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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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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问必答     
正1.我是一家公司员工。半年前,我因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而导致工伤后,公司一再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当我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工伤待遇时,也遭到拒绝,而公司虽然为我办理过工伤保险,但在两年前便已经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一直拖欠工伤保险费至今,当属"未参加工伤保险"之列,故我只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其担责。请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说法对吗?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2.
《劳动者》2005,(1):30-30
我是甲公司的一名正式职工,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大部分职工长期放假。今年5月,我到乙公司做临时工。11月23日,我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出院后我找乙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该公司领导说我是临时工。不能在公司享受工伤待遇,要享受工伤待遇回去找原单位。但是,原单位以工伤事故的发生不在本公司为由也拒绝承担。请问:我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谁承担?  相似文献   

3.
问: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怎样确定?答:根据《条例》和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规定,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几点:(1)确定费率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说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因此,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能使基金有过多的积累。基于此考虑,《条例》规定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相似文献   

4.
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捆绑征收。为改变工伤保险近年来参保人员增长缓慢的局面,从今年3为起.成都市就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征缴工作作出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市或区(市)县的,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月预先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足额存人本单位开设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该帐户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几个月来,工伤保险基金征集率已南2月底的74%提高到9月底的96%。  相似文献   

5.
案情回顾 李某系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职工,2007年11月入职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前,李某要求公司将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直接以工资形式发给他.公司按李某要求将每月应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直接发给李某,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注明:如李某发生工伤事故,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  相似文献   

6.
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医疗及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审核支付等环节;涉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力、事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社保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定点医检机构等。由于环节多、涉及单位和人员多.在每一个环节工伤保险骗保都有可能发生。工伤保险基金是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来保障工伤人员治疗和对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经济补偿。近年来发生的工伤保险领域骗保欺诈如同管涌.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也暴露出工伤保险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因此,针对工伤保险领域种种骗保欺诈行为。加强工伤保险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加大工伤保险领域反欺诈力度.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尤为重要。[第一段]  相似文献   

7.
为依法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企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武胜县日前正式启动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县人社局要求.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施工工地的全部员工(含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参加:亡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要求做好缴费申报、工伤申报、工资确定等工作。  相似文献   

8.
正如果不幸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又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且拒绝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将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先行支付,之后再由相关部门向用人单位追缴。这便是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这一内容清清楚楚地写在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然而,到今年7月1日,实施3年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仍未在全国范围内"落地"……  相似文献   

9.
【案例】:老李是某煤矿公司工作的职工。2004年5月,该煤矿公司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每月缴纳的保险费为其工资数乘以3.5%的缴费费率共100元。可是一年以后老李发现单位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竟然达到了4.5%。于是老李向单  相似文献   

10.
《劳动者》2005,(1):31-31
我父亲退休后被某公司聘用任门卫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工作中受伤。我找该公司要求按工伤处理,但该公司的律师以我父亲已超过60岁,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所受伤害不能按工伤对待为由拒绝申报工伤。  相似文献   

11.
当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工伤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工伤待遇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吗?而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吗?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有权要求获得双重赔偿的受害人退赔吗?本期案例对这一问题予以讨论。  相似文献   

12.
《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两年来,较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分散了工伤风险,维护了社会稳定,推进了社会保险体系的全面协调发展。但毋庸讳言,当前工伤保险经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亟需完善。达州市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虽然起步较早,但目前仍在继续实行“分级管理,部分调剂”的方式,与《条例》的要求差距甚远。一是一些县级统筹单位的工伤保险费收不抵支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二是现行调剂制度不规范,调剂力度也不大。三是难以有效监督混用养老保险基金…  相似文献   

13.
程巧玲 《劳动世界》2011,(11):47-50
2010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法进行了如下完善:扩大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和改变了管理机构、完善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完善工伤认定条件和时限以及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取消了复议前置程序、提高了有关单位和个人违规的惩处力度等。然而,新《工伤保险条例》仍存在缺陷和不足。如:重要概念没有界定和细化、对工伤认定条件过于严格、工伤认定程序仍显繁琐、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关系仍未理清等。  相似文献   

14.
费率制度是工伤保险的核心制度之一,大陆在工伤保险费率设置和保险费计算方面有其进步的方面,但也呈现许多不足。通过与台湾地区工伤保险费率制度相关问题的比较分析,大陆应恰当设置缴费主体,重置政府在工伤保险中的责任,优化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相似文献   

15.
存在劳动关系,本来是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明明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却仍然会被法院判令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又是为什么? 超龄用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构成工伤 [案例]刘先生虽然已经61岁,但却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由于其具有某种特长,公司也一直没有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2016年11月15日,刘先生在上班期间,由于办公室电线老化,导致在使用电器时遭到电击并摔倒负伤,由此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而当其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李先生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公司与李先生之间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自然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出乎公司意料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均认为刘先生构成工伤.  相似文献   

16.
雇工个人不承担工伤保险缴费该《办法》规定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个体工商户是工伤保险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吉林省规定到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相似文献   

17.
案情简介王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5年12月4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认定为工伤。2006年5年4日,当地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对王某颅骨骨折术后、颅脑外伤后蛛网膜下腔出血、肢痉孪性瘫痪评定级别为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因该公司已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王某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2007年4月1日,王某旧伤复发到当地工伤职工定点医院进行住  相似文献   

18.
正《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职工所享有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但被鉴定为5级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待遇,涉及"安排工作"或"难以安排工作"的选择问题,往往会成为劳资矛盾的触发点。【案例】:秦某系某眼镜配件有限公司的操作工,月工资为3 500元。该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2年10月,秦某遭遇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评残后,眼镜公司随即为秦某办理了有关工伤理赔事宜,同时通知秦某从下月起到公司门卫上班,工资与其他门卫相同,为每月1 100元。秦某则提出,门卫工资太低,根据条例规定,其可以在家休息,由公司每月支付60%的本人工资,上班与不上班工资待遇相差太大。  相似文献   

19.
杨全虎 《劳动者》2005,(1):28-29
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若干年都未行使求偿权,后企业因歇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原有资产部分用于清偿债务,部分灭失。该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谁承担?企业的主管上级有无责任?  相似文献   

20.
《中国劳动》2012,(2):61-63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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