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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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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区的市是与地方环境和自然要素联结最为紧密的立法主体,特色性赋予设区的市环境立法以生命。实证分析表明设区的市环境立法在立法选题、立法类型及立法内容上普遍存在特色性不强的问题。省与设区的市环境立法权重叠、环境要素保护的整体性要求在权限和事实上约束了设区的市环境立法权限,是设区的市环境立法难有特色的重要原因。立法权限的优化须由以下进路展开:一是在与国家法的互动中形成设区的市环境立法新的结构秩序;二是运用辅助原则突出设区的市环境立法权的优先性;三是以“地方性事项”为标准确立设区的市环境立法的权限范围;四是将立法前评估作为设区的市环境立法“有特色”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2.
自2015年新《立法法》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陆续一次性确定或者分批确定了本区域内各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行使时间.比较各省级行政单位对设区的市立法时间的确定、各设区的市立法活动的开展情况,展示和分析当前我国设区的市在地方立法起步阶段缤纷多彩的现象,以及立法粗糙与不成熟的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3.
郭万清 《江淮论坛》2010,(3):112-116
我国目前80%以上设区的市没有地方立法权.这既不利于地方人大充分发挥其职能,也不利于兼顾城市差异性,实现地方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应调整地方立法主体、完善城市地方立法权限、改进城市地方立法监督、加强城市地方立法基础建设。  相似文献   

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新举措里赋予了“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从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权应坚持的原则、地方立法权应把握的问题三个方面,对设区的市当前如何行使地方立法权谈了一些个人观点,相信对大庆更好地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有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5.
立法撤销权是有权机关对于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违反立法制定程序、立法权限或者授权立法违反授权目的、授权范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的活动.我国具有立法权的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享有不同的立法撤销权.但是享有立法撤销权的机关必须遵从法定的撤销根据以及法定的程序.  相似文献   

6.
地方立法权扩容是立法的重大改革,同时也是国家法治体系构建中极为重要的一步。对全国范围的设区的市的立法赋权,为央地立法分权、回应时势之需和解决地方立法的旧疾提供了空前的机遇。然而立法法修改后地方践行的考察结果显示,扩容的效果并未尽如预期,且随着宽幅扩容还对地方立法的功能和实效提出了更大的挑战。究其问题产生的根源,不仅来自于立法体制内部,更重要的是受到了央地关系失衡的直接影响。对于扩容提出的挑战,施解的关键在于央地关系的优化,使地方立法由"被动式"转为"自主型"。  相似文献   

7.
立法权限论     
立法体制既统一,又分层次,就带来立法权限如何划分问题。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立法权限的划分虽然作了决定,但总的来说还比较原则。这就使得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越权立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制的权威性,影响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立法法以宪法为依据,总结20多年来的立法经验,对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各自的权限范围、制定程序和适用规则等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金黎钢  张丹丹 《江淮论坛》2015,(2):96-99,104
地方性法规中,普遍存在着创制性条款。创制性条款的出现来源于地方重大而急迫的治理需求,在中央立法无法就前沿问题和地域特殊需求及时提供支撑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履行宪法、组织法上的立法职责,这也构成了其立法权的组织法根据。为了消解由此带来的形式上的"法制冲突",在修订《立法法》过程中,需要合理确定地方立法权范围或事项,需要准确理解和适用"地方性事务"、准确理解和执行"不抵触原则"。  相似文献   

9.
《东岳论丛》2021,(2):59-69
可操作性不强、立法质量不高是我国税收立法的“通病”,已导致税收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数量和效力上的失序,具体表现为立法权限不明、行政解释垄断、税收规范冲突等。从根本上说,这是人大立法权孱弱与行政立法权扩张的结果,应在制度层面进行调试,实现税收人大立法和税收行政立法的各归其位、相互配合。在更为具体的层面上,应廓清税收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各自权限,并以行之有效的备案审查制度为保障,加强对税收法律体系漏洞的发掘和填补。总之,税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宪法、法律的统摄下各司其职、相互衔接、相互印证。  相似文献   

10.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逐步扩大有立法权较大市的范围,反映现代城市管理中对地方立法权的现实需求。现行较大市立法中的批准制度反映当时法制建设的实际状况,却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模糊了各级人大之间法律监督关系,混淆立法权与立法监督权,忽略了较大市立法责任,制约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树立法治思维,完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授予较大市完整的法规制定权。现代宪法理论中,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不仅仅是国家权力的依据,更是国家权力运行底线,根据实际需要,全国人大立法授予较大市完整立法权并不存在宪法障碍,因而也无须修改宪法。  相似文献   

11.
《江西社会科学》2018,(1):185-191
《立法法》修正后,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受到很大限制,在制度设计、制度创新、调整领域布局等方面陷入发展困境。要摆脱这些困境,主要有三种路径可供选择:从自律的角度,规范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限的行使;从解决当下实际问题的角度,做好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衔接;从立足于长远发展的角度,寻求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限的空间。  相似文献   

12.
地方变通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地方立法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地方变通立法符合宪法“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精神,是国家立法权行使的特殊形式。地方变通法在法律位阶上应当被界定为地方性法规,但其在立法权限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对上位国家法律予以有限度的突破。地方变通立法应当恪守原则性法律界限,即不得变通宪法规定,不得突破改革创新实践需要,不得涉及法律绝对保留事项,不得突破必要限度的法制统一原则,不得超越授权的特定地域范围。在变通法与被变通上位法的法律适用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效力优先原则居于第一性,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优先原则居于第二性,即变通法只有在不与被变通上位法原则性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在变通法与被变通近位法的法律适用上,被变通近位法即部门规章被优先适用的理由难以证立,应当优先适用地方变通法。  相似文献   

13.
一、我国地方立法体制的依据及范围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可以享有一定的立法权.1982年颁布的宪法,对立法主体和立法权限划分作了新的规定,至此地方立法权在我国立法体制中获得了应有的地位,形成了我国现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两级多层次分权型立法体制.即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中央级的立法主体是中央机关,它制定的法律除特别规定以外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中央级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的  相似文献   

1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将依法治国提到了新的高度,《立法法》的修改通过,将享有立法权的城市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由此,中国的法治建设迎来了新常态.立法是法治建设的起点,地方立法又是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常态背景下,立足于合肥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实践,结合地方立法的理论,提出新常态下地方立法应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坚持人大主导的原则和坚持地方特色的原则.  相似文献   

15.
地方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新疆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自治区人大和政府及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充分运用国家所赋予的地方立法权,结合新疆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规,对促进新疆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有很多成功的经验,也有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文章对促进和完善新疆的地方立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6.
几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遵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指导思想、遵守的原则以及立法程序等规定,制定了数百个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仅仅是在健全法制建设方面开了个头,还必须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本文就此方面的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17.
不同地方的法规或规章之问互相否定的现象是一种基于地方立法权限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地方问法律冲突并不是国际私法上的冲突法问题,而是一个宪法问题.在我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是根据法制统一原则结合在一起的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严格地说.不存在外地法规、规章和本地法规、规章之别,而只有地方性法律规范的对人效力和空间效力之别.地方间法律冲突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或"法律内的法的续造"等来解决.  相似文献   

18.
地方性法规是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从属性和自主性双重属性的规范性文件。本文就其存在的不足,提出应进一步细化权限,注重立法准备阶段的程序民主化和制度化,完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备案、审查和撤销等监督环节。  相似文献   

19.
地方性法规是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从属性和自主性双重属性的规范性文件.本文就其存在的不足,提出应进一步细化权限,注重立法准备阶段的程序民主化和制度化,完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备案、审查和撤销等监督环节.  相似文献   

20.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2003年到2005年,我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先后有15个省、直辖市或较大的市制定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但这些地方立法在立法模式、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公开范围、公开方式、监督救济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将对正在制定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的地方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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