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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公物包括公众用公物与行政用公物。公物上的公权主要是指公务用物物权和公益用物物权,公物上的权利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权利属性进行利用及处理,这将指导当下的公物立法活动。公物利用的保护应当建立公物利用的实现制度及公物利用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2.
森林被私人享有的林权分割成部分人的私有财产,导致公地被侵占而急剧减少,其原因在于私人财产权性质的林权在森林这一公共物品上的错配。依据"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理论,建议借鉴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对我国森林所有权做公物解读,构建具有公众共用物一般使用权性质的森林进入权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3.
作为公众共用物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通常遭遇两大悲剧:因过度使用导致品质减损的“公地悲剧”与因过度排他导致数量(范围)减少的“反公地悲剧”。公众共用物使用权是公众对公众共用物享有直接的、自由的、非排他性使用的权利。公众共用物的品质减损与数量(范围)的减少将造成对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侵犯或限制。鉴于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综合性,应当借助公权利体系与私权利体系予以综合保护。针对品质减损的悲剧,在私法上,可借助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衔接实现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间接救济与直接救济;在公法上,可通过解释宪法权利与行政法权利促进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保护。针对数量(范围)减少的悲剧,在私法上,可通过确立“公众共用物”制度、完善“公共地役权”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予以保护;在公法上,可借助公民基本权利—国家义务或国家目标条款—国家义务的路径,防范公权力部门对公众共用物的侵占,并督促国家保障公众共用物的可持续供给。  相似文献   

4.
行政机关与占道经营者长达十多年的“战争”彰显了取缔措施的无效。在此背景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进行了治理的创新行为——拍卖占道经营权。占道经营行为违法性根源在于经营者无法取得道路的使用权。占道经营行为合法化首先须通过公物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以行政特别许可的方式赋予占道经营者对道路合法的特别使用权,通过“产权”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此外,为了优先满足道路供公众一般自由通行的价值,公物管理机关可设置占道经营的禁止区、严控区以及诱导区。就费用而言,公物管理机关对占道经营者收取的费用不宜过高。  相似文献   

5.
公物的本质在于提供公众使用,公物利用的核心就是公共利益如何得以实现。但是由于公共利益概念过于抽象,难以对其界定却又不得不面对。纵观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法国经历了从公用到公共服务的演变,而美国通过学说和判例不断拓展公共利益的内涵。鉴于公物利用的本质在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因此,面对公物利用中诸多利益的冲突,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应进行合理的利益衡量,以确保公共利益是最大限度的合理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公物利用是一种复合型主观公权利。因主观公权利与司法救济存在对应关系,所以归纳公物利用侵权形态并分析其损及的主观公权利类型,是完善我国相应司法救济的逻辑起点。我国公物利用侵权的司法救济在救济方式之实效性、救济对象之覆盖性、救济利益之明确性、救济模式之全面性等方面存在不足,应通过推动撤销判决彻底化、理顺一般给付判决的覆盖面、延展课予义务判决的适用场域、引入居民诉讼制度等方式来达致相应司法救济的理想归结。  相似文献   

7.
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是西方法律文化的重要成果,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历史.其由古罗马法学家创立,中世纪一度沉寂至罗马法复兴得以延续,近代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中获得充分发展.20世纪后出现"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趋向,传统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发生动摇.  相似文献   

8.
大数据时代,隐私的数据化与数据的隐私化相互交织,个人隐私边界日渐模糊。传统对于隐私、数据的“粗粒度”保护策略已难以匹配当前高度解析化的“微粒社会”,隐私保护与利用隐私换取便捷生活的悖论进一步凸显,人们的隐私焦虑愈发严重。研究基于数据多粒度探讨隐私差序保护,将个人数据以“人格价值”“敏感程度”与“社会属性”进行分层、分级,明确隐私保护与数据合理使用的价值序位差异及边界,并根据不同层次粒度之间的序关系,赋予用户真正的管理权与使用权,让隐私保护更具针对性,数据管理更具效益。  相似文献   

9.
大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权冲突及其法律救济制度   总被引:4,自引:1,他引:4  
高等学校在对大学生行使管理权时定位不准,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发生冲突时性质难以判断,成为司法救济的障碍。在程序规则方面,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因此要厘清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各种不同关系,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制订与之相适应的公法和私法,完善中国的教育法规体系;通过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教育仲裁制度和通过行政诉讼等来构建高等学校学生权利法律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0.
论公物的概念、权利属性及其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物是指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目的,由行政主体支配或管领的物.其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物设定的目的在于满足公共利益;二是公物是由国家或公共团体支配和管领的.公物主要包括公务用公物与公众用公物.公物所有权仍然属于民法上的所有权,但应该受到公共利益这一目的的限制.中国<物权法>应该引进公物的概念,对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予以科学的划分.  相似文献   

11.
公共经济法是调整在克服市场失灵过程中公共经济部门基于政治机制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共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包括: (1)公共经济部门基于政治机制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 (2)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国有社会组织之间的财产管理关系以及国有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关系。公共经济法的基本性质是公私法的交融性。经济法由市场规制法和公共经济法所组成。公共经济法的体系主要由财政法、中央银行法(部分)、国有企业法、产业政策法(部分)等组成。  相似文献   

12.
"财产权平等保护"乃现代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不同性质之财产权在保护上并非绝对平等.国家公产应优先于私有财产保护,国家私产与私有财产应平等保护,私法债权应优先于公法债权保护.  相似文献   

13.
因公共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属公权关系 ,因个人利益而发生的关系属私权关系。前者适用公法 ,后者适用私法。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都存在体现平等、自由、个体性的社会关系 ,即私法关系 ;同时 ,在环境关系、自然资源关系当中还有干预、管理的社会关系 ,即公法关系。而在环境法和资源法的执法当中 ,既要贯彻国家意志 ,又要体现当事人意志 ,因此环境法、资源法被认为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产物  相似文献   

14.
论公物在中国人权保障中的作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公物是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其范围正在逐步变化与扩张之中。公有的公物与私有的公物都是保障公民人权的重要物质基础。离开了它,不仅公民的平等权难以实现,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也将面临困难。这对于弱势人群来说尤其如此。我国目前在公物领域的立法采取的是分散立法模式,且有关公物的一般规则并没有在现有立法中得到体现,以致在设置、管理与利用公物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削弱了公物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作用,因此尽快制定《公物管理基本法》就显得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5.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源自古希腊,在古罗马表现甚为明显.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在其发展过程中实现了两次飞跃,第一次飞跃是公法和私法实现了由概念性分类到结构性分类的转变、第二次飞跃是公法和私法从结构性分类到两者的重组与新法域的出现.两次飞跃都充分体现了公、私法划分理论的精神实质,那就是限制和规范权力与维护和规范权利.  相似文献   

16.
公租房供给所属的给付行政领域有别于传统行政任务领域,对其“行政私法”特性应从行政法理上予以认真对待。而当前我国公租房法律规范因对于该领域“行政私法”特性及“公私交织”情形的无意识,基本上处于一种立法乱象。为革此乱象,须从法理上予以缕析、澄清。借助“双阶理论”的分析工具,公租房申请审核与租赁领域将展现为行政许可的公法行为与签订租赁合同的私法行为两阶段法律关系。该“前公+后私”法律关系格局的界定将使法律对特定情形下法律效果及其请求权行使情形的规定实现法治化与秩序化,即在公租房供给中实现“公私分立”,使“行政的归行政,私法的归私法”。同时,此种适度融入法理分析的新型立法理念应在今后立法中予以贯彻,以更好地实现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7.
"公共利益"是当代各国宪法和法律中常见的概念,我国宪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修正案分别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解释;理论界至今也没有完整而权威的界定,甚至在国际公法学界也找不到精准的诠释,造成实践中"公共利益"的滥用。通过综述各种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可以找出其中共性的结论,为描述我国宪法条文中的"公共利益"含义,以及限制其随意使用提供借鉴和佐证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论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与相关民事权利的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土地征收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公民私有财产权如何得到保护以及政府应该在什么范围内行使公共管理权力的问题。因此,完善我国土地征收立法必须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及其价值判断标准,限制政府公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  相似文献   

19.
论公法私法的划分与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我国应当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社会主义社会发生和发展的历史实际,依据现行宪法的精神,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与私法在适用领域、本质、法律本位、精神及其法律关系的内容上具有很大的差异,区别公法与私法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20.
在公法与私法的作用问题上,私法侧重于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秩序,其中民事主体制度确立了市场参与者的主体资格,物权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秩序静的安全,契约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动的安全;公法主要是保障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和市场竞争秩序,其中在宏观经济层面,由公法直接调控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秩序,在微观经济层面,公法主要是通过清理破坏自由竞争和平等竞争的障碍,间接地规制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我们需要将二者密切结合起来,实现良性互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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