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是一项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这一法律原则,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平等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体现。它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民主性。因此,它曾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见之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重要法律。但是长期以来,这一法律原则却遭到不公正的批判。林彪、“四人帮”打着批判“资产阶级民主”的幌子,否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性,干着复辟封建法西斯法律的罪恶勾当。他们特别疯狂地践踏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以帮代党,横行不法,使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经济建设遭到空前的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拨乱反正的重大措施。  相似文献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为了反对封建特权而提出来的。今天,我们赋予它社会主义新内容,使它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但如何理解却大不相同。张友渔同志在1980年第10期《民主与法制》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司法独立》(下面简称〈独立〉)一文中说:“其含意是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制定法律时,对于不同阶级、不同身份、不同情况应当给予不同待遇的人可以做出不同待遇的规定。但在适用法律时,就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给以平等待遇”。我对这种观点不敢苟同,本文想就此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全面地体现在社会主义法制各个方面的原则。但有的同志认为,这一原则只能是适用法律上平等,而法律上的规定(内容)不能平等,从而提出“立法上阶级不平等”和“司法上阶级平等”两个“原则”。目前,系统地表述这一见解的有李光灿同志的《论法律面前平等》一文(载《社会科学辑刊》1980年第4期,以下简称李文)。我对李文的立论有若干疑问,现在提出来商榷。  相似文献   

4.
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实践及其历史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辛亥革命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以孙中山的法律思想为立法原则,将制定新法与批判、沿用旧律相结合,仿效资产阶级国家主要的法律形式和民主原则拟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章程,以期积极建设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南京临时政府以其颁布的大量立法在中国法律史上写下了新的篇章,其立法实践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大意义,是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可贵探索与重要尝试。  相似文献   

5.
再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们写过《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文,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完整原则,不仅体现在司法上,也体现在立法上。文章发表以后,有的同志表示同意,有的同志表示反对。反对的同志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能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不能把它“扩大”到立法上。理由是“法律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其本身没有什么阶级平等可言。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论搞立法,决不能讲阶级平等,否则就会产生阶级调和论和修  相似文献   

6.
法制的民主基础与民主的法制前提在民主制的国家中,法制是民主政治的秩序化框定。在公民与国家和法的关系上,公民常以接受法制的方式接受民主的国家意志。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法制对推进与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马克思曾经指出:“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而在国家制度的其他形式中,人却是法律规定的存在。”马克思关于民主制中人与国家的法哲学关系的揭示,深刻地说明了在民主制的国家中,人民的民主愿望和法制的民主精神在内涵上是相通的,只是反映的形式和反映的程度有着一定的差异而已。在资本主义国家里,法制作为资产阶级的工具,以扭曲人民意志的方式表达着一种不真实也不彻底的民主内涵。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法制的民主精神和全体人  相似文献   

7.
前些日子,极少数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制造动乱的人,利用我们的民主制度不健全、工作中还有失误等问题,大力宣扬资产阶级民主,甚至鼓吹用资产阶级民主取代社会主义民主,煽动人们大搞无政府主义,恣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直至爆发反革命暴乱,他们的目的十分清楚,就是要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共和国.当前,在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斗争中,弄清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正确发扬民主问题,对于维护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发扬民主必须在法制的范围内进行.在我们国家里,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权利与义务等等都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它的颁布试行有力地加强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民主与法制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 属于民主原则的有:人民法院对于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证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第5条);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合议和回避制度(第8条);各民族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第9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第10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9.
(一) 一九七九年七月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七个重要法律,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口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法律平等”的原则,最早载入法律文献的是一七八九年法国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但它并不是最早  相似文献   

10.
平等权是指人与人之间人格价值的平等 ,一般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不得因性别、宗教、种族、阶级、党派等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 ,也不得享有特权 ,或受到特殊的不利的待遇。平等权必须和其他公民权利相结合才有实际意义。因此平等权也常常被表述为平等性原则。随着普选运动的推进 ,平等选举权成为平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民主的促动下 ,选举表现出了法制化的趋向。选举法制化是平等选举权实现的有效保障  相似文献   

11.
法制现代化是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内涵,建立起以法治、自由、平等、民主和有序高效为价值取向的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文化、科学等领域都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作为现代法制重要内容的行政程序法是一项基础性法律,是规范和指引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代法律制度。在我国走向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行政程序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法制现代化呼唤行政程序法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当代中国的法制面临着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创造性转换,这个转换的过程就是法制现代化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建设完备的社会主义民…  相似文献   

12.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六日,《人民日报》第三版发表李步云同志的“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觉得文中有几点值得商榷。一、资产阶级何时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它有没有革命的作用?李步云同志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它“曾经起过革命的作用”。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资产阶级的这个口号,是在其国家和法制建立以后提出来的。李步云同志混淆了“自由、平等、博爱”  相似文献   

13.
法制新闻,是指新近发生在法制工作或建设方面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报道。 近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新闻工作,发展速度十分迅速。五、六十年代的新闻媒介对当时的法制建设情况的报道较为少见,六十年代中期至七十年代中期的十年动乱期间,执法机关被“砸烂”,司法队伍被解散,社会主义的法律被看作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法制新闻也就无从谈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正常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得以恢复,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大政方针,宪法得到修定和完善,各种法律得到制定、颁布和实施,司法机构或机关得到建立和健全。尤其是近年来,全国普遍开展了宣传法律常识的活动,人们头脑中的法制观念逐步增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断是非、量  相似文献   

14.
关于资产阶级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人们已经谈论得很多,但过去在“左”的思潮的影响下,人们多是带着强烈的盲目的反资本主义的情感去观察和思考这个问题的。因此,不免会对此产生模糊性、片面性的认识:或者不知道资产阶级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区别到底在哪里;或者只知道资产阶级民主有历史进步性的一面,不知道社会主义民主对它也有继承性的一面;或者片面夸大资产阶级民主的局限性,夸大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和欺骗性;或者对社会主义民主不作具体的分析,盲目地宣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高度性、优越性,结果造成逆反心理。这一点在我国是有历史教训的。因此,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对资产阶级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加以比较分析,在今天无疑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公开审判是群众监督审判工作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审判工作中的制度化、法律化。它已规定为我国审判制度的主要形式,其实质是实行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 公开审判,是资产阶级与封建统治作斗争中提出来的,具有一定的民主和进步作用。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法律是保护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  相似文献   

16.
我们必须对前人留下的宝贵的法律思想文化进行科学的总结,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和评价,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民主建设提供借鉴。吸收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制,更好地发挥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的积极影响,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服务。  相似文献   

17.
<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首先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一科学概念。全会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其后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又指出:“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护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又再次重申:“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紧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应该说,这些精辟的论述是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基本经验的总结,它既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必  相似文献   

18.
法制是运用法律及制度作为基本手段和方法治理社会和国家的实践。法制要体现民主 ,民主要法制化。社会主义法制 ,就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坚持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原则和制度。依法治理是治国的基本方略  相似文献   

19.
论法律平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平等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从理论禁区到理想化的憧憬 ,无不体现了人们对法律平等的关注。本文认为 ,应理性认识法律平等 :法律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公民 (包括罪犯 )面前 ,主要是司法、执法和守法上的平等 ,而在人民内部 ,则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司法上 ,应一律平等 ;法律平等是实体权利上的平等 ,更是程序权利上的平等 ,在审判中控辩双方法律地位也应平等 ;法律平等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 ,“平等”不见得“等同” ,“等同”也未必是“平等” ,法律面前不平等与不平等法律是两回事  相似文献   

20.
1、1949年建国前夕,董必武在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报告中指出,政府组织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它具体的表现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提出,正是针对着旧民主主义三权分立的原则"."我们不要资产阶级骗人的那一套.我们的制度是议行合一的,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各级人民政府."(《董必武选集》第246-247页)这段话十分清楚地告诉我们,三权分立和议行合一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对立的政权组织原则,不能互相混淆.三十七年后的今天,邓小平同志在强调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时又明确指出:"我们讲民主,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第150页)为什么这个早已解决了的问题现在又被提了出来?为什么这个早已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