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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法规文种规定科学性之比较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各公文处理法规对文种的规定大同小异。本文旨在通过对党、政、人大、军事机关公文处理法规有关文种规定的比较,分析其中的欠科学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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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一规定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法规、规章类文件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可加书名号,而非法规、规章类文件名称在标题中出现时一般不加书名号。例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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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文处理法规完善调整的目的和意义为统一和规范全国的行政公文工作,我国政府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先后发布了五个有关行政公文的法规性文件,这五次行政公文法规的重大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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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涤例》)使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实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统一。在学习贯彻新《条例》之际,认真研究新《条例》关于文种适用范围的规定,对规范文种使用和促进学术研讨大有裨益。为阐述方便,本文特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在前面加年份以区别不同时期的《办法》)和1996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统称作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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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将我国的立法分为法律、法规、规章等。从广义上讲,法律、法规、规章都属于公文,可称作"立法性公文(文件)""法规性公文(文件)""立法性规范性公文(文件)"等,也常见有人将它们和类规章文件统称为"规范性公文(文件)"。但从狭义上讲,我们一般所说的公文,专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所规定的15种法定公文。公务活动中,常常需要将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类规章文件向全社会或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发布。法律、法规、规章均不能独立行文,一般应履行法定程序后用狭义的法定公文文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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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离开了公文,党政机关就无法办公,党委政府的决策就不能及时贯彻落实;但如果公文过多过滥,公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就可能在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因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