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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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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涛 《社科纵横》2013,(1):70-72
纳税人诉讼是纳税人在其纳税人基本权利遭到侵害时提起的诉讼,包括针对在税收征收和税收使用两个阶段侵害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情形提起的诉讼。众多西方国家已建立了纳税人诉讼制度,在保护纳税人基本权利和规范政府财政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也有必要建立自己的纳税人诉讼制度,应在《税法通则》的制定中为这一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在我国提起税务人诉讼应首先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只有在被拒绝的情况下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纳税人诉讼的被告为决定违法征税或违法使用税收的行政机关,诉讼程序准用行政诉讼相关规定。对于纳税人诉讼应设定"救济用尽"原则以限制滥诉,同时应对于胜诉的纳税人减免相应数额税款作为起诉的激励。  相似文献   

2.
王鑫 《探求》2018,(2):88-92
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其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协议的范围,并划分了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中适用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的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基于行政协议而提起诉讼的诉因五花八门,出现了一些《解释》第十二条无法涵盖的情形。针对这些情形,如何在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中准确适用诉讼时效或起诉期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本文基于真实案例,就案例中涉及的撤销行政协议之诉是否应适用起诉期限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能为同类案件的审判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3.
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是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主要方式.各国一般将诉讼请求及其原因事实作为民事起诉状的必要记载事项,该类事项的欠缺会导致起诉行为的无效.然而,多数国家对起诉状事实记载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满足法律上的最低限度要求这一问题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考察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民事起诉事实的法律规制发现,诉答阶段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所具有的功能定位决定着民事起诉事实的具体记载内容.我国民事起诉事实的记载应当达到特定诉讼标的的具体化要求,鼓励进行与要件事实相关联事实的记载以达尽早明确争点之效,同时立案法官还应当充分行使释明权以指导原告正确提出民事起诉事实.  相似文献   

4.
魏磊 《社科纵横》2013,(10):67-69
诉讼监督是经中国宪法确认的检察机关重要职能。鉴于法治进步必然伴随的部分现行检察职能为避免有碍司法独立之嫌所作退让,则诉讼监督范围的合法必要拓展自属与时俱进,显非意在扩权。拓展原则有合法原则、诉权保护原则、程序量化原则、穷尽自身司法资源原则等。拓展空间则有理论上完全可能的对行政诉讼中对规章以下行政立法的违宪监督和刑事缺席审判监督,和实践中既存却薄弱的刑事立案、鉴定、取保候审、赃款追缴、异地审判、缓刑执行等刑事诉前诉中监督,以及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诉前诉中监督。  相似文献   

5.
黄忠顺  李琛 《探求》2013,(4):25-33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创设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是该规定受到"宜粗不宜细"立法思路的影响而显得过于原则,尤其是对"机关"、"有关组织"依据法定诉讼担当法理而分别享有的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之间的关系尚未有明确规定。基于法经济学"成本—效率"分析结果,在公益诉讼实施权的顺位方面,检察机关应优先于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优先于有关组织,并可考虑增设与本案诉讼标的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众作为最后顺位诉讼实施权人。为了贯彻法经济学基本原理在纠纷解决学领域的运用,宜鼓励备位诉讼实施权人以适当的方式参加到诉讼程序中,并允许被告在主位诉讼中提起不侵权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6.
生态环境问题与环境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具有直接关系。“官告官”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要聚焦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这一微观行政行为认定,检察机关以司法手段保护环境公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标准不统一、认定规则不一致,对于法定职责的认识存在分歧。未来应树立权责一致理念,严格区分“监管职责”与“管理职责”;应明确将“是否具有履行职责可能”的认定纳入审查范围,科学合理确定履职期限;应采用行为主义的裁判标准,明确回复检察机关建议仅仅属于程序性规则之要求,从而发挥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保护环境公益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7.
明确的案件范围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确实施的关键和前提。但从实践中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与独立的民事公益诉讼“同质化”现象明显,并未体现出该类诉讼的特殊性。要合理界定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应坚持“刑主民辅”的基本理念,充分考虑“附带诉讼”的必要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与价值等多重影响因素,从“两诉”被告人的关系、损害事实、诉讼管辖以及起诉时间等方面入手,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范围大于刑事诉讼被告范围的案件、公益损害事实超出犯罪事实的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行专门管辖的案件以及在一审开庭后起诉的案件等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8.
章剑生 《求是学刊》2023,(4):89-101
行政争议诉前调解是最高人民法院借鉴民事诉讼“先行调解”的解纷方式,通过发布司法文件推动行政诉讼制度的一次变革。从弥补判决不足、减少官民对立和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等角度分析,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具有可接受性。通过法解释方法,可以得到行政争议诉前调解的规范基础;从诉源治理、法院现状和原告诉求等面向,可以找到行政争议诉前调解的事实基础。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制度的构造要义可以从范围、程序和终结方式等方面证成。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多元化是国家治理策略的一种必然趋势,而权利保护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则是这一趋势过程中不可缺失的两个基本点。  相似文献   

9.
李克艳  赵庆鸣 《创新》2009,3(3):69-72
诉讼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实现法治必须关注法律意识的培育。传统理论认为“无诉”在当代农民诉讼意识中居于主流地位。然而调查表明,新时期农民的诉讼法律意识较之以往,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但由于农民的诉讼意识与具体的诉讼行为之间存在诸多障碍与矛盾,导致农民实际发生各种纠纷时,仍然较多地选择诉讼以外的解决方式。农村法治化进程缓慢更多的原因并不能简单归结于农民法律意识落后,实现法治的重任更多地在各级政府机关身上。  相似文献   

10.
论恶意诉讼侵权责任中的损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恶意诉讼行为能够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的规定来追究其侵权责任.然而,<侵权责任法>关于损害范围的界定呈现出保守性的特征,在恶意诉讼之情形下,无法充分救济受害人的权益.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既应包括财产损害,也应包括非财产损害.在既非严格意义上的财产减少、也难认定为精神损害的"边际损害"发生之时,应当由法官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是否赔偿的裁断.针对恶意诉讼行为人目的多重性的特征,不仅对已发生的积极财产损失应当全额赔偿,对未来可得利益所造成的消极性财产损害也应赔偿,这对于防范恶意诉讼行为以及培育诚信规范的正当竞争秩序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1.
在司法审判中为了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首先要准确认定裁判事实。如何及时、准确的认定裁判事实,是司法审判的重点、难点和热点。诉讼证明是运用现有的证据试图重构过去事实的发生经过,是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的盖然(可能性)判断。通过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诉讼证明标准,以我国合同法为例进行论证,得出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分三个级别:以“高度盖然性”为原则性证明标准,实体法律又特别规定了“显而易见”标准和“相对占优的盖然性”标准。并且,在例外情况下,对证明困难将危及实体法的原则和目的时,法官可以通过法律解释降低原则性证明标准,适用“相对占优的盖然性”标准。  相似文献   

12.
对公立高校行政行为判断标准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牧 《学术交流》2005,(3):47-51
区分高校行为的性质,厘定高校行政行为,是解决高校行政诉讼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德国的重要性标准理论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由于我国授权理论的模糊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基于该理论确立的权力标准在厘定高校行政行为时不可避免的存在局限性。确立“行为效果强度标准”,即以公法为依据,以是否对相对人产生具有普遍性、基础性、深远性影响或损及相对人的基本权利为考量,有利于界分高校行为的性质,从而为界分高校行政行为提供了可行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13.
相对人抵抗权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时人抵抗权是基于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应运而生的一项程序性权利.该权利是私权对抗公权的重要机制,也是行政救济中相对人私力救济的主要方式.然而抵抗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上鲜有规定,在实际操作层面上也面临诸多困境,包括如何判定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无效的问题、抵抗权如何对抗行政强制权问题、如何防止相对人滥用抵抗权问题等.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应在行政程序立法中明确行政行为无效的理由,建立行政程序的"无效确认"机制与行政诉讼的"宣告无效之诉"双轨制,实行"抵制必须答复"和"争讼停止执行"原则.同时,在立法中明确赋予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科学界定抵抗权的标准和限度,并通过规定免责制度、举证责任制度、抵抗权矫正机制等来保障其实现.  相似文献   

14.
张旭勇 《浙江学刊》2012,(1):101-109
村委会擅自对外处分集体财产行为直接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对于此类案件,不管是《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还是《物权法》第63条第2款,都不能为法院纠正违法的集体财产处分行为提供充分且有效的法律依据。基于保护村民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法院不得不错误地解释与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相关条款。解决上述司法救济困境的出路在于,还原村委会所行使的公权力本色,承认村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把集体财产处分合同作为包含了公权力要素的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这样,"合同只能由当事人请求撤销"、"违法合同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才无效"以及"超越权限的代表行为有效"等私法救济障碍自然消解,权益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审查并撤销违法的行政合同。把集体财产处分纠纷纳入行政诉讼,是村委会集体财产管理权的公权力本质之使然。  相似文献   

15.
朱应平 《浙江学刊》2007,(2):169-174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对宪法第51条第31项中的财产条款采用广义的解释方法,使得“财产”和“财产取得”获得广义的理解,因此财产和财产取得的范围极其广泛。联邦对财产的取得不限于对财物以及与财物有关利益的取得,还延伸到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任免、诉讼产等方面。对于“公正的条件”的解释也逐步提高了标准,加大了对当事人的补偿。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这些解释,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澳大利亚的做法至少可以给我国提供三方面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是合理配置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法律依据及规范指引,指明了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阶段性、监督性及独立性特征。由于该条文的概括性及抽象性,导致司法实践中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运行理念偏差、运行依据缺失、运行阶段模糊、强制措施缺位。检察机关在恪守关联必要原则、客观中立原则、经济及时原则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从立法上明确法律依据、限定行使范围、完善程序规则,并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反制措施”、提升调查素能,以规范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运行。  相似文献   

17.
公益与各种利益的协调平衡是和谐社会的重要表征。私欲膨胀侵犯公益、政府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侵害公益而又缺失相应的法律救济则会破坏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掣肘因素。公益诉讼以其特殊的运行机理有助于维护公益、协调公益与各种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从而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因此,在中国构建公益诉讼制度既有必要性,同时又存在相应的法理基础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18.
敲诈勒索罪不应以数额较大为唯一的定罪标准,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也应构成犯罪。对于多次敲诈行为应当理解为一年以内三次敲诈勒索,且均未达到较大数额的情形。作为加重构成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当如何理解,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应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等因素进行认定,并避免重复评价。对于性质上属于敲诈勒索罪的累犯、共犯的情况,应严格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处理,不宜作为本罪的加重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增设罚金刑的规定,兼顾了刑罚衡平性要求与犯罪预防功能的发挥,具有合理性。本罪的最高法定刑仍需进一步加重,使之提高到与盗窃、抢劫等犯罪相当的层次。  相似文献   

19.
阿多诺认为,艺术作品具有谜一般的特点,因为艺术创作是用同一性的精神来表达不能用同一性表现的精神,精神的这种自我矛盾使精神难于被理解;在艺术作品中,精神还与反精神的东西相冲突,存在着模仿和建构的冲突;艺术作品在社会生活中天然地无法证明自己的正当性,但是又必须证明自己的正当性,于是,它就只能如此这般。艺术所要把握的非同一的东西类似于康德的“自在之物”,当艺术把握这个不能被把握的“自在之物”的时候,艺术陷入了一种“幻相”;既然艺术所要把握的是非同一的东西,那么这个非同一的东西就无法用概念来说明,当艺术作品用直观形式来呈现这种东西的时候,它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神秘”的色彩。由于艺术作品具有谜一般的特点,所以解释艺术作品就成为艺术作品的必要内容。  相似文献   

20.
《求是学刊》2017,(4):69-76
强制性标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人民法院一般依循"违反强制性标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路径展开司法续造。强制性标准不具备"法律属性",并且从技术、效果上讲,强制性标准不得也不能被拟制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能作为判断"强制性标准—合同效力"关系的媒介。应当将强制性标准归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畴,其规范合同效力的应然路径应当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社会公共利益。当违反强制性标准且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无效。《民法总则》施行后强制性标准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应当通过《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条款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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