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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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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正在修订之中,需要很好地总结国际反不正当竞争法历史演化中显露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在过去20多年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使该法得以现代化和本土化。据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保留若干具有不正当性、多发于基层市场的限制竞争行为条款;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赋予消费者组织以诉权;合理设计一般条款并慎重对待其行政执行;统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权;完善损害赔偿有关条款。  相似文献   

2.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存在较大不足,不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情势,在《反垄断法》出台的背景下,对其修改势在必行。参考国际和国内地方立法,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注意四个方面问题:1.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对象的问题;2.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扩张问题;3.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限制竞争(垄断)行为的区分问题;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问题。可以将我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一切不具有独占地位的市场活动参与者,违背公认的商业伦理道德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碍公平竞争、扭曲竞争,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广告拦截软件是一种可以屏蔽网络广告的独立应用软件或者浏览器插件。认定广告拦截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须界定在网络环境中竞争关系不限于直接竞争关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援用第二条的一般规定判断拦截行为应当承担竞争法责任。同时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要保护的法益,通过对互联网行业发展利益、网络用户合法权益和拦截者的市场竞争利益进行衡量,明晰互联网环境下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边界。  相似文献   

4.
如今数据已成为增强企业竞争优势的"富矿",围绕数据的不正当竞争便甚嚣尘上。国内喷发的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大多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进行认定,并从"竞争关系""商业道德""经营者利益"着手。诚然,在数据竞争规则孕育的背景下,其不失为一种有益探索,但同时难免存在对竞争关系的认定拘泥于传统思维,片面强调经营者利益以及未对商业道德认定形成统一认识等误区。是故,在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建议在保留竞争关系认定要件的基础上理性调整竞争关系的认定地位,明确限定商业道德标准的适用界限和适用模式,重视消费者利益保护,以整体利益为最终法益保护目标。  相似文献   

5.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知识产权不是它的直接目的,它只能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间接地起到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必然存在缺陷。文章论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的市场竞争中消费者机会主义行为层出叠见,且部分已经具有类型化特征,该行为加剧市场信息失灵、致使市场竞争失序、导致责任与利益失衡、损害群体性消费者权益,亟待规制。相比于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和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定位和功能发挥机制与消费者机会主义行为规制相契合。然而,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理念和具体制度难以完全满足规制需要。为弥合应然与实然的鸿沟,应在观念层面转变传统认知,正视消费者机会主义行为这一现实问题,同时在制度层面扩围主体制度、填充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7.
互联网购物已日益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然而,部分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迅速、受众群体庞大的特点,以不正当地人工删除差评行为来获取竞争优势。人工删除差评行为对于消费者决策、经营者竞争的显著消极影响,是对该行为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要动因。人工删除差评行为的出现,从主体认定、行为认定、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挑战。针对这些挑战,应从多方面衡量人工删除差评行为的正当性、明确责任主体、适当加重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加强法律规制,以求达到有效规制人工删除差评行为、维护互联网交易平台正常竞争秩序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2014年5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和正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立法层面,对商业标识的保护做了一些新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商业标识的概念;扩大了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加大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增加和细化了商业标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对假冒商业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从使用延伸至生产经营等其他环节;注重对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立法协调,对商业标识反向假冒行为的双法规制。两部立法保护的对象虽各有侧重,但共同关注对商业标识使用的界定,在判断商标侵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上有其共性。两部法律相互补充,力图协调解决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呈现出立法体系化之美。  相似文献   

9.
互联网技术在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利好的同时,也诱发了各式各样的基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而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较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技术性、场景化及识别度等方面.基于此,应清晰地认识到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审裁中存在的观念老旧、依据不当、模式固化等弊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场景为基准,活用现有法律法规,优化审裁模式.从互联网市场竞争的特征出发,妥善处理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加强对"互联网专条"的解释与适用,优化其与一般条款之间的衔接.优化审裁模式,强化"行为正当性"认定,弱化"竞争关系"在行为不正当性认定中的结构性地位,引入多元利益平衡的分析框架.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是售中混淆,因此有关商品房、汽车等领域,虽构成售前混淆,但由于消费者的特别注意而未导致售中混淆,法院往往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近年来,少数判例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认定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需要重新认识其构成要件,即以违背诚实信用和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吸引消费者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由此,消费者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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