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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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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结果加重犯的核心问题在于没有厘清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特征,陷入了“复合形态论”的误区。与“复合形态论”相对,在犯罪类型上结果加重犯应当是危险犯的实害形态。具体而言,在客观方面,结果加重犯中的基本犯罪行为具有加重结果发生的内在危险性或现实可能性;加重结果与基本结果均是同类法益;基本犯罪的侵害对象与加重结果的受害对象必须同一。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存在危险故意。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是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故意犯或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过失犯的复合形态。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只能肯定加重结果为故意形态的结果加重犯可以成立共同正犯,而否定加重结果为过失形态的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的成立。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种具体犯罪,由于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导致了较重的结果时,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其他实行行为人,也应当承担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构成要件中规定了构成要件行为和结果的犯罪,与犯罪停止形态没有直接关联,立法规定结果犯体现了结果无价值的倾向;我国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标志的犯罪,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类型。结果犯的结果,有的根据法规范特征可以得到简明判断,有的需要进行实质的犯罪论解释。结果犯作为行为犯相对应的犯罪类型,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之分。   相似文献   

4.
当前结果加重犯的核心问题在于没有厘清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特征,陷入了"复合形态论"的误区.与"复合形态论"相对,在犯罪类型上结果加重犯应当是危险犯的实害形态.具体而言,在客观方面,结果加重犯中的基本犯罪行为具有加重结果发生的内在危险性或现实可能性;加重结果与基本结果均是同类法益:基本犯罪的侵害对象与加重结果的受害对象必须同一.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存在危险故意.  相似文献   

5.
关于危害结果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话题之一,本文试图从新的方面去揭示危害结果的应有含义,认为: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有危害的现有事实的改变(实然结果)与应然结果比值的统一体,即刑法上危害结果是一种经过主观评价了的实然结果。  相似文献   

6.
刑法中危害结果概念探析张翔飞【内容提要】'em在刑法理论上,通行的危害结果概念混淆了危害结果与犯罪结果、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界限,因此,未能真正揭示出刑法中危害结果概念的本质。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应该是指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所要求的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是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故意犯或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过失犯的复合形态。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只能肯定加重结果为故意形态的结果加重犯可以成立共同正犯,而否定加重结果为过失形态的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的成立。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种具体犯罪,由于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导致了较重的结果时,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其他实行行为人,也应当承担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关于结果预见义务,刑法理论上主要有四种学说:具体结果说、抽象结果说、违法性与结果预见说、包含违法性意识的具体结果说。关于结果预见义务中预见内容的理解,违法性意识的具体结果说较为合理,但认识上尚有待于补充。行为人预见的对象是具体的结果、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的重要部分、违法性意识或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三个方面。违反法的注意义务是单位过失犯罪的核心,违法性意识是单位过失犯罪的单位意志之后的深层次因素。  相似文献   

9.
晚近以来,结果加重犯适当性问题饱受争议.国内外众多学者以"责任主义"为基础,批判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是"结果责任"的残余,并提倡对其加以废止或修正.但是,当前问题的核心在于我们没有厘清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特征,陷入了"复合形态论"的误区.与此相对,立足于整体性思考的角度,结果加重犯应当是狭义的结果犯.据此,结果加重犯的构成具备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产生加重结果的高度风险性;第二,行为人主观方面对于加重结果存在轻率过失.  相似文献   

10.
英美刑法对实施或者意图实施重罪发生死亡结果的以谋杀罪论之。为防止过度使用,以"固有危险"对法定重罪进行实质限定,以"可预见性规则""自然而可能的结果""近因说"等严格限定重罪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与重罪谋杀罪存在众多相似之处,同样面临着刑罚过重与处罚范围过宽问题。这使得两者具有许多可借鉴之处:以具有引起加重结果的固有危险破解基本行为之法定形式界限;以可预见性规则与合乎自然规律严格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因果关系;以罪过、因果关系、加重结果系违反刑法规范之结果限定非犯罪人造成死亡结果成立结果加重犯之范围。  相似文献   

11.
关于结果预见义务,刑法理论上主要有四种学说:具体结果说、抽象结果说、违法性与结果预见说、包含违法性意识的具体结果说。关于结果预见义务中预见虎容的理解,违法性意识的具体结果说较为合理,但认识上尚有待于补充。行为人预见的对象是具体的结果、行为与结果问的因果关系的重要部分、违法性意识或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三个方面。违反法的注意义务是单位过失犯罪的核心,违法性意识是单位过失犯罪的单位意志之后的深层次因素。  相似文献   

12.
结果与量刑——结果责任、双重评价、间接处罚之禁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预防刑应以责任刑为基础,结果对于确定责任刑的幅度(或点)具有重要作用,但并不是任何结果都影响责任刑。影响责任刑的结果应限于可归责的结果(禁止结果责任)、法定刑基础之外的结果(禁止双重评价)、罪刑规范阻止的结果(禁止间接处罚)。此外,犯罪行为对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可能影响预防刑。  相似文献   

13.
通过对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和"罪过形式"两个方面的类型化限制,能够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放火罪则属于结果加重犯的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14.
结果回避可能性是过失犯结果归责的必要条件,只有蕴含实质危险性的实行行为支配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过失不作为犯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是一种法规范层面的体系化判断,应当通过过失不作为确定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时点,然后以合义务替代行为理论作为判断标准,确认个案的法规范有效性。具体而言,首先,基于注意义务与作为义务的功能性互补关系,应采取结果原因支配说判断是否存在保证人注意义务违反行为。其次,利用合义务行为作为因果流程的检验标准,合义务行为必须是最低限度符合保证人注意义务的行为,对应结果是案件时空内的同一法定损害结果,被害人行为等介入因素只是客观定量条件。最后,应以风险升高理论定量判断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通过经验通常性和合法则性的双重判断,以50%的比例确定是否存在结果回避可能性。  相似文献   

15.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6.
(一)疏剪短截结果母枝树冠外围生长健壮的一年生枝,大都为优良的结果母枝。强壮的结果母枝顶端一般有4~6个饱满芽,它们均能抽生较好的结果枝。对这类结果母枝应适当轻剪,即每条两年生枝上可留2~3条结果母枝,余者疏除。长20厘米的中庸结果母枝通常有3~4个饱满芽,其抽生的结果枝当年产栗后,长势变弱,不易形成新的结果母枝。对这类结果母枝除重叠  相似文献   

17.
犯罪结果的单一本质学说或与犯罪客体相联,或者与犯罪对象相关.但这两类犯罪结果学说与刑法理论都存在矛盾之处.以单一本质为基础形成的多层次犯罪结果学说,不仅在划分技术上有瑕疵,且从两重本质的关系来看,犯罪客体侵害是对包含犯罪对象侵害的犯罪事实进行价值评价后得出的结论,不是因果意义上的结果.因此与犯罪客体相分离的、因果意义上的结果才是犯罪结果的本质.犯罪结果不仅是犯罪价值评价的素材,也与刑法在目的上意图防止的损害结果密切相关.所以在解释与运用上,犯罪结果应该与刑法的目的相关,且能够适用于结果犯与行为犯的认定,从而使对犯罪的通盘评价植根于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18.
自我能动意识体验是人类自我觉知的基础.在结果形成前马上启动结果表征能加强自我能动体验.而当启动结果与积极情感相联系并形成潜意识目标,使结果表征持续激活时,在相对长时程前启动结果也能提高自我能动体验.  相似文献   

19.
晚近以来,结果加重犯适当性问题饱受争议。国内外众多学者以“责任主义”为基础,批判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是“结果责任”的残余,并提倡对其加以废止或修正。但是,当前问题的核心在于我们没有厘清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特征,陷入了“复合形态论”的误区。与此相对,立足于整体性思考的角度,结果加重犯应当是狭义的结果犯。据此,结果加重犯的构成具备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产生加重结果的高度风险性;第二,行为人主观方面对于加重结果存在轻率过失。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是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故意犯或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过失犯的复合形态。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只能肯定前者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犯,而否定后者的结果加重犯之共犯的成立。对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某种具体犯罪,由于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过失导致了较重的结果时,虽然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但对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其他共犯人,也应当承担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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