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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人民参与立法是人民参政的重要形式。民主立法原则不能只以人民选举的代表表决通过法律的形式来体现,还要贯之于人民直接行使立法权的方式。立法建议就是人民直接行使立法权的基本方式,它还是法律正当性源泉之所在。立法建议和民主立法原则既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同时在法治背景下,前者是实现后者价值的必然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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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能力与压力型立法(英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元元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10,(4):20-35
基于媒体话语的压力型立法是立法者信息能力不足的产物。如果立法者的信息能力不能有效应对现代法律规制活动的知识挑战,那么将无法抵御媒体话语过度渗透,导致立法与媒体之间的关联过于紧密,形成一旦媒体热议、立法就积极跟进的压力型立法现象。法律制度是具有恒常性的规则,而压力型立法往往失却应有的冷静、客观、慎重与全面,展现出背离理性立法的内在机理的决策特点,引发一系列既不公平、也无效率的再分配效应。压力型立法凸显了信息在公共政策选择和制度设计中的重要性,应当实施立法绩效评估制度,以此为立法者重塑信息能力提供充分的激励,确保立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在成文法系传统国家中,立法结果评价的对象是以文本形式存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其体系.立法结果正当性评价是对法律文本进行的好坏、善恶评价,须同时在"真、善、美"三个维度中展开法律文本的真理性评价、伦理性评价和审美性评价.事实上,作为真理层面的法之合规律性与作为价值层面的法之合目的性不能相互割裂,立基于"真"与"善"的内在逻辑关联,毋宁应被视为,法之合规律性本身即蕴涵其对于法之合目的性的价值追求,缺失伦理正当性的法律即背离法律之"真";而法之合目的性又必须立基于法之真理性,唯有与法之"真"相互契舍的法之"善"方可视为法的正当性.由法之"真"与"善"或日法之合规律性与合道德性的相互结合而产生的就是法之"美",这是良法的形成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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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正当性包含两个维度:财产权作为权利的正当性和财产权受法律限制的正当性。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沉淀和凝炼,依宪治国对我国宪法原则及其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公民财产权的正当性抽象上也是如此,现代社会财产权正当性探讨的维度应该是财产权法律限制的正当性。因此宪法在依宪治国的背景下要实现对财产权的有效保护,就必然对宪法财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体系进行重构,并以体现宪法的最低道德性和宪法的伦理性为体系前提。依宪治国原则下的财产权正当性的凝炼既要坚守宪法的基本精神,也要关注财产权在依宪背景下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互动和融合,体现财产权的规律性和目的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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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公共伦理制度建设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共伦理制度化已成为世界各国公共伦理管理的普遍趋势。本文重点介绍了韩国公共伦理制度建设的概况,主要涉及伦理立法和机构管理的内容。借鉴韩国公共伦理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我国的公共伦理制度建设应做到对公职人员道德要求实事求是,分层次提出不同的要求;既要道德“自律,”更要强化公共伦理制度的“他律;”公共伦理制度建设应注重实效性,防止流于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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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法律规范和法律文化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东,因此法律文化在立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法律文化发挥着预测作用、选择作用和追踪检测作用。所以,掌握能充分反映社会需要的法律文化,选择掌握这类法律文化的立法者,是社会主义立法真正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重要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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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是中华法系的基本格调,儒家化的立法思想对封建中国的政治模式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汉代的立法修辞同样受到儒家化的影响,汉代诏书的立法语言直接援引儒家经典,语体风格典雅弘奥。儒家化后的汉代立法修辞呈现出立法权威叠加道德权威和知识权威的特征。儒家化对汉代立法者权威身份的加强,成为立法修辞中的积极因素,更有利于达成说服的修辞目的。汉代立法修辞依赖三种权威叠加所达到的说服效果,一定程度上也可为我国当前的立法修辞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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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法律移植与习俗的有机统一无疑是中国法律现代化最为重要的问题。由于缺乏微观政策过程的分析,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大多停留在宏观层面。本文从法律现代化和法律多元主义的理论视角出发,以《慈善法》中“慈善”概念的形成为例,探讨了法律移植与习俗如何通过立法体制影响法律的形成。研究发现,习俗通过回应性立法的制度安排以及立法者的双重身份被纳入到决策中。法律移植的慈善概念则通过法律专家与立法者的深度互动产生作用。然而,立法过程中提案与审议的分离以及政治官僚制的决策模式使得形式理性法律的建构面临双重消解。因此,促进立法体制的优化才能实现立法中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效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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