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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编辑同志:我儿子在结婚以后,常因家庭经济花费问题与我们发生矛盾,我一气之下,就让他另找了房子单独生活,彼此不相往来,为此,我还立下了一个字据:“活着不养,死后不葬。”现在我已经70多岁,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非常困难,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否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银川市:张万亮张万亮同志: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  相似文献   

2.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相似文献   

3.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居家养老仍然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养老方式。但居家养老却面临赡养主体独生子女化的现实。在独生子女作为赡养人的家庭结构背景下,赡养人配偶的赡养义务、赡养权人有多个义务人时的义务履行顺序、赡养义务人有多个权利人时其义务的履行顺序等问题需要重新考量。  相似文献   

4.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探视行为是离婚后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探视权是亲权的重要内容,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离婚后不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但有权利而且有义务探视子女,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5.
父母含辛茹苦把子女养大,有的子女成家立业后竟推卸赡养义务。北京海淀法院法官表示:无论签订任何协议、合同,都不可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案例一:兄弟协议谁要家产谁养老父老林有大林和小林两个儿子,他想把位于北京海淀区的一套价值120万元的房产过户给大儿子,然后由大儿子赡养自己。  相似文献   

6.
《山西老年》2013,(1):66-66
编辑同志: 我有三个子女,现在都已独立生活,其中一个子女不够孝顺,对父母从不尽赡养义务。十个月前,我老伴去世。留下两间房子和一些财产。请问,对这些财产,家庭成员应当如何继承。另外,子女们并未提出过继承请求问题,这是否意味着他们已经放弃了继承权?  相似文献   

7.
近几年来,有些子女不仅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且还编造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其表现如下:1.父母再婚可以不赡养。 田老太太中年丧夫,去年9月,她与邻村丧妻的江老汉结为夫妻后,其子女认为母亲找到归属以后,他们就不用再履行赡养义务了,这种想法是十分错误的。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由此可见,父母再婚后,其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成年子女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绝不能以父母…  相似文献   

8.
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并且这种义务几乎是无条件的。无论父母是否履行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只有在有遗弃或虐待子女的犯罪时,才不能享受赡养的权利。这与我国既尊老又爱幼的家庭美德不相符合,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不符合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相互性原则,应该借鉴国外的做法,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在父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抚养义务时,成年子女有权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相似文献   

9.
吴云  梁娟萍 《老友》2009,(4):32-32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尽赡养义务多的子女判决多得遗产。最小的小妹李英系原告,与被告四人系兄妹,被继承人张花丽(女,76岁)系原、被告母  相似文献   

10.
精神赡养义务入法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精神权益,但其履行情况并不乐观。现实中既存在义务人积极履行精神赡养义务与相关政策制度支持乏力的矛盾,也存在义务人消极履行精神赡养义务与该义务履行客观评价标准欠缺及法律保障不足的矛盾。为落实精神赡养义务的履行,应当明确精神赡养不同主体间的责任与义务内容,设置精神赡养义务履行的最低限度,并据此完善与之匹配的探亲假制度、激励措施、失信惩戒措施及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等。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使赡养义务体系化,但相关解释论的缺失影响了赡养义务功能的实现。为此,需要根植法律体系、立足社会现实,构建赡养义务体系解释论。以生存保障功能为起点,经由实践演进、理论沿革与条文修改,总则性赡养义务条款发展出全面性内涵。将赡养理解为全面性赡养,是《民法典》赡养义务实质体系化的基础。以合理性与可行性为考量,需要界分法律性赡养与道德性赡养,且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强制性赡养义务应被限制为物质性赡养。而在以被赡养人为中心的理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义务虽属次生补位性质的义务,但其履行基准不宜与子女赡养义务有所区分。有关丧偶儿媳、女婿赡养义务的条款属于权利取得条款,具有激励性、倡导性作用,其伦理基础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的家庭性、道德性关系,因而其要件不宜限定为物质性要素,而应综合考虑物质性赡养、精神性赡养、照料、保护等要素。  相似文献   

12.
编辑同志: 我儿子苏义长期以来对我们老两口不管不问,我们只靠我一个人的退休金维持生活,老伴又常年有病,生活十分困难。我多次向儿子要赡养费,他都不给。为此,我起诉到法院,法院正在审理。最近我老伴又因病住院,急需交纳住院费和医药费,请问,在法院判决之前我能否要求让儿子先付给我们些赡养费? 银川市:苏庆荣苏庆荣同志: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  相似文献   

13.
所谓权利义务一致的遗产继承原则,其权利指继承人享有的继承遗产权,其义务主要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依此原则,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多寡与有无应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的多少和有无相适应,并且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继承债务。在处理财产继承关系时,应否坚持这一原则,我认为是应该肯定的。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页)在一个婚姻家庭关系中,就财产方面而言,享有继承权,就必须负有赡养、抚养被继承人的义务。(包括扶养义务。因扶养是特殊情况,此略。下同。)只有履  相似文献   

14.
薛晓红 《21世纪》2013,(6):64-65
问题:王家有同胞姐弟四人,父亲王某生于1915年7月1日,生前在某医院担任院长职务,于2001年1月24日因病去世。母亲韩某,生于1938年7月3日,因病于2003年10月7日在美国去世。二人生前未立遗嘱。父母去世后,留有位于某区306室楼房一处,现登记在父亲王某名下,并由排行第三的儿子王三居住。王三主张其对父母尽了主要甚至全部赡养义务,要求多分;其他兄弟姐妹未尽照顾父母义务,应该少分或者不分。请问:父母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  相似文献   

15.
罗新祥 《老友》2013,(6):55-55
编辑同志:我父母一共生了我们3兄弟和1个小妹。我们3兄弟都是一结婚就被父母撵出家门立户单过,只有小妹一家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3年前两老双双得病住进医院,不久以后两位老人先后离世。办完两位老人的丧事后,  相似文献   

16.
编辑同志: 我儿子12岁时,因患病后治疗不及时,留下了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现在我们也已经年老,请问,在我们去世后,他的法定扶养人应当是谁? 银川市:温海温海同志: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9条第1款规定:“残疾人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  相似文献   

17.
潘家永 《老友》2009,(4):37-37
编辑同志:我今年60多岁,身体较差,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身边虽有两个儿子,都有赡养能力,但他们只顾自己享受,不尽赡养义务,我多次找他们要吃饭治病的钱,他们就是  相似文献   

18.
颜东岳 《老友》2014,(2):55-55
正编辑同志:我退休已经有13年了,至今我一直依靠退休金生活。前些年老伴去世后,我便独自生活。前不久,我感觉一个人生活越来越不方便,便多次要求儿女承担一定的赡养费用;如果他们愿意与我共同生活的话,那就更好。但是儿女却一直拒绝我的请求,理由是我每月领取的退休金完全可以维持基本生活,而且我也有属于  相似文献   

19.
秦耘 《老友》2014,(12):53-53
正案例:黄大爷和老伴都是年过七旬的老人,生有两子一女。长期以来,老两口都是与小儿子一起生活。黄大爷的老伴没有退休金,老两口一直靠黄大爷的退休金生活,他们的房子也因小孙子结婚而过户给了小孙子。前不久,黄大爷的小儿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去世。小儿媳妇以其丈夫已去世、不用再承担赡养义务为由,要求黄大爷老两口搬出去跟其他子女生活。而大儿子和女儿则以黄大爷老两口以前一直在小儿子家且黄大爷的退休金都给了小儿子为由,不同意黄大爷老两口搬过去。社区多次调解黄大爷和几个子女之间的矛盾,但是没有效果。无奈之下,黄大爷和老伴准备  相似文献   

20.
法律顾问     
编辑同志: 我的外祖父今年已90高龄,我舅舅、舅母早逝又没有子女。我父母没有能力赡养外祖父。今年初我结婚后,丈夫认为我是外孙女,隔了代又是外姓人,不应赡养外祖父,我觉得不对,但又说不出道理,请问外孙女有赡养外祖父的义务吗? 读者:郭某郭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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