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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我国刑法第217条和218条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都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两罪的主观要件之一.而在其他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均未有此目的的限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以报复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或者自我炫耀为目的而实施的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尽管其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不亚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仍然不能构成犯罪。不管是从刑法的协调性还是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都应当取消这一目的的限制.  相似文献   

2.
我国对侵犯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要件存废问题,大致有取消论和保留论的对立。TRIPS协定中"蓄意"规定不应排除成员采取"营利目的"实施方法,"蓄意商业规模"一般可意味着以营利为目的,故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要件与协定具有符合性。基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因特网条约"在我国的适用,"传统——网络二分论"应成为"营利目的"要件在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存废与否的未来走向。  相似文献   

3.
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具有犯罪主体新颖、犯罪方式独特、犯罪情节复杂的特点。刑法学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以及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问题未能达成共识,使得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面临着理论上的困境。我国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大多形成于网络云端技术诞生之前,网络云端技术的出现给网络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带来了新问题。在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则尚未作出更新性应对之前,应当积极发挥司法的自我适应功能,对于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基于实质解释论的立场,在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复制发行”、“以营利为目的”、“犯罪主观”等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4.
刑法应当取消著作权犯罪的"营利目的"要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将“以营利为目的”设置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归责条件,存在着立法指导思想偏颇,刑法条款之间、刑法与行政法规之间矛盾,司法补救功能无从发挥等系列问题。侵犯著作权犯罪不要求具备营利目的,已成为国际领域的立法趋势,也是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最低义务。但在具体修改时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使我们的刑法立法更加科学、合理、公正。  相似文献   

5.
关于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我国台湾地区采用附属型立法模式,大陆则采用集中型立法模式;价值取向上,台湾秉承“人格价值观”,大陆则吸收了“财产价值观”理念;主观归责条件方面,台湾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也不限于故意,过失也能构成犯罪,客观归责条件为,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列举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大陆则不同,它强调主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故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客观归责条件也有两个方面,即(1)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2)情节严重。关于著作权犯罪的刑事处罚,两岸在刑种设置和程序安排上也有很大区别。由此,完善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具体构想为:(1)建构附属型刑法保护模式;(2)严密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法网;(3)采用自诉与公诉相结合的刑事追究程序。  相似文献   

6.
文章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再次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的存废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认为无论是出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履行缔约国义务考虑,还是为了遏制国内侵犯著作权犯罪形势、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都应当取消刑法"营利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的限制,扩大刑法对著作权侵犯犯罪的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7.
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手段侵犯著作权,是网络发展时期侵犯著作权罪的一种新形式。该罪是以"复制发行"为入罪行为,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其中,"复制"包括不改变载体方式的复制,也包括改变载体方式的复制;而"发行"的核心是使公众能够获得复制品的内容而不是复制品本身。与此同时,该罪在主观方面并不再适合"以营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在采取"形式上的强保护与实质上的弱保护"战略下,今后必须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要件。"P2P模式"的经营网站在客观上达到了"情节严重",主观上有侵犯著作权的故意的程度下,是可以构成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手段侵犯著作权罪的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8.
《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的解释长期与《著作权法》和《刑法》其他条文存在冲突与争议。选取128份“复制发行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判决书,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发行”行为存在必然选择性、现有司法解释事实上导致了罪名的混同、侵犯著作权罪中罪刑失衡问题严重。在刑民交叉视阈下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检视,应肯定《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与《著作权法》在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上的协调,并应加强《刑法》中“复制发行”内涵与《著作权法》衔接,细化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以规范侵犯著作权罪的适用,形成更完善的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9.
侵犯著作权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之一,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加的罪名。由于该罪规定较为简单,长期以来,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主要依靠司法解释。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与时俱进,扩大著作权刑事保护范围,进一步细化侵犯著作权的罪名;罪状叙述上,"以营利为目的"应予以删除。著作权是一种私权,立法应当...  相似文献   

10.
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 2 1 7条规定了四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由于外延上的不周延 ,存在着重大缺陷 ,与著作权法产生冲突。刑法对著作权权益的保护范围小于著作权法 ,并且注重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而忽视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该罪主观方面的必要条件限制了法律的适用。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著作权的保护期之间存在着制约关系。随着新著作权法的颁布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的设计已经滞后 ,应尽快修改  相似文献   

11.
网络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刑法问题。其中就网络犯罪地而言,采用遍在说,对犯罪结果地的认定,应当适当限制;对窃取、骗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有必要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以财产犯罪论处;对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复制行为宜做扩大理解,且有必要将不以营利为目的相同行为也作犯罪对待;此外,在确定网络犯罪的数额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应适当考虑损失数额。  相似文献   

12.
论衍生类型犯罪所得的没收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衍生类型的犯罪所得,指的是已经通过掩饰、流转,不再保持取得时的“原貌”,或者在“原貌”基础上衍生出新的财产性收益的犯罪所得.其包括替代所得、混合所得以及增值所得三种子类型.对于增值所得:若利用犯罪所得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本身具有违法性乃至犯罪性,则一律予以没收;反之,只能没收犯罪所得的直接收益.对于混合所得:如果是出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目的把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相混合,则应当连同合法财产部分一并没收;反之,应当扣除其中的合法财产部分.由于原始或事后的原因导致犯罪所得的特定物没收不能时,应当替代没收犯罪人与犯罪所得价值相当的合法财产.  相似文献   

13.
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使版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侵权纠纷不断发生。针对该问题,在中美两国之间,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比较分析的角度,列举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中“避风港”制度的适用情况,讨论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分析了维亚康姆诉YouTube 案、“雅虎 案”等案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从而进一步阐释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第三方引发的版权侵权纠纷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14.
一度影响全国的“齐二药”假药案,目前已经尘埃落定,对于该案定性存在严重分歧,通过深入细致的法理分析,文章认为该案应该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案认定分歧的厘清和准确定性将对未来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具有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5.
互联网中的著作权保护领域存在侵权严重、孤儿作品大量出现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网络作品的确权存在困难。网络作品确权的核心问题实际就是解决谁具有在先的权利,因此具有不可篡改、记录创始时间等特性的区块链技术将其存在性证明功能运用到网络著作权领域将具有巨大潜力。同时,区块链在著作权确权与交易领域的应用需要通过法律在区块链数据证据效力、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智能合约是否为电子合同、与现有登记制度的关系等方面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6.
网络环境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却也使得网络著作权保护混乱,人们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价值产生质疑。同时网络环境下保护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网络合同也对合理使用制度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对传统著作权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相似文献   

17.
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对提供各种网络服务的主体的统称,其内涵过于宽泛不适宜用于法律条文。“网络服务提供者”固有多种分类,但就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而言,仅对其服务性质具有侵权可能性的网络主体分类足矣,故“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为网络硬件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软件服务提供者。前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后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此处仅指软件方面的技术)。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发展空间,但也催生了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与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犯罪手段的隐蔽性、犯罪人员的高智能性、犯罪危害的严重性和犯罪本身的"虚幻"性等特点.网络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根源是伦理的.网络的虚拟性所导致的道德和责任感的弱化,人们不正确的网络伦理观念所产生的对网络犯罪的过于宽容以及网络伦理研究和教育的严重不足,这三方面的原因使得网络犯罪日益猖獗.因而,治理网络犯罪之本便在于加强网络伦理建设.  相似文献   

19.
职务犯罪是腐败的极端表现,预防职务犯罪应从"不想"、"不敢"、"不能"三层次展开;严格用人制度,加强廉政教育,普及刑法知识,以致"不想"犯罪;加强查处力度,严刑峻罚,以致"不敢"犯罪;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以致"不能"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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