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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我国刑法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一个罪名,该罪的客体是权利人的财产权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该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该罪;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时,应当注意罪与非罪以及该罪与盗窃罪、有关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刑法上的“虚拟财产”概念边界模糊,缺少与其他数据形式的区分,凭空造成罪名适用的混乱,应当予以限缩。“虚拟财产”的价值单边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是一项对世性的物权,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价值的对应性决定了其只能作为“财产性利益”来评价。网络账号不属于虚拟财产,而属于用户个人信息。刑法上,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本质上不过是“利益型”财产犯罪,定罪难点不在于数额计算,而在于构成要件定型性的调适。应通过“僭权+债权实现可能性转移”的双重标准,明晰“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并据此认定符合“利益盗窃”的侵犯虚拟财产的具体行为方式。进而,以“人格—财产—数据”的三重权利体系的位阶安排为参照,妥善处理保护个人信息、虚拟财产以及数据载体的各罪之间的优位关系和竞合关系,能够改善当前虚拟财产问题中三类犯罪混同适用的局面。  相似文献   

3.
虽然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关键性要素,但只需认识到财物外形上的占有转移即可,因而“处分意思不要说”相对合理;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根本区别在于,受骗者是否具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此应以阵营说为基础,结合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判断;盗窃罪与诈骗罪不仅可能形成想象竞合,还可能存在法条竞合,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承认二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有助于认识错误和共犯问题的处理。  相似文献   

4.
NFT属虚拟财产,在侵犯虚拟财产行为规制问题上,广大学者倡导应回归财产犯罪规制路径,引入数据分层理论。在数据信息内容层,NFT是可感知的虚拟财产,而私钥则是纯粹的数据排列,由此非法获取NFT私钥的行为涉及数据犯罪,而NFT本体则是财产犯罪的对象,窃取NFT之行为盗窃罪成立。NFT盗窃分为直接针对平台的盗窃和先获取私钥后盗取NFT两种情形,前者无关私钥一般仅涉及盗窃罪;后者则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紧密联系,当前后行为都成立犯罪时是牵连犯;在尚未转移占有NFT时,则可能成立数据犯罪和盗窃罪的犯罪预备之想象竞合。对NFT盗窃既遂数额的认定也需将NFT分为有价凭证与无体物两大类型。  相似文献   

5.
财产罪中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在财产罪中没有规定非法占有目的,通说认为财产罪是目的犯,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但是,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区分盗窃罪与毁弃罪的机能,不具有区分盗窃罪和不可罚的使用盗窃的机能,也不是盗窃罪的刑罚重于毁弃罪的理由.因此,财产罪中不应该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为非法占有目的内容的处分利用意思是犯罪动机而非犯罪目的.  相似文献   

6.
对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定盗窃罪还是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实际上,这类犯罪中的受害人既有虚拟财产的拥有者又有运营商,受害人不同则影响该行为的定罪量刑。当受害人为虚拟财产的拥有者时,虚拟财产为该拥有者对运营商享有的的债权从而排除其财物属性,对行为人应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当受害人为运营商时,虚拟财产则具有财物属性,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盗窃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即以盗窃罪论处。  相似文献   

7.
继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作出规定以来,1997年《刑法》明确地设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利用刑罚保护商业秘密。同时在经济活动中,我们应当弱化刑法干预度,严格入罪标准,缩小犯罪圈。侵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经济失范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理应受到制裁;但这当中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时,才进入刑法的调整领域。  相似文献   

8.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呈上升趋势。虽然新刑法设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规定过于原则,有必要结合司法实践和立法宗旨进行探讨。本文论述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特征和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法在规定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范围上应加以必要的限制。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明确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制裁该犯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该立法规定存在诸多缺陷。为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建议将侵犯商业秘密罪限定在非法使用和非法泄露的故意犯罪,并适当降低该罪的法定最高刑。  相似文献   

10.
盗用燃气类违法犯罪相较于一般盗窃违法犯罪具有其特有的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此类行为的犯罪构成时,不仅应注意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注意具体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或者构成二罪;对单位盗用燃气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提供窃气设备的行为,区分提供者是否明知接受者将设备用于盗窃燃气,不知者不构成犯罪,明知者以盗窃犯罪共犯论处;盗用燃气量的计算应区别盗用手法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犯罪数额应按照认定的盗用燃气量乘以盗用当时当地执行的燃气价格计算确定;对于危害到公共安全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盗用燃气行为应同时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  相似文献   

11.
在双层社会背景下,针对短信嗅探犯罪的刑法规制陷入困局,由于保护法益范畴不明,导致无法对技术作出合理的刑法解释,并且适用的罪名存在竞合。短信嗅探犯罪的保护法益包括财产法益和公民个人信息法益,所以应该适用双重法益说。由于受双层社会场域特征的影响,短信嗅探犯罪实行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刑法解释发生异化,应该基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法益来解释实行行为。在具体规制路径的选择上,应该适用盗窃罪来保护财产法益,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并在量刑标准上“升维”,保持刑法谦抑性。  相似文献   

12.
德、日通说认为,财产犯中不法领得的意思(即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前者功能是区分盗窃罪与不可罚的使用盗窃,后者功能在于区分盗窃罪与毁弃罪;在德国,使用盗窃因不具有排除意思,原则上不可罚,而日本却得出使用盗窃原则上可罚的结论;我国关于财产犯罪的规定定性又定量,要求具有排除意思,使用盗窃原则上不可罚;利用意思具有区分机能,并能说明盗窃罪比毁弃罪法定刑重的原因,因而强调利用意思具有合理性;盗窃他人财物后索要感谢费以及勒索财物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盗窃罪.财产罪章以外的盗窃、抢夺等犯罪,可能包括毁弃、隐匿情形.  相似文献   

13.
公开盗窃学说在理论前提的认识上,置盗窃的秘密性于无关紧要的地位,这种学说以现实存在公开盗窃作为立论依据采取循环思维想当然地借鉴国外刑法学说,主观地解读处罚上的空隙,因而该学说在理论构建的必要性上存在认识论上的偏差。同时,公开盗窃说在理论证成上不恰当地使用了文理解释、历史解释和比较解释的方法,在确立盗窃罪的边界以及建立盗窃罪和抢夺罪等其他侵犯财产罪的区分标准上均不完满,由此,公开盗窃理论在构建方法上也存在合理性和可行性的问题。在盗窃罪学说上应当进行理论辨正,维护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罪质内涵。  相似文献   

14.
随着经济的 日益发展与市场交易的 日趋频繁,侵犯商业秘密罪亦在主体、对象、行为手段等方面出现新问题和新特点.现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而保护力度也由民事、行政手段提升至刑事手段,三者构成梯次保护体系,故应将之进行系统理解.1997年《刑法》增设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在当前,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中尚有一些问题并未...  相似文献   

15.
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新刑法增设的罪名。如何理解该罪的构成要件,是近年来很有争议的问题。文章首先研究了该罪的犯罪对象。从刑法的角度看,特定的商业秘密只能部分地具有新颖性;新颖性需要权利人证明;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使经营信息丧失新颖性的机会增加。权利人必须采取具体、合理的措施,才能要求相对人保守商业秘密。其次,全面分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实行行为。最后,作者讨论了损害结果对定罪的决定性影响。  相似文献   

16.
对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特殊犯罪形态,刑法理论上探讨的不是很多,但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一定的疑难问题。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法条竞合,应着重分析该罪与诈骗罪的竞合问题,应按照“重罪优于轻罪”原则处理。关于该罪的共同犯罪,须特别注意受委托制造行为的性质。而关于该罪的犯罪停止形态,需要结合该罪的行为形态进行分析。关于该罪的罪数形态,则要注意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等问题。  相似文献   

17.
网络空间中帮助使用盗窃行为的实行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空间中"使用盗窃"行为的普遍化,部分源自于提供犯罪工具等帮助行为的职业化。在"使用盗窃"行为无法入罪化的情况下,难以依赖共同犯罪理论来对"帮助使用盗窃"的行为加以刑法评价。在"帮助使用盗窃"行为的危害性已经远远超过"使用盗窃"行为的危害性且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借助《刑法修正案(七)》的法条成就,将"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的罪状加以改造,来实现"帮助使用盗窃"行为的独立入罪化,或许是最佳立法通道。但是,刑事立法的关注重点应当从保护网络管理秩序逐步向保护网络空间中的财产权益转移。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作为盗窃罪的独立类型,与传统的数额型普通盗窃一起作为盗窃罪的几种犯罪类型,虽然严密了刑事法网,但应制定明确的适用标准以指导实践。扒窃"入罪"的标准为:团伙作案、流窜作案、破坏性手段扒窃、因吸毒而扒窃、教唆未成年人扒窃及数额较大的扒窃都可以直接入罪;扒窃犯罪"出罪"的标准应结合行为人是否初犯、是否被胁迫、行为人的年龄以及扒窃的次数、金额与目的等因素综合考虑;扒窃构成的盗窃罪仍然是结果犯,需要以发生一定的具体、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认定既遂的要件。  相似文献   

19.
盗窃罪新解     
《刑法修正案(八)》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考量,降低了盗窃罪的入罪门槛。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等归为盗窃罪,扩张了盗窃罪的犯罪圈。随着盗窃罪的修改,相关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也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为此,需要对盗窃罪进行重新解读。  相似文献   

20.
知识产权犯罪的罪数形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罪数形态及其处罚原则的理解,是关系到适用刑法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知识产权犯罪与其他犯罪之间产生竞合关系、牵连关系时,应当适用“数罪并罚”原则以及“轻法的封锁作用”理论,以期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实保护知识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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