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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数据霸权内嵌于美国的霸权体系之中,并沿着“制度—价值”的框架展开建构。其既依托技术实力以控制者标准不断扩张数据主权,也借助对自由价值的输出推动数据的自由跨境,在维护本国数据安全的同时不断染指他国数据。对此,其他国家在同美国的合作与博弈中形成以防御为导向的法律工具,通过数据本地化和权利化维护利益。面对美国的数据霸权,中国应发挥国际法的规制功能,在强调数据主权的地域标准基础上综合利用国际硬法和软法,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指引,促进数据领域的合作共进。  相似文献   

2.
邹士超 《创新》2012,6(5):72-77,127
生态侵权突破了传统法学理论对生态损害的研究,它将权利救济对象延伸至基于生态环境的损害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其他法律主体。生态侵权损害司法救济理论研究发端于生态侵权损害救济的实践困境,致力于司法实践中生态侵权损害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构筑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论根基之上。在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导下,盖然性因果关系学说在生态侵权责任构成理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表现在原告对两个因果关系的相当程度盖然性标准的肯定性举证,以及被告对两个因果关系的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否定性举证,二者构成了生态侵权责任构成理论的核心。  相似文献   

3.
如何合理分配企业数据上的权益是大数据时代的关键问题。现有的赋权模式、行为规制模式等单一方案无法独立解决这一复杂问题,需要采取灵活且全面的数据治理方案。数据治理体系的构建分为两个阶层:第一阶层是以企业权益为核心的数据控制方法,即在数字经济发展初期,应当从市场现状和问题需求出发,承认企业对企业数据享有财产性利益,而非权利。第二阶层是兼顾多元利益的数据共享方案,即对于第一阶层中的法律设计仍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应当进一步通过立法措施和市场方案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4.
Cookie跟踪侵犯用户隐私已是不争的事实。以"双击诉讼"(Double Click Inc.Privacy Litig.)为代表的美国经验表明,否认Cookie跟踪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成立,在主观要件、损害后果等裁判理由的背后,是隐私权保护让位于互联网行业发展的侵权法理念与价值选择。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与司法现状之下,Cookie跟踪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成立亦面临制度困境。但网络隐私安全的情感需求日益强烈、技术进步逐渐抵消互联网商业成本的发展趋势表明,应明确网络服务商对用户隐私的注意义务,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框架下重新解释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应社会发展,隐私权的内涵也由此获得了丰富和扩展。  相似文献   

5.
袁曾  刘志鸿 《学术交流》2023,(12):46-58
数据难以确权是数据要素市场开拓乏力的根源性问题,权属鉴别的困难限制了数据生产要素的功能发挥。当前关于数据确权的理论成果丰硕,但对数据能否确权、有无必要确权、应如何确权等核心问题无法形成共识。通过对“数据确权否定论”蕴含的不确定性、非必要性以及负外部性进行论证,阐明数据确权应有的规模化技术路线。以数据与信息的二分厘清为数据确权的逻辑起点,将数据治理范式从行为规制转向规模化确权。在具体规则构建中,采取差异化的数据权利配置思路,根据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的划分,分别对原始数据和数据产品进行区分确权,科学设置数据权利限制,稳慎推进数据确权的创新实践。  相似文献   

6.
《社科纵横》2019,(8):59-64
近年来,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纠纷尤其严重,纠纷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但法律在认定其侵权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时条文规定含糊不清,而法院能否准确认定关乎到整个网络市场的未来。换言之,在司法实务中判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时,要坚持以利益平衡为原则,若只是单纯地为了更多维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而让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过重的责任,则会阻碍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反若承担的责任太低,显然有损被侵权人的权益。因此,明确其商标侵权责任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7.
和谐以人性整合为目的,以价值整合为关键,以利益整合为手段.结果责任以阶级性的不平等为秩序,缺失价值整合,侵权责任要件化确立了利益整合的范式.阿奎利亚责任建立了阶级性主导下的贵族、平民人性均衡秩序,意志自由、行为自由都进入侵权责任的要件构造,价值整合、利益整合初步结合.主观过错责任确立了资本主义人性的自由秩序,人性平等获话语权,异化造成断裂.过错客观化是资本主义人性、价值观、权利义务趋中化整合的产物,弱势群体的保护有所加强,过错内部趋于均衡.社会连带与社会责任理论构成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的基础,人性内省.和谐自觉.为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之穷,权利叉务的技术平衡具有了独立的和谐价值理性,衡平责任或公平责任产生.  相似文献   

8.
产品责任制度是侵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侵权法中最具经济意义的法律制度。作为产品责任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产品责任立法价值选择和利益均衡的集中体现。然而,立法迟滞和理论分歧的双重困境导致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巨大的争议。以《侵权法重述》为主要法源的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世界上最为先进和完备的产品责任立法,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影响巨大。以判例法为视角回溯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以哲学的视角审视其内在价值,在此基础上,以产品缺陷为切入点重构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是解决此问题理论争议和法律适用难点的最优选择。  相似文献   

9.
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在个人信用征信过程中,个人信用数据被不当使用、侵害个人权益的现象较为严重,而目前我国尚无较全面的保护体系。个人信用数据法律保护以征信正当性、隐私权之证成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有限性为价值理念支撑。在探究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相应具体法律规则设定呼之欲出,设置旨在保护被征信人的信用数据支配权、知情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规则尤为重要,同时应当规定信用征信机构以及信用数据使用者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   

10.
在司法过程中,价值衡量是法官填补法律漏洞、做出正确裁判所必须依赖的重要方法。然而长久以来,价值衡量被简化为利益衡量并在许多法学论著中取得了支配地位。这种简化实质上是一种将权利利益化的庸俗产物,对于法治和司法正义必然产生损害。指出价值衡量与利益衡量的严格界限,并做出“权利论”的批判,有助于维护法治之真谛并推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现。  相似文献   

11.
传统的人格权在商业利用中不仅具有非财产性的纯粹人格利益,而且兼具财产性价值。"商事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中包含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权利。在实践中,新闻侵害商事人格权的纠纷不断增多。对这种新型新闻侵权采取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可以保护商事人格的经济利益;借鉴韩、德、法、日和美国的"答辩权"救济手段,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平衡我国商事人格权与媒体言论自由权的冲突。  相似文献   

12.
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制度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应具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应当构建完整法律体系实现对隐私权有效、合理保护。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保护存在人格利益非权利化、利益维护间接化和具体侵权行为界定不明确等缺憾。对隐私权的保护应使隐私利益具体权利化;科学界定隐私权;厘清隐私权与其他人格权利界限;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具体侵权行为形态。  相似文献   

13.
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司法应用,在有效地解决“案多人少”“同案不同判”等难题的同时,也在技术化路径上推动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进程。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人工智能辅助量刑面临着司法裁判的暗箱决策风险、算法歧视风险以及量刑结果的可解释性风险。这无疑对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司法适用提出了挑战。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司法适用,推进“智慧法院”深入改革,应当在现行法治体系的基础之上,充分尊重人工智能的技术特征,采取“概括式+肯定式和否定式列举”结合的模式来设定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合理使用范围;建立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问责制度,将责任机制与行业准入制度相挂钩;建立法官提示制度、量刑方式选择制度、被告人技术异议回应与抗辩制度等被告人数字权利保护制度,进而实现司法智能化与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平衡发展。  相似文献   

14.
作为稳态民主的构成要素,公共理性的实质是公民集合体通过理性的公共运用,实现异质社会多元主体间的持续性规范合作。基于公民身份产生的公民责任和建制化的协商程序是形成公共理性的基本前提。在全过程人民民主话语体系中,公共理性以民主方式创设民主条件的适用路径,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重要规范价值。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建构公共理性需要在法治各领域系统性重塑公民责任:在立法领域,应不断提升人大立法协商的法治化水平;在执法领域,应逐步完善信息公开等具体机制,确保政府协商的规范化运行;在司法领域,应着力优化司法协商的程序机制,确保人民参与司法实践的各项权利得到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15.
在全球数字博弈背景下,中国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符合中国当前内部完善治理需求和外部应对“规锁”挑战的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处理好国内数据治理法规与DEPA对接的问题,并以此优化中国数据治理体系,将是未来理论与实践研究上的重点。DEPA在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方面采取了“原则+例外”的规制标准,其例外情形体现了比例原则之目的合法、手段合理和手段适度的内涵,确立了平衡“自由流动”与“安全发展”的基本模式。在中国与DEPA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对接上,中国数据本地化存储政策在适度性方面仍可能存在与之不相容的风险。中国应以DEPA标准为参照,以比例原则为指引,有序落实执法制度和配套机制以保障数据安全有序流动,优化数据本地化措施的适度性,驱动数据跨境流动体系良性运转。  相似文献   

16.
《社科纵横》2022,(1):101-107
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以具体认定标准,即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服务与服务管理规范为依据,以抽象认定标准,即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标准为补充,只有在穷尽且适用具体认定标准无法认定时,才应适用抽象认定标准。缩小抽象认定标准的适用空间,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发挥司法裁判对养老服务与服务管理规范化的推动和引领作用,有赖于具体认定标准的丰富完善及广泛适用。  相似文献   

17.
在考察法律权利问题时,实体和程序应该也必须为我们看作是同一问题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权利的实体乃是一定的利益,利益在转化为权利的过程中所遵循的不同原则在根本上导致权利主体在利益占有上的差异。社会利益的分配规则总是依靠一定的法律制度来加以推行的;权利的法律规定体现着统治者的意志;权利的物质保障比权利行使的书面可能性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当侵权事件发生时,当事人的诉权和国家裁判权的共同作用,对权利主体实体权益的真正实现有着极端的重要性。裁判机关既有义务保证当事人的合法诉权行为产生法定效果,又不应容忍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法庭也应该进行必要的创造性司法,但是,裁判者没有权力滥用裁判权。总之,实体权的实现是程序权行使的目的,程序权是实体权实行的重要手段。当我们不仅仅能在理论上,而且在立法和执法的实践方面充分地注意落实权利的双重法律保障时,我们就有可能有效地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18.
数据信托模式的本土化应用具有理论与政策层面的可行性基础,近年来,带有数据信托色彩的实践探索也为本土化应用路径之构建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引入第三方机构作为数据信托受托人能够在数据关系中建构起新的平衡,从根本上缓解数据主体与数据处理者之间的结构性差异,同时通过准入与监管机制确保第三方机构可信、可靠。在明确数据权利作为信托标的的基础之上,以数据权利分置明确其权属,并设置数据要素合理定价确定主体之收益,以满足信托有效设立之确定性要求。在技术层面,利用区块链和隐私计算技术实现确保数据真实性、提高流通透明度等目标,助力数据信托本土化应用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9.
受之前虚拟财产与数据“合二为一”的观点影响,非法获取数据罪论与盗窃罪论使得虚拟财产长时间内无法脱离数据属性的笼罩。数据与虚拟财产的关系问题,是虚拟财产犯罪必须直面的问题。信息是具有实质内容的数据,虚拟财产是一种信息类型。我国《刑法》对数据的保护,可分为数据本身的保护和信息的保护,前者通过非法获取数据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数据安全法益,后者则根据不同信息类型,通过分则各罪实现对各权利类型的保护。只有以“一分为二”方法为指导,在事实与规范两个范畴上,区分数据与信息、数据保护与信息保护、信息类型与网络权利类型,才能形成对同样侵犯以数据为载体包括虚拟财产在内的网络权利客体的体系性解释框架。虚拟财产是基于运营商与用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凭证,盗窃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20.
苏宇 《浙江学刊》2022,(4):46-58+2
数据推理既是开发利用数据价值的重要手段,也可能对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和算法安全造成潜在风险。规制数据推理风险既需要尽量追求数据安全与数据开发利用之间的价值平衡,也需要有充分的技术前瞻性。国内相关立法中尽管已有较多间接支持和保障数据推理规制的规范依据,数据推理规制的直接依据及具体制度工具仍颇为有限。在众多专门性法律机制中,应当以元规制为主要的数据推理规制路径,建立和完善以数据分析安全合规为重心的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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