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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6 毫秒
1.
为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出租权 ,但该法存在出租权的主体不够全面、客体有所欠缺、权利的限制规定不明确和法律保护比较散乱等问题。为此 ,我国《著作权法》应增加表演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为出租权的主体 ,客体增加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和复制件和广播电视组织节目 ,规定善意租用的例外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对出租权进行限制 ,统一侵害出租权的法律责任 ,为出租权纠纷的司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2.
在数字化和网络化时代,我国邻接权法律制度存在客体类型狭窄,权利类型过少,某些权利权能设置不合理的不足。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应重构邻接权定义,拓展客体范围,增加权利类型,同时在表演者权和录音制作者权中,增加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报酬权,对表演者增加录音制品的出租权。  相似文献   

3.
论表演者权利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具有传播者和创作者双重身份,其表演不具作品性,应属邻接权的客体.表演者主体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表演非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者也应具有表演者身份,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与著作权人、音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内容应根据表演者的不同表演形式来确定.表演者的权利与作者的权利存在竞合,法律应协调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实践中,表演者权利应根据不同的表演形式来确定其归属.  相似文献   

4.
我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修改时,规定杂技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杂技作品著作权的研究还很薄弱。本文探讨了杂技作品著作权的客体、主体与内容,杂技表演者的权利,并着重分析了侵害杂技著作权与表演者权的各种行为,呼吁杂技创作者与表演者加强权利保护意识,从而有效地运用法律制度推动我国杂技文化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者和传播者,表演者的表演与他人的作品不可分离,并须以尊重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为前提.同时,表演者又是一类创作者,在以表演方式使用作品过程中,将声音、动作、表情、姿势等方面的创作寓表演之中.对表演者这种创造性劳动需要得到社会的肯定和尊重,他们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对表演者的权利以及与表演者有关的法律关系作了决定.笔者在本文中将根据这些规定,结合国外立法实践及我国实际,对表演者在著作权法中的法律地位,表演者权利的主体和客体,表演者与作者、录音录像制  相似文献   

6.
随着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用人单位对商业秘密的维护意识不断增强,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机会增加,人才流动成为必然趋势。然而,关于竞业限制的劳动争议案件与日俱增。但《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中对竞业限制制度的规定不够详尽,以致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因主体、客体等要素应否纳入涵射范围而产生的争议。同时,缓解劳资矛盾,赋予劳动者更大的权利保障,成为促进社会平稳发展的必然之举,为此,建议在劳资关系中引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完善竞业限制的违约机制,合理规定要素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7.
翻唱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归结于著作权私权利与公众资源获得权的冲突.现有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难以均衡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公众利益.著作权法应该在保留原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基础上删除但书规定,扩张表演者的法定许可使用权,以达到著作权人、公众、表演者等主体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8.
浮动抵押源于英国衡平法的创造,兼具融资、担保和效率的价值。浮动抵押财产具有不特定性、集合性和浮动性的特点。本文认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采取意思设立主义,不应该对主体、客体范围进行限制,明确浮动抵押人和浮动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优先权制度、接管人制度等。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物权法》中对善意取得制度做了完整规定,并在制度设计上有所改进和创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有不少值得讨论和明晰的问题,具体应完整、准确地加以理解,并注意善意取得所发生的物权效果和债权效果的差别。善意取得在适用的客体方面既有扩张,也有一定的限制。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与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对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的处分、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处分权受限制而擅为处分等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具有相似性,但其适用前提、条件和法律规则有异,不能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10.
相声艺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并且有明确的创作过程和首次表演者.而这三者都可作为著作权的客体.由于历史原因,相声业者重视行业内的自我保护,却忽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相声是表演艺术,相声作品的著作权与表演权密不可分,应当按照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要求保护创作者、表演者、广播者等相关权利人与著作权相关的人身权利和经济权益,这也是相声艺术自身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11.
对英格兰足球冠军联赛的发展现状、赛制特点以及经营现状进行分析,结果显示:英冠联赛财政收入状况良好,也是世界上经营最为成功的二级职业足球联赛;俱乐部主要收入来源依次为比赛门票、广播电视转播权和联赛赞助,场地出租等形式的收入比重日益提升;球迷群体广泛;联赛冠名权和电视转播权运营合理,但也存在潜在的财务危机等。借鉴英冠联赛的成功经营经验,为我国足球中甲联赛提出四点建议:健康运营电视转播、积极开拓联赛冠名、全面培养联赛观众、全新搭建联赛体系。  相似文献   

12.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1、第42条对广播组织权制度进行了修改,但从国际立法趋势和中国广播业的发展实际看,其规定仍有诸多不足。广播组织权在保护对象方面应明示剔除公有领域材料,并将广播前信号纳入;对权利的设定仍应沿用禁止性模式;在权利内容方面,应将转播限于同时播送,并坚持技术中立的原则;在规定录制权和复制权时应扩张到临时性行为,从而替代并暂缓其他权项的设立。  相似文献   

13.
网络广播是信息技术革命的新产物,为了防止盗播行为,国际社会正在考虑对网络广播组织的权利给予法律保护。但具体如何保护争议很大。我国应当分阶段来解决该问题。合理授予网络广播组织的权利。并给以适当的权利限制.以使网络广播组织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持适当的平衡。具体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保护:第一阶段即现有阶段。我国网络产业还刚刚起步.不宜将网络广播组织纳入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范围并给予其邻接权保护;第二阶段.当国际公约已明确对网络广播组织邻接权予以保护时。我国也可以根据本国网络产业发展状况。逐步给予网络广播组织一定程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当代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发展趋势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分析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带来的电视传媒环境变化与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发展变化相互之间的同步对位关系,探索新中国电视播音主持业务的发展规律,将电视播音与电视主持纳入同一体系中进行研究,突破了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和电视业界中较为普遍存在的将播音与主持业务彼此分离的研究状态,提出了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在近期的发展趋势,对目前的一些播音主持概念界定提出了新看法。  相似文献   

15.
宪法应该是罪犯人权保障的起点。我国现行宪法已提供了较大程度的罪犯人权保障,但还存在缺陷需要完善。而完善的方向可通过未规定宪法权利的适时增加、某些已存在宪法权利的适当位移、已有宪法权利突破实施困境的路径来进行。  相似文献   

16.
三网融合给中国广电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电信企业参与广电市场竞争将进一步促进广电企业加大市场化改革力度,提高核心竞争力;同时由于广电行业多年来体制上政企不分、行政条块分割以及有线电视网络平均覆盖率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广电业的发展也面临巨大挑战.广电业区域化发展将有利于整合区域内的电视资源,发挥区域优势,提高广电业的竞争力,同时将促进新的广电业关系体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17.
探讨主流媒体的特征和内涵,以及在中国语境下的发展条件和发展状况.由于"主流媒体"一词最初即来自报业,近来虽然也出现用来指代广电媒体的现象,但是考虑到广电媒体的历史远远短于平面媒体,且电视业的经营情况较为复杂,所以对主流媒体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平面媒体范围内.  相似文献   

18.
发展交互数字电视在确保公共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适应市场竞争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南京发展交互数字电视有明确的战略思路、战略步骤以及目标任务,加快用户终端平台、物理网络平台、内容集成平台、运营服务平台和市场营销体系这“四平台一体系”的建设,是发展南京交互数字电视的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法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农村土地原则不能进行调整。但随着社会转型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更改,农村土地亟须作出相应的调整才能确保相关农民的合法权益。文章对农村土地调整过程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农村土地调整的价值意蕴进行分析论证并对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调整过程中关于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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