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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现行法律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著作权法体系予以保护。然而,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其在权利主体、保护期限等方面均与著作权制度存在冲突,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面临不可回避的局限与困惑。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特别法,文章对特别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2.
《南都学坛》2016,(5):77-80
在著作权法领域中,学术期刊著作权的使用与保护制度是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但也是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中一个最易引起争议的规则,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有所规定,但相关论述并不多见,总体来看,在经历了2001年和2010年的两次修正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使得过去旧法中存在的不利于作者著作权保护的一些内容得到了修改或废除,整体制度设计进步明显,新法也更接近于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可操作性大大增强。但是,也应清醒地意识到,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在学术期刊著作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如:作品禁用声明约束力差使得学术期刊著作权保护无法落实、允许转载摘编的期刊作品范围过于宽泛、对学术期刊著作权采取双重保护的标准等。针对这种情况,学术期刊著作权的使用与保护具体应做到:一是通过普及宣传不断增进公众的著作权尊重和保护意识;二是完善立法提升对于学术期刊著作权的保护水平;三是学术期刊社要善于运用合同武器明权定责化解纷争;四是要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作用;五是国家应进一步加大涉及著作权问题的执法力度。因此,加大对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的法律力度,不仅在著作权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促进学术期刊的健康发展、保证学术成果规范化传播等方面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作为与著作权保护形成的专有领域相对而言的概念,公共领域保留的理念和原则在著作权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具有最终进入公共领域的性质,公共领域也是维系著作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重要保障。作品中不受保护的事实、题材即属于典型的公共领域和公共资源范畴,在著作权保护实践中应注意加以排除,以明确著作权保护的边界。我国著作权法在实施中应当在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同时,注重维护公共领域保留原则,以更好地实现其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4.
随着新时代社会物质文化的快速发展,人们陆续就音乐喷泉、烟花、插花、武术表演等非典型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展开讨论,甚至已有部分客体涉及诉讼,这就要求研究者厘清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的概念和界定,明确非典型作品的特点与保护意义,才能探寻非典型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路径。因此,当前应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并结合司法审判实例来探究非典型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5.
一、问题的提出在论及“著作权客体”这一题目时,几乎所有的学者和教科书都明确地使用了“作品”这一词汇.比如复旦大学研究著作权法的梅慎实先生把“著作权客体”定义为:“由作者创作的,以某种客观形式表现思想和情感、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依法允许传播、出版的作品”.和学者提出的学理上的定义一样,《著作权法》也把“作品”视为著作权客体.所以,对于“著作权客体”这一问题普遍达到了共识.但是,进一步分析“作品”这一工作引起了人们的兴致:因为从《著作权法》和教科书中看,几乎没有对“作品”作一解剖,只是《著作权法》第三条中把作品分为文学作品,口述作品等九类,而未能对“作品”进行分解.  相似文献   

6.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统著作权法难以满足对网络作品的保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本文在确定网络作品的法律属性基础上,从网络作品的自力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目前,由著作权主管部门在全国推行的作品自愿登记制度,既无法定基础又与我国加入的《伯尔尼公约》中应承担的国际义务相悖,在作品权属纠纷中也难以起到证据的作用,纯属行政规章对法律规定的扩充,其目的在于“强化”行政管理的力度。在修改现行的《著作权法》时,应认真加以考虑  相似文献   

8.
众多案例告诉我们,人工智能生成物已经能媲美人类创作的作品,成为具备独创性的作品。人工智能创作相关的神经网络算法之设计、学习数据之筛选最终体现的是人的创造性劳动,人工智能作品是对人类精神文化领域的有益补充与丰富,是创作生产效率提高的重要成果,应当对人工智能作品予以著作权法层面上的保护。对于人工智能作品的具体保护,应参考电影制片人模式,将著作权赋予投资者;作品价值应交给市场评判,同时基于作品的来源难以区分的考虑,应对人工智能作品赋予与一般作品同等的权利保护期限。  相似文献   

9.
有声读物产业的迅速发展为视障人士的高效便捷阅读提供了可能,但新《著作权法》第24条并没有明确将盲用有声读物著作权制作纳入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实践中不经许可制作出版盲用有声读物是否构成侵权的认识不明,极不利于盲用有声读物的正常供给,也会影响视障群体的合理文化需求。在对视障群体倾斜式保护的价值理念追求下,建议应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落实新《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要求,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受益人群体,增加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作品无障碍格式类型,明确提供方式,将对作品保护技术措施的合理规避从网络空间延伸至非网络空间,增加“被授权实体”设置制度。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模仿讽刺"作品及其引发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作为一种创作形式,以"模仿讽刺"手段创作的作品如果符合独创性和能以有形形式复制这两个条件,就应被列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并适用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原则.要明晰这一问题,需修改完善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和合理使用原则的规定,以更好地解决著作权法领域内产生的新问题,达到著作权各主体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1.
《南都学坛》2017,(5):77-79
学术期刊著作权的使用与保护制度是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也是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中一个最易引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理解的规则。如何界定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始终是一个具有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的课题。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认识上主要存在两个误区:一是否认学术期刊整体的著作权,即否认学术期刊社对汇编的单篇学术文稿出版后,享有的学术期刊整体上的对外使用权,包括作品的人身权、财产权及版式专有设计权;二是否认学术期刊局部的著作权,即否认学术期刊社对汇编的单篇学术文稿出版后,作者对自己已出版的作品仍享有是否同意学术期刊社进行延续性使用的各项著作权权力。譬如将学术期刊的网络传播权授予数字技术传播媒体使用时,就没有必要再征求原创作品作者的同意,获得原创作品作者的事先许可使用了。因此,正确认识学术期刊著作权的使用与保护,不仅在著作权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激励人们的创作热情、促进学术期刊的健康发展、保证学术成果及时准确地交流,进而推动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加快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的水平和效率。  相似文献   

12.
实景历史舞剧一般包含戏剧、舞蹈、音乐等多种创作元素,是众多创作主体集体智力劳动的成果,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但却难以归属于现行法律确定的作品类型。当前可以借鉴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或者采用约定优先的原则来确定其著作权归属。该类型舞剧著作权的行使应该获得必要的授权许可,兼顾平衡各方利益,并应受到相应的限制。建议通过完善著作权法、及时进行作品登记、明确侵权认定规则、探索有效保护模式等途径加强实景历史舞剧的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13.
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对现行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冲击,数字网络环境下现行著作权制度面临着阻碍文化产业发展的问题,而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正是解决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难题的最佳方式之一。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之机,引入默示许可制度,特别是在信息网络传播领域全方位引入该制度,对于推动作品的有效传播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随着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知识产权领域深化应用的趋势不可逆转,如何应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衍生的著作权问题已无法回避。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予以著作权法保护需要明晰两个前提:第一,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定性,在区分人类作品与人工智能生成物基础之上,对于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可以规定高于人类作品的独创性标准;第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应归人工智能使用者所有,有利于激励使用者发挥出人工智能的最大使用效能。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治保护机制主要有:通过解释或修改《著作权法》,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合法地位;设立专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推进其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和监管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通过具体的司法裁判探索人工智能生成物纠纷的良性解决。  相似文献   

15.
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可以从法律经济学、利益平衡、著作权限制的有限保护与增进民主文化原则、社会学等层面加以分析。这些分析涉及到公平与效益价值、著作权法的公共利益目标、作品创作的社会性与继承性、独创性与公有领域等方面。通过剖析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有利于深刻认识著作权法的价值构造和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16.
剽窃的法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思想的表达,而非表达的思想。剽窃是比较常见又难以认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一样,其构成须具备四个基本要件。剽窃的作品最显著的特征是缺乏“独创性”。认定剽窃应与对作品的合理引用区别开来。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比较科学、实用的“三断论侵权确认法”来适用法律、认定剽窃。  相似文献   

17.
侵犯著作权罪理解和适用中出现的种种难题,根源于对著作权刑事保护与前置法规范之间关系的不同解读。强调著作权保护刑民衔接具有正当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侵犯著作权罪构成要件概念必然要作出与前置法完全一致的解释。与其执拗于“著作权说”与“秩序说”之间的理论抉择,陷入法益侵害说下侵犯著作权罪质界定的“双重迷思”,倒不如转向科学界定“著作权保护不同法领域之间关系”这一更为深层次问题的探究上。在目的论层面的法秩序统一原理指导下,与著作权法通过直接赋权实现激励目的的路径不同,刑法则是通过确证著作权法规范效力,确保著作权制度发挥效能来实现激励目的。《刑法》对“复制发行”等核心概念可以作出与前置法规范不尽一致的解释,但应符合目的论法秩序统一原理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8.
随着近几年智能手机用户量的快速增长,附生于手机平台的手机游戏也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契机.虽然手机游戏行业发展迅速,且速度惊人,但是此种发展是粗放的野蛮生长,随之而来的是手机游戏行业的同质化严重和抄袭盗版风气甚嚣尘上,手机游戏的著作权保护已刻不容缓.学界对手机游戏的著作权定性与手机游戏内容的著作权类型归类目前没有形成共识,法律也没有对此作出明文规定,从而使得手机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陷入困境.手机游戏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之构成要件,却又难以完全匹配著作权法规定的八项法定作品类型,因此将手机游戏作为独立的著作权客体加以保护不失为良策,并且其保护方式可参照电影作品.手机游戏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可根据内容的不同,定性为不同的作品类型,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赋予相应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前,以非交互式方式传播网络音乐的行为处于权利保护的真空地带,主要原因在于相关产权设计模糊以及权利运行保障功能缺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拓展广播权定义、新增“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条款、整合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这三项内容的修改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网络音乐非交互式传播著作权保护状况,但在实际适用中仍存在困境,有待优化。建议通过厘清广播权的适用情形与范围、设定合理报酬标准并完善集体管理制度以及利用诸如区块链这一新兴数字技术助力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等措施进一步解决现存问题,以完善网络音乐非交互式传播的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以发型、服装、试题等若干有争议的著作权客体作为切入点,类型化地探索著作权侵权判定的路径。路径一是作品的适格性审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理应是独立、稳定存在的,它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这是适格性审查的基本标准。路径二是作品的功能性区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某些产品可能凝聚着多种知识产权,但如果其表达形式只是结构和功能所决定的,不符合"分离特性与独立存在"原则,就不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路径三是剥离作品中的公知因素。独创性是与公知因素相对而言的概念;保护期限届满后,作品将进入公知领域。公知领域中的知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路径四是作品的合理使用豁免。是否为合理使用,可以从使用作品的目的正当性、使用作品的程度,以及从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等方面把握。当然还有其他路径。文章以利益平衡为脉络,结合多个司法案例,借鉴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分析方法,用类似于"剥笋"的方式层层递进,在侵权对比的技术性分析同时考察了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并突出论述"谐仿作品"是否侵权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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