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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江西社会科学》2013,(9):137-142
在司法领域引入隐性知识论,更重要的目的是揭示隐性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法官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需要大量运用隐性知识,而基于法律文化的特征及现行的司法体制,在我国的司法裁判过程中,更需要隐性知识。司法隐性知识论将在法院管理制度、法官遴选制度、法官培训制度及法官考核机制等方面,对我国法官制度改革带来启示。  相似文献   

2.
由于香港澳门回归,我国“一国两制四法域”格局基本形成,区际民商事裁判相互承认和执行随着各法域之间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而与日俱增。为避免有效裁判的执行因当事人或争议标的分处不同法域而受影响,建立我国各法域之间区际民事保全措施相互协助机制,以确保各法域法院或仲裁庭终局裁判权威性,并推动区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健康稳定发展,已成为十分迫切之事。阻碍我国区际民事保全措施相互协助的因素  民事保全措施是我国各法域民事程序法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是指法院或仲裁庭在民商事诉讼或仲裁中,对可能由于当事人行为或客观原因,使以后裁判…  相似文献   

3.
在不同的法律制度、机制和文化环境下,不同性质的先前经验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司法裁判。具备体制内和体制外工作经验的法官具备不同的知识优势,进而通过不同的方式促进司法裁判。其作用机制因法官知识结构的差异而不同。在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体制外工作经验对司法裁判的促进作用更强,同时借助动用体制内的社会关系能提升具备体制外经验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理应化解甚至打破“行政”和“司法”并存甚至相互竞争的格局,培育法治文化和法律意识。启发立志于从事法官职业或正进行法官职业的人员理性的积累有助于未来司法裁判公正性的经验。  相似文献   

4.
韩国民事调停制度设计及其司法实践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保留庭审法官调解、扩大调解主体、调解程序前移、调解主体多元化与专业化、完善诉前申请调解制度等是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必要路径,构建独立的调解法律体系则是改革的最终目标.韩国民事调停改革"降低调停的强制性"的改革方案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素材和新的思考路径.  相似文献   

5.
《江西社会科学》2018,(3):172-180
司法场域中,法院/法官行为在三重竞争格局下呈现求稳心理样态。竞争包括同质法院之间的竞争、法院内部业务庭及法官个人之间的竞争、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竞争。法官通过庭审预判及宣判控制、案例参照技术、引入专家人民陪审员实现审判组织主体的横向扩张,借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实现审判组织主体的纵向扩张。司法机构和中立机构的职能定位决定了法院/法官的求稳心理,追求自我利益的职能定位决定了法院/法官的竞争格局,作为司法改革重要内容的职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将从动机层面引导法官回归理性的中立裁判心理。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应当对法院和法官有足够的宽容和耐心,避免因为急功近利而导致法官裁判心理的异化。  相似文献   

6.
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作为两个具有不同评价向度、互动机制的判准路径,对司法权运行方式的制度安排和法官裁判思维模式的演化有着不同的影响模式。而两者以各自不同的评判约束机制促使着法条主义(判决)与民意之间的沟通回应、法官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之间的制度链接、严格规则与法官自由裁量之间的互动博弈、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协调磨合和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替代互补。  相似文献   

7.
经过近十年的司法改革,中国法院始终没有摒弃那种通过行政审批来进行司法决策的惯常作法。这既造成审理权与裁判权的分离,也使得合议制度变得难以实施。这种司法裁判的行政审批机制之所以盛行不衰,首先是因为法院普遍存在着司法裁判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混淆问题,使得具有较高行政级别的司法官员难以与普通法官平等地行使司法裁判权。另一个原因则是在现行司法程序中没有建立一种"通过诉权来制约司法裁判权"的机制,使得控辩双方无法对法官的裁判权产生有效的制约。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不断修改与完善,裁判文书改革在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潮中也有了很大改观,但目前裁判文书的质量并无实质性进展,笔者认为裁判文书的改革离不开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引,本文从现代司法理念出发对法院裁判文书改革进行了深入地分析,以期使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达到公正司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法治进程中,法官的作用举足轻重。法官角色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法治建设的成败。目前,我国法官角色中有三组角色紧张亟待解决,分别是政治人、法律人和行政人;裁判人和调解人;主角和配角。为此,应从理顺法院内外关系,完善人大和党委对法院的领导模式,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重构诉讼调解制度和树立司法权威等途径对上述角色紧张予以消解。  相似文献   

10.
彩礼是我国民间男女双方缔结婚约或者结婚之习俗,且经久不衰。近年来,因彩礼给付产生的纠纷,虽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依据,但各级法院司法裁判有不同的做法,民众、法官对此有不同的观念。为此,本文以青海省基层法院审判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在梳理了学术界对彩礼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剖析了法官处理彩礼纠纷的习惯做法,归纳了民众、法官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处理的不同观念。  相似文献   

11.
罗兆婧 《天府新论》2016,(6):132-138
人民法院的改革要求落实审判责任制,同时这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保障与合理行使的要求。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但不应当受法院外部的干涉和影响,在法院内部也应当相对独立。对自由裁量权在法律和制度上的约束及对其滥用标准的确认,既有利于维护法官在裁判中自由且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也明确了法官承担滥用责任的判定边界。  相似文献   

12.
责任具有道义惩罚和利益补偿、提升法官品质之功用。因此,科学的责任机制可以有效规避法官的弱点。我国通过“违法审判责任”机制对法官违法行为予以治理,但由于其诞生于科层制组织之中,运行于行政伦理和法律伦理矛盾之间,致使实施效果欠佳。同时,又因此种责任模式侧重违法实体裁判“结果”追究而非“不当行为”防范的机理,加之缺乏利益保障等局限,便引发法官畏惧独立审判、辞职和出走、不当行为频繁发生等诸多弊端。而职业伦理责任重在对法官的“不当行为”进行治理,与当前法院试行的员额制、惩戒机制等弱化行政化的改革相适应。为此,应着重完善利益、业绩考评、违法惩戒等保障机制以强化法官职业伦理责任之提升。  相似文献   

13.
民事审判思维方法是作为法律直接实施者的法官为达到裁判纷争之目的,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所凭借的途径、手段和办法,它是一个国家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状况最为直接且最为生动的反映,同时反过来深刻制约着诉讼立法和司法的变革与演进.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民主法制进程迫切需要与之适应的更具逻辑理性和更注重程序保障的审判思维方法,并构建起规范型的民事审判思维方法体系.  相似文献   

14.
人性化考量下的台湾地区司法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改革不仅是中国大陆近几年来的聚焦所在,也是中国台湾地区推进法治进程的重要举措,特别是其人性化的、多维度的司法改革加强了其社会的和谐程度。这体现为:法院是民主的最后城堡,公正是其的生命,法院之于大众系维权之场所;法官之于大众是超然的独立性的确定;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之重体现为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民事诉讼之人性化改革体现在落实合意选定法官制度;行政诉讼制度之人性化改革体现在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司法改革的各种举措旨在倡导以尊重人、尊重人的权利、尊重人的自由、尊重人的安全为首任。  相似文献   

15.
依我国现行司法制度 ,民事抗诉制度与法官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并不矛盾 ,民事抗诉监督的不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使 ,而是监督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无损法院的终审权。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监督的对象应由实体问题转向程序问题、由判决结果转向审理过程 ,具体的监督对象应是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6.
司法裁判是法官运用法律性思维而得出的结论性判断.法律的概念性、规则性和逻辑性等基本特性决定着法官的思维方法.我们不能将成文法国家法官的逻辑推理仅描述为"三段论",应该通过判例来细化法律概念,在案件事实与法律概念之间建立起可参照的联系,以获取"同样事项同样对待"的司法效果,提高法院判决的社会公信度.  相似文献   

17.
一民事诉讼法对“诉”与“诉权”没有明确规定,以至于不少法官对此感到十分陌生,不能运用诉与诉权的理论来指导审判实践,民事实践中一些案件处理不当,几乎皆与此有关。下面例举的两级法院对一个建筑工程内部承包纠纷案的裁判,就充分暴露出倪端。某县建筑公司与某干休...  相似文献   

18.
谢宝金  吴福常 《南方论刊》2015,(4):34-35,41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修正审判错误保障民事审判的公正性以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再审制度也存在过分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了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民事再审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缺陷,引发了大家对民事再审制度的种种讨论。  相似文献   

19.
构建裁判文书说理的激励机制及实现条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裁判文书的说理从属于以审判方式为核心的诉讼制度,是法律适用的集中展示,有什么样的制度环境,就有什么样的裁判文书,制度是影响裁判文书说理的根本原因.提高法官裁判文书说理的质量,确保法官裁判活动公正、高效、规范地进行,需要建立一套相应的说理激励机制,来约束或者激励法官的行为,有效地提高裁判文书的说服力.  相似文献   

20.
"黄陵模式"打破了原来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等庭室分立的建制,以法官室取代庭室的分立与分割,对案件实行流程管理和一揽子处理,是对我国长期形成的审判机制的改革.这个改革引申出了诸多深层次法治理念乃至于法律制度的问题.文章由"黄陵模式"引发了对基层法官在实现法治和谐中权力的思考,提出了基层法官剩余权的概念以及应当保留基层法官剩余权的命题,从基层法官剩余权的涵义、基层法官剩余权尚未保留、基层法官剩余权保留的路径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从一个侧面佐证了"黄陵模式"及其主审法官制的时代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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