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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卫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50-59,163
实践中推行的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转让、转包、出租、入股、(个别)信托等,这些模式在增加农民收益、实现规模化经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土地流转目标上存在固有缺陷。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可以有效克服现行土地流转模式的局限,具有构建的现实理由。从政策、法律、理论和实践角度审视,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具有构建的基础。未来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制度的构建应遵循受托人激励原则和保障农民利益原则,围绕集合信托的主体结构、设立和运行、受益人利益的保障等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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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60-66
理论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能够兼顾土地保护、土地生产要素性、承包经营人投资者地位、社会保障四项功能,因此,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可以得到最大化的保护.但实践中承包经营权人并不明晰的委托人地位弱化了上述功能,政府、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村委会作为委托人的做法有现实意义,但并非长久之计,条件成熟时,仍需明确承包经营人的委托人地位。土地信托的商事信托性决定了承包经营人商事主体地位不容忽视。现行法律对受益权确定、流转并无规定,属制度供给不足。未来立法可以从确认承包经营人收益权和保障受益权用益两方面进行制度构建。受益权的特殊债权性对承包经营人权利实现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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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财产立法模式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托财产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信托财产制度的过程中遇到的制度阻碍是不存在"双重所有权"、不存在衡平法基础.大陆法财产权的固有特征决定了不必彻底转化英美信托财产概念.中国<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只规定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的权利在受托人.这种做法从目前理论与实践发展来看已经不合时宜.在中国信托财产立法模式上,不动摇委托人享有民法上所有权的情况下,符合信托本意的做法是,信托法上的所有权在符合信托目的时归于受托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确认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兼顾在信托目的下对受益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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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承包地征收透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目前《物权法》对承包地征收补偿的三个法律条文之间的不一致来看,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亟需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错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人虚位以及土地征收对象移位的问题,应明确土地用益物权属性,去除其债权色彩;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人界定为以村为单位的村民集体共同所有;把土地征收对象扩大到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用益物权,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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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我国信托法关于对信托合同定性的规定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将信托合同定性为诺成合同的规定为我国信托法的最具中国特色的创造性规定;为使它趋于完善该法还应当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负有依信托合同约定交付信托财产与接受这一交付的义务并相互享有要求接受信托财产交付与实施这一交付的权利;他益信托的受益人也享有前述权利;无偿信托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享有对信托合同的撤销权,但无偿且有对价的他益信托的委托人须经受益人同意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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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意味着土地的私有化呢?这是一个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为用益物权,不是土地私有化性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移的是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部分权能,而不转移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是在农村土地用益物权制度下土地实现适度规模经营,而不是实现土地私有化性质的土地(所有权)兼并型规模经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和允许多种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将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性质得益彰显,但不体现土地私有化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满足"三个不得"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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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公共信托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继受于英国法,发扬光大于美国法.公共信托是一种三方法律关系的制度构造,公众是公共自然资源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国家则是受托人.国家作为公共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所行使的不是私法上的所有权,而是公法上的所有权,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受公法调整.我国国有自然资源应当在国家公产与国家私产的二元区分基础上,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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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作为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和运营监督人的制度存在内在的冲突,从而无法实现“政资分开”的目标,行政对国有资本运营的干预难以避免。因此,作者提出引入信托制度设计,由国家作为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运营合同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信托目的。期望通过建立信托制度的双重所有权的法律,赋予受托人最大化的运营国有资本的权力,有效阻隔政府对国有资本运营的干预。同时在信托法框架内,受托人对受益人和委托人承担忠诚和注意义务也可以确保国有资本不受侵犯。文章对我国国有资本运营中的信托经营实践进行探讨,提出应该通过法律类型化的设计以规范我国国有资本信托运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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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信托合同关系与信托(财产)关系,有助于厘清不同层次的法律问题。信托合同关系主要解决受托人是否承担信义义务、能否请求委托人转移信托财产的问题。信托(财产)关系主要解决信托财产是否独立以对抗第三人的问题。昆山纯高案的争议属于信托合同关系范畴,法院根据合同法规则进行裁判并无不当。该案中并无第三人对信托财产提出请求,不存在信托财产关系范畴的争议。已有文献在信托是否有效设立层面对信托财产是否具备确定性的讨论,存在偏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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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和实质是土地权利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以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核心目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改革理论上应是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农村土地财产权能的激发,强调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所有权蕴涵的私法上权利的可能性。实务中应考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模式,并以适宜的法权构造来实现农民利益的保障和农地流转的法律风险规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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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信托关系法律调整研究张淳对我国的投资信托关系应当由国家施以有效的法律调整投资信托是指以信托人将信托资金移交给受托人,受托人将该项资金用于投资,并将因此所取得的收益移交给受益人为内容的信托。这种信托是商业信托的一种,它以投资信托合同为基础而产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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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建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4):17-21
受托人违反信托,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以及对第三人的债务应由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但在受托人无违反信托、处理信托事务无过失的情形下,对第三人的责任承担上究竟应归于受托人、委托人抑或受益人,这是一个牵涉信托法基础理论的问题。按照信托原理,在后者的情形下,应当由受益人承担最终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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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财产归属的关系——兼论中国《信托法》第2条的解释与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托法》第2条中"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的表述为当事人根据交易目的决定信托财产的归属提供了可能性。信托的实质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权属转移给受托人只是实现独立性的一种安排。在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权属时,只要法律上对委托人义务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信托财产可辨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仍可实现。英国信托法下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安排与英国当时的土地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即使在英国法下,信托财产的转移也只是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条件之一,而非全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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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监察人制度是两大法系信托立法交叉融合的典范。我国《信托法》第64条明确规定公益信托应设置公益信托监察人,但是相关法律规范过于粗陋。公益信托监察人是受益人的"保护人"、委托人的"守夜人"、受托人的"监督人",乃是公益信托内部监督的重要主体。公益信托监察人享有履行职责的诸项职权和保障自身利益的权利。公益信托监察人应当履行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公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信托法》应当进一步健全信托监察人的选任方式和任职资格,规范变更和退出机制,确保公益信托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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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作为一种特定的财产管理制度,要求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而信托行为失效从根本上背离了信托设立的目的,成为阻碍信托发展的罪魁祸首.研究了信托行为失效的内涵及表现、制度在规范信托行为中的作用、信托行为失效产生的制度运行机理以及从制度的角度寻求对信托行为失效的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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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作为一种特定的财产管理制度,要求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而信托行为失效从根本上背离了信托设立的目的,成为阻碍信托发展的罪魁祸首。研究了信托行为失效的内涵及表现、制度在规范信托行为中的作用、信托行为失效产生的制度运行机理以及从制度的角度寻求对信托行为失效的治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