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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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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债权二重让与的效力,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债权的二重让与却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分析不同国家关于债权二重让与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民法理论,指出了我国应在正确区分债权让与合同和债权让与的关系的前提下,以通知作为债权移转的生效要件,本着保护债务人的原则,解决债权二重让与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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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制度以让与通知为核心内容,我国《合同法》第80条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让与通知作出的规定在总体上是合理且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然其缜密性仍有不足。我国《合同法》对让与通知的规定属于"对抗要件模式"。作出通知的主体是让与人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受让人。通知的方式因通知主体不同而有别,而且地方各级法院的判例逐渐发展出一些新的通知方式。让与通知可以在让与同时或让与之后作出,也可以在让与之前预先作出。让与通知是否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主要取决于通知中是否包含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意思。当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且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发生表见让与。秉持民法上不保护恶意之人的基本理念,表见让与不应当适用于恶意的债务人。虽未为通知,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知晓发生了让与事实的,债务人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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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制度以让与通知为核心内容,我国《合同法》第80条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让与通知作出的规定在总体上是合理且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然其缜密性仍有不足。我国《合同法》对让与通知的规定属于"对抗要件模式"。作出通知的主体是让与人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受让人。通知的方式因通知主体不同而有别,而且地方各级法院的判例逐渐发展出一些新的通知方式。让与通知可以在让与同时或让与之后作出,也可以在让与之前预先作出。让与通知是否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主要取决于通知中是否包含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意思。当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且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发生表见让与。秉持民法上不保护恶意之人的基本理念,表见让与不应当适用于恶意的债务人。虽未为通知,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知晓发生了让与事实的,债务人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相似文献   

4.
债权让与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第一步,也是其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债权让与不同于一般债权让与,资产证券化中债权让与涉及到几个重要法律问题,即资产证券化中将来债权可让与性问题,资产证券化中债权让与登记制度问题以及债权附属担保权益的转移与完善问题。这些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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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第一步,也是其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债权让与不同于一般债权让与,资产证券化中债权让与涉及到几个重要法律问题,即资产证券化中将来债权可让与性问题,资产证券化中债权让与登记制度问题以及债权附属担保权益的转移与完善问题。这些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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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中的通知表现出依据一定方式和手续产生特定结果的特点,属于广义程序的范畴,其中程序之启动与效应是判断其正当性的两项重要指标。转让人与受让人均可启动通知程序,但在效力上应有所差别;预先通知无效,"中间省略之通知"应为有效;通知程序在外部效应上,对第三债务人有绝对的约束效力,但不能对抗债权流通中的其他第三人;在内部效应上,其不应成为决定债权归属的要件。  相似文献   

8.
债权二重让与中不应依据债权让与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确定权利归属,债权让与权利归属确定的原则应为:履行是债权让与的生效要件;通知是债权让与的对抗要件。以该原则为基础,从而建构我国具体的债权二重让与之处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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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应收账款债权让与是国际保理业务法律关系的核心。对于国际保理中将来发生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的效力,建议采取“折衷说”,即既需宽容对待保理中未来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的效力,又非无条件地全部承认,而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确认该种债权让与的效力;对于限制转让之应收账款债权办理保理的法律后果,应区分一般民事债权让与和保理等特殊商事行为,对限制让与约定的对外效力做出不同规定。对于一般民事债权让与,该约定对于债权转让有约束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对于保理业务,则该限制性约定绝对不得对抗受让债权的保理商,保理商仍可获得有效债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可能就同一应收账款债权与其他受让人、质权人等当事人发生权利冲突,建议建立应收账款债权让与及质押登记制度以解决权利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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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定的保理合同本质为债权让与,但立法却在债权让与通知主体的范围、是否采登记对抗要件、多重让与时权利优先性的确权规则等方面均将其与一般债权让与作出区别规定,这有违体系上的统一性,且对抗要件、确权规则间的歧异无法避免出卖人与受让人间的恶意串通,有损交易安全。为此,建议完善一般债权让与规范:一是赋予一般债权让与中有充分证据的受让人以通知资格,二是将一般债权让与新增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的登记客体,三是同一债权上兼存债权让与、保理及债权质押时,按统一的确权规则认定在先权利。其意义在于激励权利人积极行权的同时避免诈害行为,消弭双轨制确权规则造成的体系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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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仅规定了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抗辩权,但是债务人能否放弃抗辩权以及放弃抗辩权的效力如何却被学界所忽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无法解决。比较境外关于债权让与中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规定,认为在交易活动中应限制消费者放弃抗辩权,否认其约定的效力。我国应对放弃抗辩权的主体进行区分,明确其作出放弃的方式及内容。  相似文献   

13.
虚构债权和将有债权均属于《民法典》保理合同一章中重点规制的内容。对于虚构债权,应当以保理合同订立的时间点进行判断,同时考虑到保理业务自身具有的风险性,区分债权人单方虚构债权以及保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三方共同虚构债权等不同情形,分别对保理合同效力进行判断。作为保理合同基础的将有债权必须具备特定化要素,交易对象、交易风险不影响将有债权特定性的认定。以将有债权订立保理合同后,保理人取得对该将有债权的期待权。如保理人到期不能实现债权,原债权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4.
日本债权法基本理论正在经历一场意义深远的革命:从传统的潘德克吞模式下的债权.债务构成走向契约构成,其结果,造成了新理论在履行请求权的定位、债务不履行的归责事由、损害数额的确定基准、解除的要件、风险负担制度的价值以及情事变更制度的理解等债权法重大问题上都与传统理论立场根本对立。造成这种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新旧理论对契约中他律要素的不同定位:传统理论将他律要素定位于契约内容之外,主张契约是基于当事人自由意思的合意;而新理论则将他律要素也纳入到契约内容中来,认为契约是制度之下的自由意思的合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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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融资在金融实践中发展迅速,其中最核心的法律问题——将来债权之让与却一直有所争议,这在增加金融风险的同时亦无法全面保护保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完善将来债权叙作保理时的法律规则,首先要厘清与将来债权有关的概念,了解实践中常见的以将来债权叙作保理的融资模型;其次需明确将来债权让与的法律前提,承认将来债权的可让与性;最后结合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情形下,针对将来债权叙作保理时遇到的特有的法律问题,逐一分析、各个击破。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近些年来,保理业务日显重要。分析了保理制度的民法基础,辨明了保理的概念,提出我国的保理契约应是无追索权的、预付的、公开的契约,保理契约的实质是以债权的让与为核心,并予以保理人该债权的担保权利,同时设立应收账款的让与的登记制度,以促进我国保理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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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罗马法时期,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应为让与人还是受让人的问题已有争论,但迄今为止各国立法对该问题的态度依旧存有分歧.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由让与人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但对受让人能否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则未予涉及.纵观各国立法,将受让人作为债权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因此,我国《合同法》第80条应进行扩张解释,将受让人纳入到让与通知的主体范畴,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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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视域下,保理合同在法律定性上可视为一种特殊的债权让与。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性质则为具有担保功能的债权让与,债务人为第一还款义务人,当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拒绝支付款项时,债权人才承担此项债务的清偿义务。在债务人、债权人、保理商及保证人四方当事人关系下,因虚假应收账款的出现,在债权届期后保理商可因保理法律关系向债务人、债权人及担保人主张付款权利。即使债务人没有订立虚假基础合同之恶意,只要保理商成功地举证其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则其不仅有权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相应的债权,还有权请求撤销保理合同,同时要求债权转让人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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