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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受到两方面的限制:其一是保留的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其二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狭窄的认定范围.因此,有必要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重构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的认定,即扩大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的认定范围;恢复自愿认罪的程序意义;对被强迫如实供述的,能确定无罪的宣告无罪,不能宣告无罪的,应从轻、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2.
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受到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冲击,也对证据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科学技术的长足发展,促进了司法证明方式的不断发展,人类的司法活动已经进入了科学证据的时代。传统的事实认定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代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而科学技术能够为客观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提供科学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科学证据不一定是"科学"的,由于人的主观因素的介入,科学证据也会"说谎",而呈现出不确定的一面。同时由于科学本身的局限性、发展性等特点,也决定了科学证据内部的不"科学"性;而人们对科学证据过分依赖的情况实际上本身即是不科学的态度。正是由于对科学证据的过分迷信与盲从而导致了事实认定上的错误的出现。因此,必须赋予当事人对科学证据进行质疑的权利。不仅如此,还应当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对科学证据的质疑权利,即科学证据在作为定案的根据之前也要与其他证据一样需要经过严格的质问和质疑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相似文献   

3.
程德文 《学习与探索》2007,1(6):113-117
如何保证刑事诉讼中事实裁判的客观性,一直是刑事诉讼理论中的一项重要课题。按照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的形式理性观,法律的理性化与司法的形式化是保证司法结果客观性的两个前提条件。在这种意义上,刑事诉讼中事实裁判的客观性取决于刑事证据法的理性化水平以及刑事证据司法运作的形式化程度。然而,根据形式理性来确立影响事实裁判客观化程度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否可能,却还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因为法律本身客观上存在的漏洞、法律相对于社会现实的滞后性、司法解释的弹性等方面的因素,使细密司法的理想很难实现。因此,对形式理性的理论预期,需要保持相对客观而冷静的态度。  相似文献   

4.
在法律真实说的论域中,刑事诉讼程序中认定的犯罪事实是一种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在认定犯罪事实的过程中,犯罪事实何时能够被确认与事实认定者的信心有着某种直接的关系.只要经刑事司法程序合法认定的犯罪事实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我们就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此犯罪事实为真,或推定此犯罪事实为真.犯罪事实是否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要求,程序和实体共同构建了刑事司法认定的犯罪事实合理的可接受性的基础,合理的可接受性为确认犯罪事实设定了实体界限.  相似文献   

5.
网络暴力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呈现出频发的态势,所造成的影响也突破网络空间的限制,产生危害被害人名誉、隐私、生命健康等权利的实质结果。网络暴力属于刑法规制范畴,但由于追责主体难以确定,网络暴力入罪标准界定分歧及现有刑法规定难以涵盖网络暴力行为等问题,导致网络暴力现象不降反增。对此,有必要以积极刑法观、宽严相济为价值基础,在刑事司法层面明确网络暴力行为入罪认定标准;在刑事立法层面考虑修增损害他人名誉罪,从而进一步完善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6.
石顺 《社科纵横》2022,(6):36-40
《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进行技术调查的权限,其《实施条例》又对监察机关电子证据取证规则进行更为严格细致的规定。大数据背景下,纪委监委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成为打击职务犯罪的强有力武器。职务犯罪本身具备隐蔽性强、犯罪方法技术性强等特殊性,采取传统的取证方式难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因此大数据技术对于电子证据获取的研判就更加重要。经大数据筛查检查后的电子证据在法庭上经过质证环节能够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从而有效惩治职务犯罪中的被告人并且震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审判中为了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首先要准确认定裁判事实。如何及时、准确的认定裁判事实,是司法审判的重点、难点和热点。诉讼证明是运用现有的证据试图重构过去事实的发生经过,是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的盖然(可能性)判断。通过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诉讼证明标准,以我国合同法为例进行论证,得出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分三个级别:以“高度盖然性”为原则性证明标准,实体法律又特别规定了“显而易见”标准和“相对占优的盖然性”标准。并且,在例外情况下,对证明困难将危及实体法的原则和目的时,法官可以通过法律解释降低原则性证明标准,适用“相对占优的盖然性”标准。  相似文献   

8.
赵利 《社科纵横》2010,25(5):95-96,108
法律论证是一种法律职业技术与基本法律方法,对法律论证的不同认识会影响法学研究者与司法职业者的思维进路。本文通过检验证人证言论证这一刑事诉讼论证中常见的论证模式,展现并分析了可废止性,即论证结论的可谬性,是刑事诉讼论证的重要特征之一。强调在案情复杂的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都不能简单认为自己掌握了客观事实、绝对真理,要尊重刑事诉讼论证的可废止性特征,用经过法律程序反复质证重塑的,与现有证据不相矛盾的符合法定标准的法律事实作为量刑依据,以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结合的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9.
笔录类证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行为过程中制作的、旨在获取证据物或认定案件事实的笔录类材料。作为特定侦查行为的固定方式,笔录类证据有着规范侦查行为的价值;作为证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笔录类证据有着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其既可以充当实质证据,也可以充当实物证据的补助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笔录类证据的适用存在类型泛化和质证虚化两大问题。在类型上,笔录类证据应当走向法定化,即明确笔录类证据包括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和证据提取笔录,不包括讯问、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在质证程序上,笔录类证据应当走向言词化,即构建必要笔录制作人、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相应配套措施,以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相似文献   

10.
《社科纵横》2017,(4):82-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规制袭警行为有了新的规定,但仍未单独设置"袭警罪",这依然无法解决大多数袭警行为不能入罪的问题。现阶段袭警事件多发,已经影响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也严重破坏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更是很大程度上损害国家法治的权威。另外,严重袭警行为这种本来主要侵犯国家公权力的犯罪行为,在实际中却时常要用侵犯公民权利的罪名来定罪处罚显然是不当的。我国目前刑事立法现状恐不足以应对人民警察执法所面对的日益严峻的形势。单独设置"袭警罪"已是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1.
解决死刑案件质量问题,首先应保障死刑案件的实体公正,即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至于存在问题。而在保障死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无质量问题中,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不会发生不可挽回的错误,同时,还需要防止发生不可饶恕的错误。为此,我们必须达到可以判处死刑的“证明标准”即证明要求。由于证明要求的实现应当以完善的程序作为保障,因此,中国的刑事诉讼法需要对死刑案件的相关程序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2.
康娜 《学术交流》2008,(1):55-57
美国普通法婚姻相当于中国的事实婚姻,从兴起到现在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历史,从普遍承认到由于各种原因逐渐废除历经多次法官和学者的讨论,现在保留下来的普通法婚姻规则既尊重普通法婚姻存在的现实,又能有效防止普通法婚姻带来的弊端,是一个相对成熟的法律规则,也是协调国家干预和个人自治的一个良好范例,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借鉴美国的普通法婚姻规则,我国应该打破现行僵化的事实婚姻认定制度,规定更加灵活、具体和尊重现实的认定规则;为了更好地尊重当事人的私人自治,该事实婚姻认定制度应该是一个可辩解的推定,可以被当事人通过证据推翻;此外,还应规定请求确认事实婚姻的时效限制,以解决司法效率问题和防止可能的欺诈性诉讼.  相似文献   

13.
随着和谐社会治国方针的提出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化,中国刑事和解制度呈现出不断拓展的态势。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以“特别程序”编的形式,专章规定了“刑事和解”,第一次在《刑事诉讼法》中全面确立了中国式的刑事和解制度。但就目前立法来看,刑事和解程序设置还相对粗放,也存在诸多争议。刑事和解未来发展方向应当强化规则性完善与制度性建设。  相似文献   

14.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应界定为个人信息安全,以契合该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尊重信息数据规范系统的整体秩序、保护个人信息所蕴含的多元价值,以及指明信息犯罪的治理方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模式不应采取源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二阶分级保护模式,因其制度原型不适合作为刑事标准,且其规定对象难以同位阶保护;应采取刑事司法解释规定的三阶分级保护模式,坚持人身、财产安全的单一分类标准,涉人身、财产安全信息的再分类与内容信息,源头信息双重保护策略。在这种模式下,对生物识别信息应采取“阶段规制论”策略,将在样本输入、特征提取和模式匹配阶段检索、生成的个人信息分级认定、合并计算犯罪数量,以遏制不断萌发的信息风险。  相似文献   

15.
敲诈勒索罪不应以数额较大为唯一的定罪标准,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也应构成犯罪。对于多次敲诈行为应当理解为一年以内三次敲诈勒索,且均未达到较大数额的情形。作为加重构成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当如何理解,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应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等因素进行认定,并避免重复评价。对于性质上属于敲诈勒索罪的累犯、共犯的情况,应严格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处理,不宜作为本罪的加重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增设罚金刑的规定,兼顾了刑罚衡平性要求与犯罪预防功能的发挥,具有合理性。本罪的最高法定刑仍需进一步加重,使之提高到与盗窃、抢劫等犯罪相当的层次。  相似文献   

16.
现代刑事预审程序根源于英国.英国预审程序的产生和发展与大陪审团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大陪审团被废除后,治安法官成为唯一负责预审的主体.预审程序在英国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英国预审程序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权力主体主要是非专业法官;适用范围主要是可诉罪;控辩双方中请或法官依职权均可以启动预审程序;有书面预审和言词预审两种方式;审查内容主要是控方证据;预审可以开庭或不开庭的程序进行;预审终结应当作出是否交付审判的裁定;控方对裁定不服可申请救济而辩方无权申请救济.英国由治安法官负责预审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尽管我国不宜引进,但其预审程序改革对提高诉讼效率的追求以及通过预审提高重罪案件的起诉质量则值得借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在充分考察借鉴有关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建构科学合理的预审程序.  相似文献   

17.
《求是学刊》2017,(2):91-99
在所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TRIPS协定首先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程序条款,尤其强调了针对盗版犯罪的刑事处罚,开启了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国际化时代。在后TRIPS协定时期,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欧盟、美国、法国,以及日本、韩国等国家都通过不断地立法修法来满足著作权保护发展的现实需求,加大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力度,进一步推动了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国际化进程。中国的著作权刑法保护制度也是在后TRIPS协定时期、在缔约国义务的压力之下确立起来的,面对著作权刑法保护不断加强的国际化趋势,中国的著作权刑法保护应坚持国际化基础之上的本土化原则,坚持刑法谦抑之下的适度性原则,积极构建新时期的、符合中国国情的著作权刑法保护文化。  相似文献   

18.
网络犯罪是信息化发展中人类面临的新课题,面对网络犯罪的日益猖獗,现有法律对网络犯罪的表述仍然很不完善,诸多已成定论的网络犯罪立法变得不适应现实而略显滞后。我国内地网络犯罪立法在定罪制度、刑罚制度和追诉制度三个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差距。对于定罪制度应该完善网络犯罪的罪状表述,降低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对单位实施的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增设单位犯罪罪名;对于刑罚制度的完善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酌情考虑加重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设刑,完善刑罚种类,设立剥夺行为人在互联网上行为资格的新型资格刑;对于追诉制度应将电子证据增加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并从法益角度完善刑事管辖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借款合同的存在,二是有给付的事实,二者缺一不可。如果能够证明给付的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据,此种情形可按不当得利案由起诉。在审判实务中,民间借贷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随时主张权利,但如果不是即时拒绝履行债务,而是债务人同意履行且要求给予宽限期的情形,应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对借条真伪的证明责任,原告应对其主张事实成立负证明责任,被告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原告应当申请笔迹鉴定。借据载明的数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证据证明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张,亦可以分别主张,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借款逾期未约定利率标准,还应按约定的利息计算。如果双方在借款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准许。  相似文献   

20.
在刑事司法中,人脸识别技术适用核查个体身份、研判身份背景、实时追踪与追捕追逃三种权利干预程度渐次提升的应用场景。在助力惩治犯罪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也具有错误干预公民人身自由、强化刑事司法执法偏见、突破程序法定原则的潜在风险。我国在构建人脸识别技术综合法律规制框架时,忽视了刑事司法领域的需求,导致从人脸数据采集、比对数据源获取、人脸数据存储管理到识别结果使用均缺乏适用规范性。为此,应建构刑事司法领域人脸识别技术的场景化规制路径,构建敏感人脸数据管理制度、限缩人脸比对数据源范围、构建人脸识别证据的直接举证规则,并赋予被识别主体知情权、更正权等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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