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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由于企业改制、劳动保障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原因,在企业中形成了几种特殊劳动关系,鉴于这些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企业和职工在处理这种劳动关系及其相关问题时,对政策理解往往不一致,容易导致引发劳动争议.目前在各类劳动争议中,这种由特殊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已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成为劳动争议的热点.由于这些争议涉及人员多,仲裁机构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起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影响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本文就这些劳动争议进行透视,以期引起企业、职工和有关部门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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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职工工龄实行买断,一般表现出两种情况:一是一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为了轻装上阵,对那些富余职工,按工龄支付一定的安置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另一种是已“下海”的职工,不愿与原企业保持劳动关系,要求支付一定数量的费用,将原有工龄买断。以上两种情况都是通过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终止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但因补偿支付数额问题,有时达不成协议,难免发生劳动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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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是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的产权关系和劳动关系势必发生重大变化.国企改制在产权关系方面,步伐较大,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劳动关系调整方面,却遇到了较大阻力,引发了大量争议,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正确、及时地处理好这些纠纷,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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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的处理这一话题,是一个被人为复杂化了的话题.复杂的根源在于有关部门围绕着企业改制出台了一些特殊的规范,导致社会群体对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处理规则产生了认识上的分歧.本文站在法治的立场,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涉及企业改制的诸多现象用法律语言重新作一番描述,并对一些特殊规范作一简要的分析,从而寻找出法律适用上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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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改制认定为是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造。改制通常包括三个类别,一类是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例如企业的分立、合并、企业的分业经营以及兼并收购等;一类是企业所有制发生变化,如公有制企业改造成股份制公司,或者公有制企业将自己所有或部分资产出让给其他受买人;还有一类是企业经营形式的变化,如内部承包、租赁经营等。现阶段劳动争议较多出现在前两类的企业改制中。当前涉及企业改制的劳动争议社会影响很大,但行政、司法部门却缺乏统一的法律或政策规范进行调整,各地的实践操作不一,而且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法规、政策也在适时地调整中。因此,为了使有关政策能与《劳动法》相衔接,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改制中的一些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予以澄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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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现有各类企业5993户,职工11.13万人。全市有8个管辖地,4个专门仲裁庭:仲裁员81名,其中专职18名.兼职63名;企业调解员124名。今年1至9月,市本级处理各类劳动争议224件.结案率98%,同比增长36.5%,涉及职工667人,权益标的1026万元;办理劳动合同鉴证11851人,增长27.1%,审查纠正无效劳动合同674份;办结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备案1427人,接待群众来访2781人.处理来信33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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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积极稳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累计已处理劳动争议超过15万件,涉及劳动者超过20万人,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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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主体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一、作为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主体的法律适用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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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企业内部各种劳资纠纷日益增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有资料显示,2005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1.4万件,是1995年《劳动法》实施当年的9.5倍,涉及劳动者74.4万人,10年间增加了近6倍。为探索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新方式,去年4月,劳动保障部与美国劳工部合作进行的"中美劳动法合作改善劳动关系项目"在青岛正式启动。试点的主要内容就是引荐美国企业内部成立的用于劳资双方交流沟通的劳动关系委员会,指导部分企业成立类似组织,通过定期召开专门的会议,协调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项目实施1年多来取得了显著成效,15家试点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建立起了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双方自我平等协商的机制,真正起到了改善劳动关系,预防劳动争议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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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企业经济结构调整和改组改制工作的全面推进,企业类型多样化、就业市场化、劳动关系复杂化的格局已经形成,加之劳动者法律保护意识的普遍提高,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就烟台开发区而言,连续3年争议案件年增幅都在10%以上.如此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要"争"什么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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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受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颁布后,将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相比之下,由于人事管理体制的原因,事业单位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措施相对薄弱,且还有一些盲点,需要着重研究加以解决。一、部分事业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表现1.劳动合同问题。首先是不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工勤人员很少签合同;其次是合同内容不公平,例如在工资、休假等方面,双方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违反劳动法;再次是形式不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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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过程中为适应新的运行机制的需要,往往对企业原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清理、规范、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由此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因此,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好这些特定时期出现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转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根据办案实践,就企业改制中劳动争议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略作分析和探讨,以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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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省市相继制定了实施细则。其中,部分省市将工伤认定过程中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案范围,我认为这样做是不妥的。把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案范围是与国家的相关法规相违背的。首先,《条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作为下位法的地方性规章违背了其上位法即《条例》的规定。另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2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案范围,即“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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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劳动保障》今年第3期刊登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一阐明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100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属于行政管理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有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把企业与职工之间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规定发生的争议纳入了条例适用范围。笔同意第二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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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建议 总被引:8,自引:2,他引:8
自1987年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以来,劳动争议处理“一裁两审”体制为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较为有效的模式。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企业中劳动争议的数量不断上升,争议产生原因和争议内容越来越复杂。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能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劳动争议处理部门亟待研究的课题。一、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弊端由于法律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机构,因此“一裁两审”模式在组织机构和相互衔接上已经具有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而且经过10多年的实践摸索与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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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三类资产界定、资产评估、土地处置和劳动关系调整等一系列重点问题和多方面的利益关系,操作过程程序多、环节复杂。企业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主辅分离工作,其关键是要在改制过程中规范调整好分流职工的劳动关系,这直接关系着企业主辅分离工作的成功与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