 ,可以比照所教唆之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7.
教唆犯是我国刑法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它的本质特征就是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那么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如何认定教唆者的行为?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本文作者同意“未遂说”,在本文中将对与教唆未遂相关的问题以及对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理解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8.
片面共犯能够成立,在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论,概括起来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主张.片面共犯理论上的争论掩饰不住片面共犯问题的客观存在.片面共犯符合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修正的共同犯罪形态,可以适用共犯处罚原则.片面共犯在理论上和立法上是成立的.就其成立范围而言,在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三种共同犯罪类型中,只有帮助犯才能成立片面共犯.  相似文献   

9.
基于教唆犯性质的二重性说,教唆犯的着手不以被教唆者的着手为转移,只要教唆犯开始以言词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教唆,就应视为教唆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教唆犯的预备犯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犯罪;教唆犯存在未遂形态,但要严格区别未遂教唆与独立教唆犯,正确理解刑法第29条第2款并在立法上加以修改完善;教唆犯的中止的成立不仅要自动放弃本人的教唆行为,还必须以有效制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为必要。  相似文献   

10.
论教唆未遂     
教唆未遂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共犯从属性理论认为,教唆犯从属于正犯,如果正犯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那么教唆犯就不成立,从而就谈不上教唆未遂的问题。共犯独立性理论则主张教唆犯独立于正犯,即使正犯未实施犯罪,教唆犯依然成立,即成为教唆未遂。而我国通说认为教唆犯具有二重性,其既从属于正犯又独立于正犯,这就为理论上解释教唆未遂带来了困境。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教唆未遂理论进行一下梳理,并对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关系作出判断,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突发公共事件层出不穷,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而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机制纳入法制轨道是和谐社会本身应有之意.刑法作为法治社会的最后保障手段,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刑法介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是必要和可行的,但在介入过程中除遵循刑法原有的原则外,还应特别遵循依法从重从快、惩罚与宽大相结合和充分尊重人权等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机制中完善相关的刑法规定,不仅是法治社会的内在的要求,还将促进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科研评价体制不合理是导致科研不端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刑罚不可能触动或消除这一原因。刑罚自身的局限性也决定了它在防治科研不端行为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用刑法规制科研不端行为,应该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只有在道德及民事、行政的法律手段不足以抑制时,才能动用刑罚的方法对其进行惩处。而且,应该用理性的刑罚观对待科研不端行为,警惕“泛刑法主义”或“泛刑罚主义”。  相似文献   

13.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明确性和禁止溯及既往,以此满足国民预测可能性要求,从而为人们行动自由提供前提性条件。法律的稳定性使得刑法一时难以应对社会情势的变迁,为了严密刑事法网,于是刑法条文中出现了兜底性条款的规定。为了满足司法明确性的要求,司法机关对兜底性条款作出补充解释,使得兜底性条款外延不断扩张.如司法机关对非法经营罪的解释是一明显例证。由于司法解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使得国民难以预测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从而限制人们行动的自由。为此,应秉持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中兜底性条款作出合理的限定。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的理解适用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不包括敲诈勒索等罪的观点,这与"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规定不相符。尽管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看成吸收犯并无不当,因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两者之间确实存在轻重差异;但将其看成牵连犯更有道理。将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又有其他犯罪行为"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这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相似文献   

15.
性犯罪作为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形式,在刑法中应具有重要地位。但由于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及立法技术落后等原因,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性犯罪的规定存在严重问题。首先是现有罪名规定的不合理性,主要体现为相关犯罪的犯罪对象和犯罪主体的范围过于狭窄,无法满足保护人权及惩罚犯罪的需要;其次,许多严重的性侵犯行为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行为,从而导致法网出现严重漏洞。本文在分析我国刑法中有关性犯罪的规定情况及其造成的一些实际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性犯罪的刑法立法提出建议,以其对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实行行为观念之提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条文类型性规定的具有法益侵害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它除具有刑法中行为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规范性和定型性的特征。实行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因而本文提倡刑法立法及司法实践应当树立实行行为的观念,即刑罚发动以实行行为为限,没有实行行为就不得动用刑罚。在此观念指导下,我国刑法应当修订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原则和范围,设立独立教唆罪,限制刑法中“等”、“其他”等不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罪刑法定原则有着深刻的思想内涵,其内容和价值蕴涵需要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一以贯之。罪刑法定旗帜下易形成的法律神话、法律万能的观念,对刑法渊源、刑法机能、罪刑法定原则价值的误认以及传统的社会本位观念构成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立法与司法运作的极大阻碍;辨证、民主的刑法观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贯彻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18.
刑事合规的初衷是预防和监控单位内部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已经全面进入我国理论与实践的视野。企业刑事合规对于企业犯罪预防与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凸显企业在犯罪预防实践中的主体地位,有效缓解刑事法对企业犯罪惩治的不利影响。但是,刑事合规理论与实践面临诸多困境。从国际上看,存在着有效刑事合规标准不统一、无法满足全覆盖要求、刑事合规负面影响遭忽视等问题;从国内来看,存在着组织体责任冲击传统的单位刑事责任认定、企业合规刑事激励制度试点不顺畅等问题。当前,应当通过构建相对统一的合规标准、适当调整合规计划具体要求、切割单位与成员的刑事责任等措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合规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19.
可罚的违法性是指具有作为犯罪而科处刑罚程度的质与量的违法性.这一理论是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实质的违法性、违法的相对性三个方面的基础而提出来的,其在犯罪论上的体系地位应当认为是阻却违法性.该理论对我国刑法具有启示意义,具体而言,一是要适当调整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为但书出罪功能的发挥提供运作空间;二是借鉴日本的做法,在但书出罪的免责事由上适当放宽.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