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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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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志仁 《社科纵横》2001,3(3):39-40
理论法学的成熟与否 ,是决定一个国家的法学乃至法制事业发展的关键 ,当我们把法治确定为改革和治国的目标取向时 ,成熟的理论法学显得更为重要。然而 ,我们以往通行的理论法学却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产物 ,“人大于法、法自权出、义务本位、工具主义”特色渗透到理论法学的各个方面 ,可以肯定地说这些计划经济的特色产物不仅困扰法学发展的理论 ,而且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秩序的构建进程。因此 ,走出这些旧体制下法律特色的困惑 ,确立“法律至上、权利本位 ,信仰塑造”的新的现代法治理论是法学界亟需完成的使命。其一 ,确立法律至上地位我…  相似文献   

2.
《社科纵横》2016,(4):86-89
法律渊源理论可以区分为法律形成立场和法律适用立场,前者具有为立法者和立法活动提供思路、帮助认知法律、进行法学研究的功能,后者具有对法律实践活动尤其是司法裁判活动提供最直接的指导、补充和丰富了法律方法论的功能。两者区分的原因在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是法律发展不同历史阶段的产物、对不同法律思想的回应。  相似文献   

3.
超越解释——对疑难案件法律解释方法功能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解释方法能够为疑难案件的裁判提供思考方向,并为判决结论提供论证。但这些解释方法本身并不确定,方法之间也没有固定的效力位阶,这些局限使其难以保障法律解释的客观性。由于在疑难案件中法官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因此其裁判具有决策性质。为了增强裁判的科学性和妥当性,法官还应求助于其他社会科学。中国法学应在深化法律解释方法论研究的同时,推进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法学教育中也应考虑完善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  相似文献   

4.
《求是学刊》2021,48(1):1-12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中所蕴含的各种法治思想特征,分别表现为法哲学、法价值论、法制度论、法规范论、法行为论、法社会学等不同法知识学形态,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内涵。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博大精深,使其居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百科全书"的理论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思想特征,深刻地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与其他现象之间的"十个关系"重要论述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术体系以及话语特征使得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同时也使得我国的法学研究事业彻底地摆脱西式法治话语的影响,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法理学之路。  相似文献   

5.
理想与现实之间——论法学流派与法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西方各主要法学流派对法治的看法各不相同。自然法学从必要性的角度论述法治 ,讲的多是法治的优点 ,属于对法治的建构性论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较为注意法律的独立性、完善性、稳定性以及意义的固定性 ,主张从技术层面上支持法治。社会法学派既看到了法治的理想成分 ,也看到了法治在现实中的命运 ,对法治的研究属于解构性的。法律解释学具有很强的包容性 ,如果这一学科能吸收自然法学等流派的价值和原则 ,就能建立起理想与现实相统一的法治理论  相似文献   

6.
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作为司法裁判的二元目标,是法律的规则性、规则的理性与限度之张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在中国司法语境中,社会主义法治是“两个效果有机统一”政策的构成性前提,也是其实践的规定性组成部分.遮蔽于道德理由的规则之治,是一种具有明显优势的社会治理模式,但也有其限度和局限,这是“两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践行性前提.相应地,落实“法律效果”就是最大化规则之治的优点与功能,以维系秩序与保障权利;关切“社会效果”则是基于规则适用结果与最优道德判断的不一致性,要求适度返回法律背后的道德理由,平衡法律适用的社会效用.法律效果在法治国家司法中处于优先地位,对社会效果的考量,须设定各种制度与方法约束.唯此才能使司法裁判做到“规范上封闭和认知上开放”,真正实现“两个效果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7.
中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当代构建(英文)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当代中国国际法学的话语体系,一方面,必须准确、系统、全面表达和传递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本质特征以及国际法研究过程中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核心价值、基本概念、关键术语、主流的理论或学说、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等基本要素;另一方面,应充分、及时体现中国对国际法、国际法学和国际法学话语体系所作出的创造性贡献。当代中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构建应以“构建和谐世界”为指导理念,应全面顾及国际法治和中国外交政策及其实践的国内、多边、区域和双边等四个基本层面,应遵行、符合或顺应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全球化与多边主义、区域一体化与区域主义、国际共同体义务(或权利)和中国和平发展需要等原则、规律或趋势,应将其基本功能定位为:推动当代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和广泛适用,促进当代国际法的教学、研究和传播,推进中国的法治进步,维护中国利益、尤其是国家的核心利益并提升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与地位。  相似文献   

8.
传统文化中的“和而不同”思想,对法治的文化认同具有许多有益的启示。它要求关照各种不同的利益需求,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这有利于形成法治文化认同的合理的现实利益支点。“和而不同”思想对提高公众的民主与法治方面的素质和能力,培养合格的法治文化认同的主体,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和而不同”思想还有利于建立合理的法治文化认同的内容体系,形成全面的法治文化认同:从“和而不同”思想的视角出发,我们要创造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形成中国特色的法治发展规则,正确认识法律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国家法律对民间规则、习俗的认可、接纳力度,使法律成为公众内心习惯的一部分,增强法律的亲和力。  相似文献   

9.
全球治理的区域转向为中国从区域入手参与治理及推进相应的规范建设提供了机遇。澜湄区域是当前中国参与区域治理的先行区。而且,澜湄区域的规范体系在实践中已历经调整,并将处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中,亦仍有议程空间需要新规范的创建。由此,本文立足于行为体的行为机制,尝试从话语实践维度入手搭建一个行为体,通过推进区域规范建设从而进行区域治理的理论框架,视规范的生成和演进为特定社会背景下行为体的理念及话语互动进程。中国可以创造并利用话语资源,运用身份塑造和话语框定等策略,通过各参与方之间的话语互动推动澜湄规范的建设。同时,作为崛起国的中国也能通过参与澜湄规范等区域规范的建设,借其自下而上对国际规范的反馈渠道,使本国倡导的规范获得合法性,进而为国际规范的建设贡献中国力量。  相似文献   

10.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中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深入揭示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可称之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中华法治文明论”。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阐明了中华法治文明突出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及其清晰制度表达;中华法治文明的直接载体是中华法系,《唐律疏议》是其精华要素的集中呈现;中华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中华法治文明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法治领域的典范,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动力,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提供了智识来源与方法论指引。  相似文献   

11.
政府价值治理是立足政府治理实践而萃取的一个描述、分析性概念。政府动用公共权力、财力等资源进行价值生产、动员、整合等活动中的法治观问题,成为“价值治理”理论迈向深入发展的一个前置性议题。当前宪法法律上的核心价值观条款昭示了“民主+形式合法性”版本的形式法治观,它可以为政府价值治理供给具有较弱合法化论证能力的“薄规范”。但政府价值治理中“整合+权利”版本的实质法治观具有理论和现实层面的优越性,它能够提供正当、持久的“厚规范”支撑。为了更好夯实政府价值治理的实质法治观,可以从宪法价值环境、法律规范化建设、行动模式等方面着力推进。  相似文献   

12.
当代中国的"市民社会"话语转换及其对法治进程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长山 《求是学刊》2007,34(2):75-80
“市民社会”是东亚政治现代化进程中的舶来品,并成为东亚民主和法治研究的重要话语。我国台湾地区大多以“民间社会”来表达其特有旨趣,而大陆则出现了从“市民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话语转换,这不仅对我国民主和法治的研究有重要意义,也会对民主法治的现实进程有一定影响,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13.
杨武金  梁超  Chi Zhen 《孔学堂》2023,(2):4-15+105-115
一套可信度高、具备强大说服力、能把道理讲清楚并表达出核心价值观的话语体系,其背后一定有彰显民族特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科学论证方法作为强大支撑。中华文明话语体系背后的逻辑之魂,主要就是墨家逻辑。在语形层面上,墨家“故、理、类”“三物”逻辑思想构成了中华文明话语体系的说理方式;语义层面上,墨家“明是非”的取“当”求“是”思想构成中华文明话语体系中分析理性与辩证理性的统一;语用层面上,墨家“两而勿偏”的权衡思维原则构成中华文明话语体系中具有鲜明政治伦理特征的应用逻辑。  相似文献   

14.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理论性命题,其中作为构成中国式现代化的生态向度,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式现代化以“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鲜明特色和本质要求。在新时代新征程依法治国和美丽中国双重宏阔背景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式现代化目标的实现蕴含着深厚的环境法期许,环境法治对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式现代化具有重要的保障性意义。然而,通过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式现代化环境法治供需样态的系统检视,发现我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式现代化之环境法保障体系虽初具规模,却也面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理念尚未在环境法规范中形成主流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式现代化目标实现的关键性法律制度存在缺漏以及新时代公民尚未形成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法律素养等现实梗阻。对此,应通过增强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实质内容上的价值衔接与规则供给,聚焦于如何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牢固可靠的环境法治保障这一重大理论性命题。  相似文献   

15.
综观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关系,虽然在特定历史时期党没有处理好党权和法制的关系,但是从其在革命实践中及其执政后的客观历史过程中,可以发现中国共产党对于宪法和法律的认识始终是明确的,建设以宪法为渊源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作为革命领导和具有执政党地位的中国共产党的题中应有之义。并且中国共产党也认识到其自身“依法执政”的自我克制原则乃是建立“法治中国”的基本途径,即在“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的基础上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这也构成了中国特色的党法关系。  相似文献   

16.
孙跃 《学术交流》2023,(7):73-87
类案智能裁判人机协同的系统架构由设定与输入、处理与输出、学习与改进三个主要部分组成,具有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办案效率以及维护数据安全等功能。现实中,类案智能裁判人机协同在法律方法、科技赋能以及体制机制等层面均面临诸多障碍。为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法律与科技互动的双重向度树立数字正义理念与价值观;在法律方法层面需要构建基于要件事实与“类比—归纳—演绎”逻辑框架的类案裁判思维规则并明确人类判断的保留事项;在科技赋能层面需要建立统一权威、开放高效的案例数据库,融合CBR和混合算法模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还需要建立面向类案智能裁判的数据合规,特别是算法解释与备案机制。  相似文献   

17.
“情法两尽”被视为传统司法的理想目标和基本原则,然而“情”的多义性和价值分歧成为“情法两尽”当代转化的话语瓶颈。从“默会”知识的维度来看,作为法律首要价值的“正义”理念,是联结普遍性的明言知识和具体情境的默会知识的结合体。基于对本土司法实践的考察,“情法两尽”可以理解为传统司法中的“默会”正义。中国传统文化中广泛存在的“意会”认知方式支持了“情法两尽”理念的传递,以准情酌理为手段的“默会”是“情法两尽”的重要实现方式。“情法两尽”既包含正义的法律价值追求,同时也是基层司法中行之有效的司法方法,这两者共同构成了“情法两尽”的当代价值。  相似文献   

18.
从西方移植的环境权概念,成为我国环境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基点,但该概念过度泛化,导致其内部体系并不融贯,难以进入法律实践。通过对其概念发生的目的论考察,可厘清环境权概念中的冗余要素,确定其有效范畴;而参照德国民法理论的权益区分方法,可知环境权概念之有效范畴指向无法权利化的环境利益,其本质是政治宣示和修辞,并非有效的法学话语。结合我国现有政治法律结构,应当以"国家保护环境"的公法义务为核心,以保护公民环境利益为指向,建构公法化的环境法学话语体系。  相似文献   

19.
文章认为,凡属有关法的问题,无不以人为中心,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也都通过人来实现。人是最能集中反映和概括法的现象的本质和联系的法学范畴,它在现代法学的范畴体系中具有原生的地位。所以。现代法学应当是人学。其根本特点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而权利是仅次于“人”这一最高范畴的“亚原生性范畴”。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逻辑展开;又构成了法的核心,不仅决定法的产生和存废,而且还直接决定着法的性质和法的功能的实现。今天,确立“法学应当是以权利为核心的人学”的观念,对变革传统法学体系,建构适应时代要求的科学的法学体系,具有革命性和建设性意义。  相似文献   

20.
姬蕾蕾 《求是学刊》2023,(2):135-150
数据技术的发展对数字社会的渗入使数据进入法学研究的话语体系,数据的流通与共享是数据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当前,数据之上承载多元利益,导致多方主体的冲突不断,因而确定数据共享的权益边界是化解矛盾的关键。在此意义上,将现象转化成规范的路径在于实践,企业数据作为新兴的权利客体,其内涵的抽象性与外延的不确定性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判定的困境,难以有效划定多方利益的价值位阶。类型化的分析方式有助于限定企业数据的保护范围、区分企业数据的具体类型,克服其抽象性与不确定性的弊端。具体而言,以现有司法案例为基础,以数据价值生成机制为导向,以权利客体为主要标准,可将企业数据纠纷分为侵犯数据集合完整性与侵犯数据产品独立性,再以侵权行为为辅助标准进一步考察两类数据纠纷的裁判基准与侵权责任,以期为立法完善企业数据保护体系奠定实证基础,为司法裁判企业数据纠纷提供理论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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